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供销〔2018〕4 号 关于印发《鹿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1 16:38
来源:鹿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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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社各股室、各基层供销社、各公司:

    经县社领导班子同意,现将《鹿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鹿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8年 6 月 4 日

鹿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鹿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社”)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柳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柳政办〔2017〕161号)和《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柳政办发〔2017〕1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社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县社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县社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县社办公室会同财会股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五条县社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批复,并依据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社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县社财会股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八条县社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九条 县社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十条县社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一条县社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县财政局授权县社进行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1.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并符合报废条件的国有资产处置(车辆应当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行驶里程数);

2.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账面价值,下同)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专用设备类国有资产处置;

3.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构筑物处置;                                                                                        

4.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等国有资产处置。

以上授权审批事项,属于本条第(二)款中所列情形的除外。

(二)需经县社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1.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行驶里程数的车辆处置;

2.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3.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                             

4.对外捐赠事项;   

5.跨部门、跨级次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  

6.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转移;

7.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类国有资产处置;

8.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的构筑物处置;                                                                                             

9.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2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等国有资产处置。     

(三)资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或县财政局认为应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财政局授权县社进行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县社应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两次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结果列表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县社处置需报县财政局审批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社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县财政局审批。

县社根据县财政局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除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县财政局核准外,其他评估项目报县财政局备案。

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县社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县社应成立资产处置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资产处置小组的组成和人员应有负责本单位监督职责的部门人员参加。

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三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无偿调拨(划转)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国有资产的无偿转移。

第十四条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五条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县财政局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二)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县社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中央级、省(自治区)级、县(区)级及以下的,应附接收方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县社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六条 县社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  

(二)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         (三)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县社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对外捐赠是指县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九条县社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县社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资产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捐赠专用收款收据”和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捐赠专用收款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城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二十一条 县社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二十二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县社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县社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县财政局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县财政局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五条县社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置换是指县社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七条县社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账面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县社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县社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国有资产,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报损、报废和核销

第二十九条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条报废是指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标准),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一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三十二条车辆、电气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县社国有资产报损、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损、报废申请文件;

(二)《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和产权归属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盘点表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损、报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有关部门、专家对资产使用状况的鉴定意见;

(七)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县社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逾期三年以上,提供相关的催收记录、债务人无法清偿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专项鉴证报告;

(七)涉及诉讼的,提供能证明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县社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并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两次将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的清理追索情况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七条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八条县社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县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上缴市本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社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县社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县社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固定资产规定使用年限(标准)表

2.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印发    

附件1

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固定资产规定使用年限(标准)表

交通运输设备

规定使用年限(标准)

(一)

机动车

使用年限

行驶里程数(万公里)

1

非营运汽车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

60

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20

50

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20

60

2

教练载客汽车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

10

50

中型教练载客汽车

12

50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

15

60

3

专用校车

 

15

40

4

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9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12

50

微型载货汽车

12

30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

10

40

中、轻型载货汽车

15

60

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

15

70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

10

70

集装箱半挂车

20

其他载货汽车

15

 

5

专项作业车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

15

50

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

30

50

6

轮式专用机械车

 

50

7

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

12

10

其他摩托车

13

12

(二)

船舶(含海船和河船)

使用年限

1

高速客船

25

2

客船类(包括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

30

3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30

4

散货船类(包括矿砂船)

30

5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木材船、驳船、集装箱船)

35

6

航道工程船

大型工程船舶(疏浚船、拖轮等)

30

大型维护管理船舶(船身长17及以上)

25

小型维护管理船舶(船身长17以下)

15

办公自动化设备

 

1

大型计算机

8

2

计算机网络设备(含服务器、交接机)

8

3

台式电脑(包括电脑终端)

6

4

笔记本电脑

6

5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

6

6

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

6

7

复印机、速印机、投影机、碎纸机

6

电器设备

 

1

电视机

8

2

电冰箱

6

3

洗衣机

8

4

摄像器材

8

5

摄影器材(照相机)

6

6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10

7

中央空调设备

15

家具

 

1

文件柜

20

2

保密柜

20

3

茶水柜

20

4

会议桌

20

5

其他办公家具

15

专用设备

 

1

消防设备

12

2

厨房设备

8

3

监控系统(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8

4

道路清扫设备

10

5

电子设备

6

6

广播电视、影像摄录、传送设备

6

7

音响设备

13

8

健身房设备

8

9

通讯设备

9

自动化控制类仪器仪表

10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10

机械设备

12

动力设备

15

传导设备

22

十一

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10

注:1.本表机动车规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数两者只需达到其中之一即为达到规定报废条件;机动车规定报废条件参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第12号)制定。

   2.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金额:万元

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类别

型号

规格

单位

数量

(股份)

购置

(投资)

日期

价值

处置

方式

备注

固定

资产

流动

资产

无形

资产

对外

投资

其他

资产

账面

原值

账面

净值

处置原因

单位

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备注

单位

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备注

说明:1.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等处置事项申请。

      2.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①土地、房屋及构筑物②通用设备③专用设备④文物和陈列品⑤图书、档案⑥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2)流动资产①货币性资产②有价证券③应收账款④应付账款⑤其他;(3)无形资产①专利权②著作权③商标权④土地使用权⑤其他;(4)对外投资;(5)其他资产

      3. 资产处置方式(1)同部门之间不改变资产属性的调拨(2)跨部门之间的调拨(3)中央级单位和地方单位之间资产无偿调拨(4)固定资产捐赠(5)流动资产捐赠(6)无形资产捐赠(7)其他形式捐赠(8)其他

      4. 表中资产类别、资产来源、资产处置方式等均用代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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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鹿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社”)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柳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柳政办〔2017〕161号)和《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柳政办发〔2017〕1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社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县社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县社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县社办公室会同财会股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五条县社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批复,并依据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社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县社财会股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八条县社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九条 县社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十条县社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一条县社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县财政局授权县社进行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1.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并符合报废条件的国有资产处置(车辆应当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行驶里程数);

2.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账面价值,下同)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专用设备类国有资产处置;

3.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构筑物处置;                                                                                        

4.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等国有资产处置。

以上授权审批事项,属于本条第(二)款中所列情形的除外。

(二)需经县社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1.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行驶里程数的车辆处置;

2.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3.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                             

4.对外捐赠事项;   

5.跨部门、跨级次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  

6.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转移;

7.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类国有资产处置;

8.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的构筑物处置;                                                                                             

9.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2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等国有资产处置。     

(三)资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或县财政局认为应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财政局授权县社进行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县社应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两次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结果列表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县社处置需报县财政局审批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社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县财政局审批。

县社根据县财政局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除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县财政局核准外,其他评估项目报县财政局备案。

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县社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县社应成立资产处置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资产处置小组的组成和人员应有负责本单位监督职责的部门人员参加。

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三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无偿调拨(划转)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国有资产的无偿转移。

第十四条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五条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县财政局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二)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县社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中央级、省(自治区)级、县(区)级及以下的,应附接收方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县社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六条 县社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  

(二)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         (三)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县社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对外捐赠是指县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九条县社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县社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资产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捐赠专用收款收据”和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捐赠专用收款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城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二十一条 县社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二十二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县社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县社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县财政局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县财政局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五条县社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置换是指县社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七条县社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账面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县社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县社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国有资产,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报损、报废和核销

第二十九条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条报废是指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标准),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一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三十二条车辆、电气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县社国有资产报损、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损、报废申请文件;

(二)《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和产权归属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盘点表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损、报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有关部门、专家对资产使用状况的鉴定意见;

(七)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县社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逾期三年以上,提供相关的催收记录、债务人无法清偿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专项鉴证报告;

(七)涉及诉讼的,提供能证明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县社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并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两次将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的清理追索情况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七条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八条县社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县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上缴市本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社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县社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县社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固定资产规定使用年限(标准)表

2.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印发    

附件1

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固定资产规定使用年限(标准)表

交通运输设备

规定使用年限(标准)

(一)

机动车

使用年限

行驶里程数(万公里)

1

非营运汽车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

60

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20

50

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20

60

2

教练载客汽车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

10

50

中型教练载客汽车

12

50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

15

60

3

专用校车

 

15

40

4

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9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12

50

微型载货汽车

12

30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

10

40

中、轻型载货汽车

15

60

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

15

70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

10

70

集装箱半挂车

20

其他载货汽车

15

 

5

专项作业车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

15

50

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

30

50

6

轮式专用机械车

 

50

7

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

12

10

其他摩托车

13

12

(二)

船舶(含海船和河船)

使用年限

1

高速客船

25

2

客船类(包括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

30

3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30

4

散货船类(包括矿砂船)

30

5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木材船、驳船、集装箱船)

35

6

航道工程船

大型工程船舶(疏浚船、拖轮等)

30

大型维护管理船舶(船身长17及以上)

25

小型维护管理船舶(船身长17以下)

15

办公自动化设备

 

1

大型计算机

8

2

计算机网络设备(含服务器、交接机)

8

3

台式电脑(包括电脑终端)

6

4

笔记本电脑

6

5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

6

6

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

6

7

复印机、速印机、投影机、碎纸机

6

电器设备

 

1

电视机

8

2

电冰箱

6

3

洗衣机

8

4

摄像器材

8

5

摄影器材(照相机)

6

6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10

7

中央空调设备

15

家具

 

1

文件柜

20

2

保密柜

20

3

茶水柜

20

4

会议桌

20

5

其他办公家具

15

专用设备

 

1

消防设备

12

2

厨房设备

8

3

监控系统(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8

4

道路清扫设备

10

5

电子设备

6

6

广播电视、影像摄录、传送设备

6

7

音响设备

13

8

健身房设备

8

9

通讯设备

9

自动化控制类仪器仪表

10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10

机械设备

12

动力设备

15

传导设备

22

十一

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10

注:1.本表机动车规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数两者只需达到其中之一即为达到规定报废条件;机动车规定报废条件参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第12号)制定。

   2.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金额:万元

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类别

型号

规格

单位

数量

(股份)

购置

(投资)

日期

价值

处置

方式

备注

固定

资产

流动

资产

无形

资产

对外

投资

其他

资产

账面

原值

账面

净值

处置原因

单位

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备注

单位

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备注

说明:1.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等处置事项申请。

      2.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①土地、房屋及构筑物②通用设备③专用设备④文物和陈列品⑤图书、档案⑥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2)流动资产①货币性资产②有价证券③应收账款④应付账款⑤其他;(3)无形资产①专利权②著作权③商标权④土地使用权⑤其他;(4)对外投资;(5)其他资产

      3. 资产处置方式(1)同部门之间不改变资产属性的调拨(2)跨部门之间的调拨(3)中央级单位和地方单位之间资产无偿调拨(4)固定资产捐赠(5)流动资产捐赠(6)无形资产捐赠(7)其他形式捐赠(8)其他

      4. 表中资产类别、资产来源、资产处置方式等均用代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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