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广西公布2023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九)

发布日期:2024-03-26 10:34
来源:广西反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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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柳城县广汇供水有限公司违背消费者意愿提供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2427日,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邓先生举报,称柳城县广汇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供水公司)于2018628日在自己居住的小区—文华苑小区张贴了《关于对到期水表实行轮换的通知》,在小区业主不在场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更换水表。2020114日,邓先生去广汇供水公司办理水表过户时,被要求缴清2018年更换水表费用才可办理水表过户手续。邓先生认为这一做法侵害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要求对其违法经营行为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理。

经查实,广汇供水公司于2018年初在未与小区用户签订更换水表合同,也未告知可以自行购买检定合格的水表进行更换的情况下,擅自对柳城文华苑小区用户正在使用的水表进行更换。截至2022518日,广汇供水公司更换该小区用户水表共135个,应收取水表费和材料费合计12859元,其中已收取12289元,未收取570元。该公司辩称更换文化苑小区水表时该小区尚无物业公司管理,当时通过公告形式对业主进行了通知。公司虽然与业主就此产生过纠纷,但已经柳城县消费者协会调解,并与小区业主达成和解协议。而且,更换水表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不应继续追究其责任。

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是独立的,广汇供水公司与文华苑小区用户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对民事权益争议的协商解决,不能免除广汇供水公司利用优势地位强迫消费者购买指定商品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的行政处罚。邓先生于202011月交纳了更换水表费用,到20224月递交举报材料时未超2年追诉时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广汇供水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经济生活中,公用企业等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或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上述行为既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也严重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排挤、剥夺了他人公平获得财富的机会,阻碍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和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的建立。

(来源:广西消委会、广西新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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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6 10:34 来源:广西反邪

案例九:柳城县广汇供水有限公司违背消费者意愿提供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2427日,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邓先生举报,称柳城县广汇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供水公司)于2018628日在自己居住的小区—文华苑小区张贴了《关于对到期水表实行轮换的通知》,在小区业主不在场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更换水表。2020114日,邓先生去广汇供水公司办理水表过户时,被要求缴清2018年更换水表费用才可办理水表过户手续。邓先生认为这一做法侵害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要求对其违法经营行为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理。

经查实,广汇供水公司于2018年初在未与小区用户签订更换水表合同,也未告知可以自行购买检定合格的水表进行更换的情况下,擅自对柳城文华苑小区用户正在使用的水表进行更换。截至2022518日,广汇供水公司更换该小区用户水表共135个,应收取水表费和材料费合计12859元,其中已收取12289元,未收取570元。该公司辩称更换文化苑小区水表时该小区尚无物业公司管理,当时通过公告形式对业主进行了通知。公司虽然与业主就此产生过纠纷,但已经柳城县消费者协会调解,并与小区业主达成和解协议。而且,更换水表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不应继续追究其责任。

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是独立的,广汇供水公司与文华苑小区用户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对民事权益争议的协商解决,不能免除广汇供水公司利用优势地位强迫消费者购买指定商品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的行政处罚。邓先生于202011月交纳了更换水表费用,到20224月递交举报材料时未超2年追诉时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广汇供水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经济生活中,公用企业等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或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上述行为既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也严重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排挤、剥夺了他人公平获得财富的机会,阻碍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和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的建立。

(来源:广西消委会、广西新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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