《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3-09 17:00
来源: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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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26条,可以概括为“五大亮点”。 分别为: 

亮点一:重新规范定义,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办法》将严违名单作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新措施,与行政处罚相衔接,赋予新的内涵。《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对严违名单作定义,对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式是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其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对当事人作出制裁性行政处罚基础之上,在随后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再次对当事人进行限制或禁止的具体行政行为。关于“较重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四类行政处罚:(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亮点二:坚持最严标准,严守立法权限。《办法》统一整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多个领域的违法行为,分领域、分条款规范严违名单认定标准。严格限定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重点聚焦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市场监管领域。 

亮点三:坚持程序正义,保障企业合法权利。作为负担性行政措施,严违名单对当事人的权益构成了重大影响,尤其需要坚守程序正义。因此,在执法规范和制度设置上,严违名单的列入程序与行政处罚的一般案件程序高度一致,给予相对人充分的程序保障。《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 

亮点四:坚持惩戒适度,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五条管理措施,对列入严违名单当事人实施清单式信用惩戒。包括:(一)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办法》第四条还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与其他有关部门的互联共享和应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亮点五: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激励企业重塑信用。《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信用修复的条件、信用修复的程序、信用修复申请的检查核实、信用修复的撤销、不予信用修复等具体制度。当事人被列入严违名单满一年,同时具备“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届满”等修复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信用修复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停止公示相关信息,相关管理措施予以解除。此举,激励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从而取得间接促进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效果。 

二、群众关注

1.《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会给企业带来哪些便利? 

《办法》的实施将会给企业带来以下五个方面的便利: 

(一)让失信企业得到关爱。《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极大鼓励企业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建立了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 

(二)信用修复程序得到明确。《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从申请、受理、检查核实、作出决定、停止公示五个环节作出详细规定,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规范了信用主体的申请材料。二是规范了实施主体的操作过程。三是规范了信用修复的结果确认。 

(三)信用修复、撤销有了标准。《办法》围绕失信行为是否可修复,修复决定是否可撤销作了详细规定。一是区分了失信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划出信用修复的“禁区”。二是区分了被撤销修复行为发生原因。《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公示期重新计算。 

(四)监管部门服务水平得到提升。《办法》第三条规定,严违名单管理工作均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极大方便了企业办理“列严”移出、信用修复等业务,提升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服务水平。

(五)列入情形实现了过罚相当。目前被列入严违名单的企业大部分是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等轻微的违法失信行为,违背了设立严违名单的初衷。新《办法》删除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列严”的情形,并规定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列入严违名单,实现了“过罚相当”。 

2.新办法建立了信用修复制度。这项制度改革,会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  

为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错、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办法》明确了申请提前移出(信用修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和程序,既“严格有效”,体现对当事人有效惩戒,又“留有余地”,给予当事人重塑信用、改过自新的机会。  一是“严格有效”。《办法》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应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部门共享,实施联合惩戒。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规定惩戒措施,如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抓住了涉事主体“不怕挨罚就怕公示和联合惩戒”的心理,极大提升了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权威,切实提升了信用监管效能。  二是“留有余地”。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只要满足条件即可“申请提前移出”,无法提前移出而等待自然移出的时限也从原来的5年缩短至“满3年后即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并停止公示和惩戒措施,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创新信用修复渠道,进一步督促其自我纠错,诚信经营,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去芜存菁的同时,优化了营商环境,保障了民生和就业稳定,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

3.哪些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办法》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4.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标准和程序是什么? 

为避免过罚不当、小过重罚和失信惩戒措施滥用,《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列入标准: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中,较重行政处罚的设定参考《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类型,主要包括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行政处罚。同时,《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时还应当综合考量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属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方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确保客观公正。 

考虑到列入情形大多数以行政处罚为依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关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由执法机构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对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出认定。这样便于执法办案人员综合考量当事人主观恶意、违法频次、违法持续时间等因素,依法、全面、准确地认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同时,为加强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确保列入决定依法合规、稳妥审慎。

5.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当事人该如何申请信用修复?

列严企业申请提前移出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相关材料,说明事实、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予以移出。决定移出的,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6.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将面临哪些不利后果? 

当事人被列入严违名单,将面临以下不利后果:(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同时,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将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经营业主: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请珍惜信用,远离“黑名单”!


附件:《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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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09 17:00 来源: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26条,可以概括为“五大亮点”。 分别为: 

亮点一:重新规范定义,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办法》将严违名单作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新措施,与行政处罚相衔接,赋予新的内涵。《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对严违名单作定义,对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式是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其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对当事人作出制裁性行政处罚基础之上,在随后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再次对当事人进行限制或禁止的具体行政行为。关于“较重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四类行政处罚:(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亮点二:坚持最严标准,严守立法权限。《办法》统一整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多个领域的违法行为,分领域、分条款规范严违名单认定标准。严格限定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重点聚焦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市场监管领域。 

亮点三:坚持程序正义,保障企业合法权利。作为负担性行政措施,严违名单对当事人的权益构成了重大影响,尤其需要坚守程序正义。因此,在执法规范和制度设置上,严违名单的列入程序与行政处罚的一般案件程序高度一致,给予相对人充分的程序保障。《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 

亮点四:坚持惩戒适度,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五条管理措施,对列入严违名单当事人实施清单式信用惩戒。包括:(一)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办法》第四条还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与其他有关部门的互联共享和应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亮点五: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激励企业重塑信用。《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信用修复的条件、信用修复的程序、信用修复申请的检查核实、信用修复的撤销、不予信用修复等具体制度。当事人被列入严违名单满一年,同时具备“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届满”等修复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信用修复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停止公示相关信息,相关管理措施予以解除。此举,激励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从而取得间接促进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效果。 

二、群众关注

1.《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会给企业带来哪些便利? 

《办法》的实施将会给企业带来以下五个方面的便利: 

(一)让失信企业得到关爱。《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极大鼓励企业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建立了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 

(二)信用修复程序得到明确。《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从申请、受理、检查核实、作出决定、停止公示五个环节作出详细规定,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规范了信用主体的申请材料。二是规范了实施主体的操作过程。三是规范了信用修复的结果确认。 

(三)信用修复、撤销有了标准。《办法》围绕失信行为是否可修复,修复决定是否可撤销作了详细规定。一是区分了失信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划出信用修复的“禁区”。二是区分了被撤销修复行为发生原因。《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公示期重新计算。 

(四)监管部门服务水平得到提升。《办法》第三条规定,严违名单管理工作均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极大方便了企业办理“列严”移出、信用修复等业务,提升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服务水平。

(五)列入情形实现了过罚相当。目前被列入严违名单的企业大部分是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等轻微的违法失信行为,违背了设立严违名单的初衷。新《办法》删除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列严”的情形,并规定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列入严违名单,实现了“过罚相当”。 

2.新办法建立了信用修复制度。这项制度改革,会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  

为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错、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办法》明确了申请提前移出(信用修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和程序,既“严格有效”,体现对当事人有效惩戒,又“留有余地”,给予当事人重塑信用、改过自新的机会。  一是“严格有效”。《办法》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应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部门共享,实施联合惩戒。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规定惩戒措施,如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抓住了涉事主体“不怕挨罚就怕公示和联合惩戒”的心理,极大提升了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权威,切实提升了信用监管效能。  二是“留有余地”。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只要满足条件即可“申请提前移出”,无法提前移出而等待自然移出的时限也从原来的5年缩短至“满3年后即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并停止公示和惩戒措施,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创新信用修复渠道,进一步督促其自我纠错,诚信经营,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去芜存菁的同时,优化了营商环境,保障了民生和就业稳定,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

3.哪些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办法》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4.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标准和程序是什么? 

为避免过罚不当、小过重罚和失信惩戒措施滥用,《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列入标准: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中,较重行政处罚的设定参考《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类型,主要包括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行政处罚。同时,《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时还应当综合考量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属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方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确保客观公正。 

考虑到列入情形大多数以行政处罚为依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关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由执法机构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对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出认定。这样便于执法办案人员综合考量当事人主观恶意、违法频次、违法持续时间等因素,依法、全面、准确地认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同时,为加强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确保列入决定依法合规、稳妥审慎。

5.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当事人该如何申请信用修复?

列严企业申请提前移出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相关材料,说明事实、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予以移出。决定移出的,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6.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将面临哪些不利后果? 

当事人被列入严违名单,将面临以下不利后果:(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同时,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将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经营业主: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请珍惜信用,远离“黑名单”!


附件:《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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