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正业、吴东、盘福林、李艳花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整合住房建设资源,加快推时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建议》(总编号:172,分类号: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025),已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交我局主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整合规划资源,谋划科学合理的住房布局的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9号)明确:加强安置点住房保障,对搬迁到城镇落户的移民,多渠道筹集房源。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62号)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住房建设规划是城市(镇)总体规划中的主要内容之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总体规划审查工作中,明确要求总体规划成果应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并提出旧城改造计划安排。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和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住房建设等专项规划和下层次规划,落实住房建设空间布局。当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编制完成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三五”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十三五”规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十三五”规划》,并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将住房保障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三五”规划》等规划中。以上措施既有效避免了住房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之间的矛盾,又使各项规划相互对接融合,为各项规划能统筹安排、协调推进打下坚实基础。特别是今年4月,我区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全区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和建筑风格的指导意见》(桂扶领发〔2017〕6号),要求充分衔接土地利用、城镇发展和产业发展等行业规划,开展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和建筑风格实施工作,注重与当地居民特点、地域特点、民族文化元素结合,彰显广西多元民族文化特点,传承广西民居建筑风格。下一步,我局将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结合修改完善后的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及时下达年度计划,督促指导各市、县加强与其他各项规划的有效衔接,整合各项住房建设资源,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建(购)房工作,推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
二、关于整合政策资源,提供有力的住房建设保障的建议
(一)整合资金方面的政策,壮大资金来源渠道方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2022号),集中安置区住房建设应统一规划,工程实施可采取统建、自建、代建等方式进行。“十三五”时期,我区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有较充裕的资金支持,房屋和相关配套建设按照人均6万元、户均不超过20万元来测算,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奠定了良好的物资基础。《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明确,各级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加大配套资金投入力度,努力减轻搬迁群众负担。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整合行业资金,共同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开发等项目建设,形成合力,集中攻坚。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有关资金整合起来,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同时明确项目县政府应当按照“保基本”的原则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成本。2016年,自治区先后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扶贫办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广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使用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16〕10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全力支持脱贫攻坚的若干措施》(桂国土资发〔2016〕13号)、《关于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桂建村镇〔2016〕43号)等文件,支持易地搬迁资金筹措整合、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创新保障机制等方面工作,提高整合资金政策指导性、增强实际操作性。2017年5月16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印发〈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桂扶领发〔2017〕10号)》,进一步明确了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资本金、中央财政贴息贷款由省级制定资金偿还方案,实行省级统借统还。同时明确了建档立卡搬迁户自筹标准,相比原规划搬迁户自筹标准有了大幅降低,有利于促进贫困户尽早脱贫致富。
(二)落实住房保障政策,助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2022号),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的,地方政府可酌情采取回购符合面积控制标准的城镇商品住房的方式,但不得回购公租房、廉租房等国家已补助投资建设的住房。经自治区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汇报后得到反馈,利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开展扶贫移民、生态移民工作,目前缺乏相应的文件依据和政策规定,无法操作执行。我局将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指导市、县做好回购相关存量房等用于保障易地扶贫搬迁部分安置住房工作,同时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的转拨相关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建设资金的保障及规范使用。
(三)充分利用审批制度改革,积极为安置住房打开绿色通道方面。当前,全区安置住房建设的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由各市、县负责实施,不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办理。自治区一直大力支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审批部门,按照规范程序、简化手续、规范流程的要求,提高安置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效率,为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做好保障。
(四)提供税费优惠支持,降低安置住房建房成本方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79号)明确了涉及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税费优惠事项。其中行政性事业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方面,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在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建设的用于扶贫移民安置的工程划拨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登记费、白蚁防治费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等进行相关调整减免。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就相关优惠和减免政策进行反映汇报,争取国家的政策支持。
(五)积极通过“以购代建”模式促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面。我局高度重视易地扶贫搬迁通过多渠道筹集房源加强安置点住房保障工作,印发通知开展住房成本调查、指导市县按照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和年度计划,探索通过“以购代建”模式提供安置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督促各地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下一步,我局将加强工作调研,继续总结推广各地在“以购代建”模式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保障方面的经验做法,在切实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实现搬迁户尽早搬迁入住,尽早脱贫致富的同时,在节约建设用地、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等方面做好文章。
三、关于整合市场资源,实现多渠道住房供应的建议
易地扶贫搬迁需要解决的安置住房规模大,宜采取多渠道解决的办法。
(一)“与房地产开发合作,打通安置住房与房地产市场的通道”和“结合房地产去库存,为扶贫搬迁提供最快捷的房源”方面。根据国家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决策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16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桂建电〔2016〕7号),要求各市打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通道,支持新市民购房;根据文件要求,进驻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应主动让利,销售价格必须低于对外销售价格。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有关要求,指导市、县统筹房源,结合实际做好安置区建(购)房工作。
(二)调整房地产市场的开发、供应结构和方向,为扶贫搬迁提供充足的房源方面。目前,在市场平稳、供需平衡的基础上,房地产市场的开发、供应主要通过市场调节。我局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鼓励和支持各市结合地区实际,将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相结合;支持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加强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为扶贫搬迁户提供优质的房源。
四、关于整合社会资源,为搬迁安置凝聚合力的建议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任务艰巨繁重,需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统筹各方面积极因素,发挥合力效应,推动安置住房建设目标任务完成。
(一)创新社会资源投送机制,支持和鼓励各类有资质的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通过公平竞争来投入承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方面。2016年以来,自治区先后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广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使用方案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任务、资金筹措、项目管理、保障政策和措施进行了明确。县级政府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积极因素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我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各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任务。
(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的渠道路径方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57号)明确,“十三五”时期全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所需资金,通过以下渠道解决,一是政府筹措,通过自治区财政发行地主政府债券筹措部分资本金和通过各级财政统筹相专项补助资金筹措项目建设资金;二是主体融资,广西农投集团统一向相关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承接专项建设基金筹措部分项目资本金、广西农投集团根据全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缺口情况向向相关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融资筹措建设资金;三是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四是整合有关部门涉农项目资金;五是群众筹措;六是引入市场动作解决部分所需资金。并明确对部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发展、生态工程等项目采用新型市场动作模式进行建设,减轻政府和群众投入压力。
(三)引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扶贫建房、扶贫卖房,在销售价格上通过差价让利的方式参与扶贫方面。我局鼓励搬迁对象购置相关存量房实施搬迁,支持各项目县制定支持搬迁对象易地购房自主搬迁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措施,有效形成政策叠加效应,鼓励和引导搬迁对象购置城镇存量房实施搬迁。
(四)整合各方社会力量,建立购房扶助基金方面。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职权不在我局,我局将积极配合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15〕263号)有关精神执行。
最后,衷心感谢你们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关心支持!
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
2017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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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正业、吴东、盘福林、李艳花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整合住房建设资源,加快推时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建议》(总编号:172,分类号: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025),已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交我局主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整合规划资源,谋划科学合理的住房布局的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9号)明确:加强安置点住房保障,对搬迁到城镇落户的移民,多渠道筹集房源。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62号)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住房建设规划是城市(镇)总体规划中的主要内容之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总体规划审查工作中,明确要求总体规划成果应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并提出旧城改造计划安排。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和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住房建设等专项规划和下层次规划,落实住房建设空间布局。当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编制完成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三五”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十三五”规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十三五”规划》,并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将住房保障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三五”规划》等规划中。以上措施既有效避免了住房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之间的矛盾,又使各项规划相互对接融合,为各项规划能统筹安排、协调推进打下坚实基础。特别是今年4月,我区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全区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和建筑风格的指导意见》(桂扶领发〔2017〕6号),要求充分衔接土地利用、城镇发展和产业发展等行业规划,开展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和建筑风格实施工作,注重与当地居民特点、地域特点、民族文化元素结合,彰显广西多元民族文化特点,传承广西民居建筑风格。下一步,我局将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结合修改完善后的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及时下达年度计划,督促指导各市、县加强与其他各项规划的有效衔接,整合各项住房建设资源,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建(购)房工作,推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
二、关于整合政策资源,提供有力的住房建设保障的建议
(一)整合资金方面的政策,壮大资金来源渠道方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2022号),集中安置区住房建设应统一规划,工程实施可采取统建、自建、代建等方式进行。“十三五”时期,我区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有较充裕的资金支持,房屋和相关配套建设按照人均6万元、户均不超过20万元来测算,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奠定了良好的物资基础。《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明确,各级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加大配套资金投入力度,努力减轻搬迁群众负担。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整合行业资金,共同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开发等项目建设,形成合力,集中攻坚。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有关资金整合起来,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同时明确项目县政府应当按照“保基本”的原则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成本。2016年,自治区先后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扶贫办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广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使用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16〕10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全力支持脱贫攻坚的若干措施》(桂国土资发〔2016〕13号)、《关于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桂建村镇〔2016〕43号)等文件,支持易地搬迁资金筹措整合、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创新保障机制等方面工作,提高整合资金政策指导性、增强实际操作性。2017年5月16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印发〈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桂扶领发〔2017〕10号)》,进一步明确了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资本金、中央财政贴息贷款由省级制定资金偿还方案,实行省级统借统还。同时明确了建档立卡搬迁户自筹标准,相比原规划搬迁户自筹标准有了大幅降低,有利于促进贫困户尽早脱贫致富。
(二)落实住房保障政策,助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2022号),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的,地方政府可酌情采取回购符合面积控制标准的城镇商品住房的方式,但不得回购公租房、廉租房等国家已补助投资建设的住房。经自治区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汇报后得到反馈,利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开展扶贫移民、生态移民工作,目前缺乏相应的文件依据和政策规定,无法操作执行。我局将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指导市、县做好回购相关存量房等用于保障易地扶贫搬迁部分安置住房工作,同时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的转拨相关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建设资金的保障及规范使用。
(三)充分利用审批制度改革,积极为安置住房打开绿色通道方面。当前,全区安置住房建设的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由各市、县负责实施,不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办理。自治区一直大力支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审批部门,按照规范程序、简化手续、规范流程的要求,提高安置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效率,为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做好保障。
(四)提供税费优惠支持,降低安置住房建房成本方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79号)明确了涉及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税费优惠事项。其中行政性事业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方面,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在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建设的用于扶贫移民安置的工程划拨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登记费、白蚁防治费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等进行相关调整减免。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就相关优惠和减免政策进行反映汇报,争取国家的政策支持。
(五)积极通过“以购代建”模式促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面。我局高度重视易地扶贫搬迁通过多渠道筹集房源加强安置点住房保障工作,印发通知开展住房成本调查、指导市县按照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和年度计划,探索通过“以购代建”模式提供安置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督促各地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下一步,我局将加强工作调研,继续总结推广各地在“以购代建”模式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保障方面的经验做法,在切实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实现搬迁户尽早搬迁入住,尽早脱贫致富的同时,在节约建设用地、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等方面做好文章。
三、关于整合市场资源,实现多渠道住房供应的建议
易地扶贫搬迁需要解决的安置住房规模大,宜采取多渠道解决的办法。
(一)“与房地产开发合作,打通安置住房与房地产市场的通道”和“结合房地产去库存,为扶贫搬迁提供最快捷的房源”方面。根据国家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决策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16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桂建电〔2016〕7号),要求各市打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通道,支持新市民购房;根据文件要求,进驻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应主动让利,销售价格必须低于对外销售价格。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有关要求,指导市、县统筹房源,结合实际做好安置区建(购)房工作。
(二)调整房地产市场的开发、供应结构和方向,为扶贫搬迁提供充足的房源方面。目前,在市场平稳、供需平衡的基础上,房地产市场的开发、供应主要通过市场调节。我局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鼓励和支持各市结合地区实际,将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相结合;支持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加强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为扶贫搬迁户提供优质的房源。
四、关于整合社会资源,为搬迁安置凝聚合力的建议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任务艰巨繁重,需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统筹各方面积极因素,发挥合力效应,推动安置住房建设目标任务完成。
(一)创新社会资源投送机制,支持和鼓励各类有资质的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通过公平竞争来投入承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方面。2016年以来,自治区先后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广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使用方案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任务、资金筹措、项目管理、保障政策和措施进行了明确。县级政府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积极因素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我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各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任务。
(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的渠道路径方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57号)明确,“十三五”时期全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所需资金,通过以下渠道解决,一是政府筹措,通过自治区财政发行地主政府债券筹措部分资本金和通过各级财政统筹相专项补助资金筹措项目建设资金;二是主体融资,广西农投集团统一向相关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承接专项建设基金筹措部分项目资本金、广西农投集团根据全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缺口情况向向相关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融资筹措建设资金;三是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四是整合有关部门涉农项目资金;五是群众筹措;六是引入市场动作解决部分所需资金。并明确对部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发展、生态工程等项目采用新型市场动作模式进行建设,减轻政府和群众投入压力。
(三)引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扶贫建房、扶贫卖房,在销售价格上通过差价让利的方式参与扶贫方面。我局鼓励搬迁对象购置相关存量房实施搬迁,支持各项目县制定支持搬迁对象易地购房自主搬迁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措施,有效形成政策叠加效应,鼓励和引导搬迁对象购置城镇存量房实施搬迁。
(四)整合各方社会力量,建立购房扶助基金方面。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职权不在我局,我局将积极配合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15〕263号)有关精神执行。
最后,衷心感谢你们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关心支持!
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
2017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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