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规〔2021〕3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产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13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2月18日
鹿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产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鹿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产用地开发利用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保障农民利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产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依法批准取得的商业、住宅、办公、旅游以及文体娱乐的集体或国有建设用地。不含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工矿用地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第三条 三产用地必须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整体开发,原则上不允许把土地分配到户进行开发安置。
第四条 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或者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范围内被征收土地面积超过300亩(含300亩)的,原则上可以申请安排三产用地,不足300亩的暂不安排,待累计征收面积达300亩以上可申请安排三产用地。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总面积达不到300亩,但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可申请三产用地。三产用地按实际被征收土地总面积的5%安排,被征收土地总面积超过4000亩的统一按200亩安排,被征收土地时间从2003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五条 三产用地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规划的原则。安排三产用地必须符合《鹿寨县城总体规划》《鹿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所在地乡镇的总体规划。
(二)“就地就近”的原则。三产用地应优先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安排。如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无法安排的,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在本乡镇辖区规划范围内集中统一安排,并不再明确三产用地的具体地块,在三产用地规划范围内按“先签先选”“等价原则”的方式给配合工作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选择,统一规划设计,分期分批实施和建设。“先签先选”即先与征地拆迁部门签订征地协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符合规划的三产用地范围内优先选择安置地块。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后,与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签订安置协议,并将安置协议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三产用地的开发模式。
(一)临时租用。已获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三产用地,开发条件还未成熟,经相关部门批准,可对外租赁,作为临时停车场或物流等项目用地。
(二)村集体自主开发。有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成立全资开发公司自主开发。
(三)合作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投资方出资,按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进行合作开发,合作开发协议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同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八条 三产用地的供应方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批准拨用。保留三产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拨用三产用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划拨。县人民政府经依法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在实施土地征收后,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村集体。
(三)出让。三产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将三产用地采取公开交易方式出让。
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三产用地农用地转用指标,涉及土地供应前期产生的费用计入用地成本,用地成本由土地使用者承担。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代表同意,并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向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递交三产用地公开交易书面申请,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对村民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核。三产用地进入市场交易必须通过政府统一的有形土地市场,采取“招拍挂”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出让,在“招拍挂”时可设置一定的安置条件。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农村集体上报的三产用地合作开发协议及其他附加条件,完善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出让评估依据。
第十一条 三产用地公开交易基本流程。
三产用地公开交易主要流程:签订三产用地安置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提交地块公开交易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及完成公开交易出让初步方案——县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土地出让方案——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组织公开交易。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可采取实物补偿、货币补偿与实物补偿相结合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 三产用地公开交易成交后,土地成交价扣除土地成本,所得收益全额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政府安排的三产用地依法上市交易后,不得以经营性建设用地减少为由,另行申请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县人民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鹿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产用地开发流程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8日印发
附件
鹿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产用地开发流程
为规范和完善鹿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产用地开发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鹿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产用地开发流程。
一、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两委组织,被征地村集体选举产生三产用地开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为7-9人,任期3年,如遇出缺重新选举),选举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备,由三产用地开发领导小组代表村集体履行三产用地开发相关职能。
二、由三产用地开发领导小组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三产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安排三产用地,县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进行安排。
三、三产用地的安排,以商住用地为主,原则上不再安排工业类用地。
(一)申请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地类核实,出具选址意见和规划条件,县投促中心牵头组织进行项目联审。
(二)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报批,纳入县土地储备委员会土地征收计划,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牵头实施征收,征收成本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调剂,统筹安排。
四、三产用地的开发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
(一)根据产业用地的规划用途,由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投促中心等相关单位对拟开发地块设定条件,对拟开发三产用地企业进行资质、资金核验并实地考察,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三产用地开发领导小组推荐三家有资质的企业。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企业与三产用地开发领导小组对接,引导双方进行协商,三产用地开发领导小组与所选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交由村民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代表签字同意,并公示7天,由三产用地开发领导小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将地块挂牌出让,开发商摘牌后按正常程序进行开发。
(四)由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对项目开发建设资金进行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顺利完成项目建设。
(五)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应同步或优先回建物业给村集体,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协调督促开发企业,确保村集体物业按时交付。
五、出让金返还,按三产用地开发土地出让金“政府零收益”的原则在企业交纳地价款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所有涉及的成本进行汇总核算,扣除成本后的土地出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返还,返还的出让金转入三产用地开发领导小组账户,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