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卫生健康局 | 文 件 |
鹿寨县教育局 |
鹿卫监督〔2021〕2号
关于印发鹿寨县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和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柳州市卫生健康委 柳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教室(教学场所)的采光和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检内容和范围
(一)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
1.抽检内容。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第5.1.1、6.3.4条规定,对托幼机构儿童活动
室的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照度平均值等项目符合情况进行抽检。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方向、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室内表面反射比、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等项目符合情况进行抽检。
2.抽检范围。按县内持有办园许可证托幼机构总数的至少5%和持有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总数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检,且最低抽检数量均不得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进行抽检。按照《关于开展2019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314号)已完成抽检且所抽检项目符合要求的,本年度不再纳入抽检范围。
(二)学校。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152号)中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好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按照教育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制定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统一部署,按照“双随机”的方式,共同按规定比例落实好抽检的单位,并进行信息
公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潘声平 县卫健局党组成员、红十字会办公室主任
江柳春 县教育局副局长
副组长:廖天云 县卫生健康局科教政策发展股副股长
虞信忠 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股长
韦在勋 县教育局学前办主任
卢干武 县卫生计生监督所所长
成 员:罗 杰 县卫生健康局科教政策发展股办事员
黄启东 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工作人员
龙春柳 县教育局学前办副主任
海英红 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副所长
阳艳芳 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公卫科科长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抽检工作顺利进行。
1.县教育局职责:负责向县卫生健康局提供辖区的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数(附件1);将抽查要求传达至县内的各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督促各单位配合联合抽查;督促县内不达标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自查整改,改进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并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反馈各被检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2.县卫生健康局职责:负责制定本级抽查实施方案;负责与县教育局沟通协调有关抽查具体工作;负责有关工作经费的统筹安排,协调财政部门给予资金支持;向市卫生健康委上报工作总
结和抽检结果汇总表(附件2),向县教育局通报抽检结果。
3.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职责:负责组织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县内的单位进行抽检,统筹安排抽检的工作经费;负责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被抽检单位进行抽检;对各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抽检结果进行汇总,把工作总结和抽检结果汇总表(附件2)报县卫生健康局;对于被抽检单位存在的问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对后续问题整改提供业务指导。
(三)认真总结,及时公布。县卫生健康局和县教育局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把抽检结果信息进行公布。县卫生健康局于10月11日前把《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档信息统计表》(附件1)、《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附件2)和工作总结纸质盖章版及电子版于报送至柳州市卫生健康委。
县卫生健康局联系人:罗杰;联系电话:6823635;邮箱:lzxwjjzfg6823635@163.com。
县教育局联系人:虞信忠 ;联系电话:6818541 ;邮箱:
Lzjj6818541@163.com。
附件:1.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档信息统计表
2.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鹿寨县卫生健康局 鹿寨县教育局
2021年7月26日
附件1:
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档信息统计表
鹿寨县教育局(盖章)
序号 | 机构 | 机构 | 机构 负责人 | 联系 | 所在市 | 所在 | 详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办学(园) | 发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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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除备注列外,其余列均为必填。
2.机构类型:托幼机构或校外培训机构。
3.机构名称、详细地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企业执照保持一致。
4.若有特殊情况,备注说明。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2:
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鹿寨县卫生健康局(盖章)
机构 | 辖区 | 抽检 | 抽检项目符合要求单位数(个) | |||||||||
直接天然采光 | 采光系数 | 窗地 | 照度 | 采光 | 防炫目 | 室内表面反射比 | 装设人工照明 | 课桌面 | 黑板 | |||
托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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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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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采光测量方法按GB/T5699执行,照明测量方法按GB/T5700执行。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6日印发 |
(网络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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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卫监督〔2021〕2号
关于印发鹿寨县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和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柳州市卫生健康委 柳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教室(教学场所)的采光和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检内容和范围
(一)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
1.抽检内容。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第5.1.1、6.3.4条规定,对托幼机构儿童活动
室的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照度平均值等项目符合情况进行抽检。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方向、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室内表面反射比、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等项目符合情况进行抽检。
2.抽检范围。按县内持有办园许可证托幼机构总数的至少5%和持有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总数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检,且最低抽检数量均不得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进行抽检。按照《关于开展2019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314号)已完成抽检且所抽检项目符合要求的,本年度不再纳入抽检范围。
(二)学校。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152号)中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好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按照教育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制定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统一部署,按照“双随机”的方式,共同按规定比例落实好抽检的单位,并进行信息
公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潘声平 县卫健局党组成员、红十字会办公室主任
江柳春 县教育局副局长
副组长:廖天云 县卫生健康局科教政策发展股副股长
虞信忠 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股长
韦在勋 县教育局学前办主任
卢干武 县卫生计生监督所所长
成 员:罗 杰 县卫生健康局科教政策发展股办事员
黄启东 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工作人员
龙春柳 县教育局学前办副主任
海英红 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副所长
阳艳芳 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公卫科科长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抽检工作顺利进行。
1.县教育局职责:负责向县卫生健康局提供辖区的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数(附件1);将抽查要求传达至县内的各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督促各单位配合联合抽查;督促县内不达标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自查整改,改进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并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反馈各被检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2.县卫生健康局职责:负责制定本级抽查实施方案;负责与县教育局沟通协调有关抽查具体工作;负责有关工作经费的统筹安排,协调财政部门给予资金支持;向市卫生健康委上报工作总
结和抽检结果汇总表(附件2),向县教育局通报抽检结果。
3.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职责:负责组织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县内的单位进行抽检,统筹安排抽检的工作经费;负责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被抽检单位进行抽检;对各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抽检结果进行汇总,把工作总结和抽检结果汇总表(附件2)报县卫生健康局;对于被抽检单位存在的问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对后续问题整改提供业务指导。
(三)认真总结,及时公布。县卫生健康局和县教育局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把抽检结果信息进行公布。县卫生健康局于10月11日前把《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档信息统计表》(附件1)、《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附件2)和工作总结纸质盖章版及电子版于报送至柳州市卫生健康委。
县卫生健康局联系人:罗杰;联系电话:6823635;邮箱:lzxwjjzfg6823635@163.com。
县教育局联系人:虞信忠 ;联系电话:6818541 ;邮箱:
Lzjj6818541@163.com。
附件:1.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档信息统计表
2.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鹿寨县卫生健康局 鹿寨县教育局
2021年7月26日
附件1:
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档信息统计表
鹿寨县教育局(盖章)
序号 | 机构 | 机构 | 机构 负责人 | 联系 | 所在市 | 所在 | 详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办学(园) | 发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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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除备注列外,其余列均为必填。
2.机构类型:托幼机构或校外培训机构。
3.机构名称、详细地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企业执照保持一致。
4.若有特殊情况,备注说明。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2:
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鹿寨县卫生健康局(盖章)
机构 | 辖区 | 抽检 | 抽检项目符合要求单位数(个) | |||||||||
直接天然采光 | 采光系数 | 窗地 | 照度 | 采光 | 防炫目 | 室内表面反射比 | 装设人工照明 | 课桌面 | 黑板 | |||
托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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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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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采光测量方法按GB/T5699执行,照明测量方法按GB/T5700执行。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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