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08〕40号:关于印发鹿寨县林权登记换发证和林权纠纷调处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信息办  |   发布日期: 2008-06-10 11:48   |  作者: 李石胜

鹿政办发〔2008〕40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林权登记换发证和
林权纠纷调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鹿寨县林权登记换发证和林权纠纷调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鹿寨县林权登记换发证和林权纠纷调处工作
方 案

为有效化解山林纠纷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加快推进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和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稳定所有权,放活使用权,保护收益权,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和发展。通过对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促使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健康发展,把我县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依法保护山林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鹿寨建设。

二、基本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基层化解”的原则,切实帮助林农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 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积极疏导,充分协商,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

三、林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及林权纠纷调处的要求
(一)林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县辖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尚未明晰的集体商品林及县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对已经明晰权属的自留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木以及外资、民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集股等依据合同承包与租赁集体林地营造林木,在这次登记发证中经确权核实,优先登记发证。
(二)林权纠纷调处的要求
1、“林业三定”时,没有明确权属的山林,有管业事实的按管业事实进行调处,无管业事实的按双方各半或者共同所有的原则来调处。
2、“林业三定”时已有三定图和山界林权登记表的,应作为双方过去有协议,图表相符手续完善的,应教育说服当事人共同遵守。
3、“林业三定”时已确权发证,后因权属所有人内部分队(组)其中一方持有证,另一方未持有证而发生的权属纠纷的,原则上应认定山林权属为共同所有,或者在换发新证时给予明确,当事人愿意自行分割的,各乡镇应组织好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同时签定好划分山界林权协议书。
4、“林业三定”时虽然已经依法确定权属但有证据证明已经确定的权属确有错误的,应作为权属纠纷立案调处。确有错误是指漏发证或者重叠发证,原则上应本着错那里纠正那里。
5、因“林业三定”时所发的自留山证引发的纠纷,如农户所持的自留山证是在本集体范围内土地的,应予维护其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如农户所持自留证在国有农林地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范围内,则不能确认其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只能确认其拥用国有土地的经营权。
6、涉及跨行政村的纠纷无“林业三定”资料,但有土地详查资料、应以土地详查资料为参考依据来调处。
7、因毗邻的乡镇村队(组)之间发生的纠纷允许有插花林,插花地,为便于经营管理,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互相调换,不愿调换的则维持现状。
8、因越界造林引发的纠纷,由造林者与山权所有者或自留山责任山主就越界部分协商解决并签定协议。

四、工作任务
围绕“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和谐共处”这一主题,通过开展全县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和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县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和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走上制度化轨道。
(一)利用1个月的时间,对全县林权发证及权属纠纷进行全县的排查摸底,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为今后的工作奠定基础。
(二) 2008年7月至2008年底,集中调处所有2008年核查出的新发案件,换发林权证10000本。
(三) 到2011年底,基本完成全县境内的林权初始、变更、注销登记,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实现换发证普及率达95%以上。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制定工作方案(2008年5月10日前)。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制定《鹿寨县林权登记发证和林权纠纷调处
工作方案》。
(二)宣传发动和培训(2008年5月底前)。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工作,同时,培训工作人员。
(三)案件排查(2008年6月底前)。对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和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进行排查,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确定工作重点及工作方向。
(四)组织实施(2008年7月1日开始)。各乡镇、各有关单位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全面开展林权纠纷调处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五)总结验收。2008年底前,对全县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及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组织保障
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县成立林权登记发证和林权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林权登记发证和林权纠纷调处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温承全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肖志刚 县政府办副主任
刘春生 县林业局局长
    梁美忠 县调处办主任
成 员:李丽琼 县法院副院长
林明耀 县法制办主任
陶克勇 县司法局副局长
韦 杰 县林业局纪检组长
吴昌科 黄冕乡乡长
李有军 平山镇镇长
廖芳群 中渡镇镇长
廖能斌 江口乡乡长
李志友 导江乡乡长
蒋荣德 雒容镇镇长
陈以平 寨沙镇镇长
欧邦庆 拉沟乡乡长
陈可春 四排乡乡长
朱燕文 鹿寨镇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电话:6819073,办公室主任韦杰(兼),副主任李小明、王谨林。成员由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其中林业局3人、司法局1人、法制办1人、调处办1人。所抽调人员在专项行动期间集中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开展工作。
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专项工作组。对有争议的地段,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工作组进行协调,待争议解决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山林权属纠纷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调处:
1、同一乡镇内发生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山林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处;
2、同一乡镇内发生单位之间的山林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乡镇领导班子研究拿出意见,经乡(镇)长签字确认后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据此作出处理决定;
3、跨乡镇乡行政区域发生的山林权属纠纷,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二)加强领导。各乡(镇)行政首长对本辖区内山林纠纷调处及林权登记换发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林权登记发证和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和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要性,正确把握处理问题的性质、原则与政策尺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谋划、部署工作,形成领导重视、组织严密、机构到位、工作落实、措施得力、解决及时的工作新局面。
(三)加强协调。在开展工作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注意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积极研究解决问题,防止推诿、扯皮,提高工作效率。特别是对于跨乡镇的案件,要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力量联合办案,形成办案合力。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联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注重协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协商解决争议,增强团结和促进社会稳定。纠纷产生后,有关部门要提前介入,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依法可以协商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加以引导,避免当事人双方矛盾升级激化。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人民调解在利益协调、化解矛盾方面的优势,切实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五)广泛宣传。针对当前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普遍了解还不够广泛的问题,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阵地和形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真正了解政策法规,提高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
(六)建立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强调处工作制度建设,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和标准,重点包括协商调解、举证、证据采信、律师参与、案件受理以及案件督办等方面,促使调处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操作;二是要加强对权属资料的管理,建立矛盾纠纷数据库,为准确掌握矛盾纠纷情况,调处矛盾纠纷提供可靠依据;三是要建立台帐,健全管理机制。
(七)经费保障。县财政每年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
×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桂ICP备06009684号-1 桂公网安备 45022302000043号 

返回 鹿政办发 导航

鹿政办发〔2008〕40号:关于印发鹿寨县林权登记换发证和林权纠纷调处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信息办  |   发布日期: 2008-06-10 11:48    |  作者: 李石胜

鹿政办发〔2008〕40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林权登记换发证和
林权纠纷调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鹿寨县林权登记换发证和林权纠纷调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鹿寨县林权登记换发证和林权纠纷调处工作
方 案

为有效化解山林纠纷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加快推进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和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稳定所有权,放活使用权,保护收益权,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和发展。通过对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促使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健康发展,把我县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依法保护山林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鹿寨建设。

二、基本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基层化解”的原则,切实帮助林农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 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积极疏导,充分协商,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

三、林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及林权纠纷调处的要求
(一)林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县辖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尚未明晰的集体商品林及县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对已经明晰权属的自留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木以及外资、民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集股等依据合同承包与租赁集体林地营造林木,在这次登记发证中经确权核实,优先登记发证。
(二)林权纠纷调处的要求
1、“林业三定”时,没有明确权属的山林,有管业事实的按管业事实进行调处,无管业事实的按双方各半或者共同所有的原则来调处。
2、“林业三定”时已有三定图和山界林权登记表的,应作为双方过去有协议,图表相符手续完善的,应教育说服当事人共同遵守。
3、“林业三定”时已确权发证,后因权属所有人内部分队(组)其中一方持有证,另一方未持有证而发生的权属纠纷的,原则上应认定山林权属为共同所有,或者在换发新证时给予明确,当事人愿意自行分割的,各乡镇应组织好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同时签定好划分山界林权协议书。
4、“林业三定”时虽然已经依法确定权属但有证据证明已经确定的权属确有错误的,应作为权属纠纷立案调处。确有错误是指漏发证或者重叠发证,原则上应本着错那里纠正那里。
5、因“林业三定”时所发的自留山证引发的纠纷,如农户所持的自留山证是在本集体范围内土地的,应予维护其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如农户所持自留证在国有农林地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范围内,则不能确认其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只能确认其拥用国有土地的经营权。
6、涉及跨行政村的纠纷无“林业三定”资料,但有土地详查资料、应以土地详查资料为参考依据来调处。
7、因毗邻的乡镇村队(组)之间发生的纠纷允许有插花林,插花地,为便于经营管理,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互相调换,不愿调换的则维持现状。
8、因越界造林引发的纠纷,由造林者与山权所有者或自留山责任山主就越界部分协商解决并签定协议。

四、工作任务
围绕“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和谐共处”这一主题,通过开展全县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和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县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和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走上制度化轨道。
(一)利用1个月的时间,对全县林权发证及权属纠纷进行全县的排查摸底,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为今后的工作奠定基础。
(二) 2008年7月至2008年底,集中调处所有2008年核查出的新发案件,换发林权证10000本。
(三) 到2011年底,基本完成全县境内的林权初始、变更、注销登记,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实现换发证普及率达95%以上。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制定工作方案(2008年5月10日前)。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制定《鹿寨县林权登记发证和林权纠纷调处
工作方案》。
(二)宣传发动和培训(2008年5月底前)。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工作,同时,培训工作人员。
(三)案件排查(2008年6月底前)。对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和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进行排查,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确定工作重点及工作方向。
(四)组织实施(2008年7月1日开始)。各乡镇、各有关单位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全面开展林权纠纷调处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五)总结验收。2008年底前,对全县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及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组织保障
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县成立林权登记发证和林权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林权登记发证和林权纠纷调处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温承全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肖志刚 县政府办副主任
刘春生 县林业局局长
    梁美忠 县调处办主任
成 员:李丽琼 县法院副院长
林明耀 县法制办主任
陶克勇 县司法局副局长
韦 杰 县林业局纪检组长
吴昌科 黄冕乡乡长
李有军 平山镇镇长
廖芳群 中渡镇镇长
廖能斌 江口乡乡长
李志友 导江乡乡长
蒋荣德 雒容镇镇长
陈以平 寨沙镇镇长
欧邦庆 拉沟乡乡长
陈可春 四排乡乡长
朱燕文 鹿寨镇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电话:6819073,办公室主任韦杰(兼),副主任李小明、王谨林。成员由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其中林业局3人、司法局1人、法制办1人、调处办1人。所抽调人员在专项行动期间集中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开展工作。
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专项工作组。对有争议的地段,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工作组进行协调,待争议解决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山林权属纠纷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调处:
1、同一乡镇内发生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山林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处;
2、同一乡镇内发生单位之间的山林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乡镇领导班子研究拿出意见,经乡(镇)长签字确认后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据此作出处理决定;
3、跨乡镇乡行政区域发生的山林权属纠纷,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二)加强领导。各乡(镇)行政首长对本辖区内山林纠纷调处及林权登记换发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林权登记发证和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和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要性,正确把握处理问题的性质、原则与政策尺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谋划、部署工作,形成领导重视、组织严密、机构到位、工作落实、措施得力、解决及时的工作新局面。
(三)加强协调。在开展工作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注意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积极研究解决问题,防止推诿、扯皮,提高工作效率。特别是对于跨乡镇的案件,要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力量联合办案,形成办案合力。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联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注重协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协商解决争议,增强团结和促进社会稳定。纠纷产生后,有关部门要提前介入,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依法可以协商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加以引导,避免当事人双方矛盾升级激化。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人民调解在利益协调、化解矛盾方面的优势,切实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五)广泛宣传。针对当前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普遍了解还不够广泛的问题,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阵地和形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真正了解政策法规,提高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
(六)建立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强调处工作制度建设,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和标准,重点包括协商调解、举证、证据采信、律师参与、案件受理以及案件督办等方面,促使调处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操作;二是要加强对权属资料的管理,建立矛盾纠纷数据库,为准确掌握矛盾纠纷情况,调处矛盾纠纷提供可靠依据;三是要建立台帐,健全管理机制。
(七)经费保障。县财政每年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