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关于对拟保留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6-06-03 10:08
来源:鹿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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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

  关于对拟保留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的公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意见》(桂政发〔2014〕78号)和鹿寨县人民政府《推行鹿寨县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鹿政发〔2015〕38号)精神,经梳理和清理规范,鹿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拟保留行政权力事项5项,部门责任事项11项,现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拟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及部门责任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行政权力事项及部门责任事项的意见。

  联系人:鹿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办公室

  电 话:0772-6888731

  电子邮件:lzymj16@163.com

  联系地址及邮编:鹿寨县桂园路鹿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办公室(邮编:545600),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意见”。

  附件:鹿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拟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公开目录

  鹿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拟保留的部门责任清单公开目录

  鹿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拟保留的部门责任清单公开目录

  单位:鹿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公章)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措施,落实相关工作部署,完成移民合作任务。  
协助自治区、柳州市进行有关水库移民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审核和清理工作,承担本级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负责水库移民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宣传工作。
2 (二)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推进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负责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相关的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解决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具体承担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及协调沟通工作,适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解决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问题的意见或者建议,推进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  
3 (三)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开发中长期规划和计划项目的编报工作;制订移民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或指导实施。 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开发中长期规划和计划项目的编报工作。  
制订移民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或指导实施。  
4 (四)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工作。 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工作。  
5 (五)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和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和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6 (六)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管理。 负责规范水库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  
负责编报部门预算、决算并组织实施。  
7 (七)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负责编制水库移民和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干部年度培训计划。  
负责实施水库移民和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干部培训工作。  
8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自治区、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县人民政府水库移民工作  
负责实施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的水库移民项目。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自治区、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主要职责是指部门所承担的主要工作。2.部门主要职责的依据:一是部门“三定”规定;二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三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四是近年来机构编制部门批复调整的职责事项。3.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4.具体工作事项是指对所承担主要工作的具体表述,是部门职责的进一步细化。在权力清单工作中已经明确取消、转移、下放的事项不列入具体工作事项。5.由部门所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理顺意见
1          
   
   
2            
   
           

 

  :1.权责交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之间的职能界限模糊、互相交织、责任不明的现象。可以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对同一类主体的同一类行为都有管理权限。2.对存在交叉重叠的权责,要说明情况和原因,列举相关案例加以说明并提出理顺意见。3.部门“三定”规定的“其他事项”中对有关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但工作中存在不衔接、不协调或部门没有按分工执行等情况也要进行登记并详细说明。

  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情况咨询 移民安置规划审批过程、实施情况、实施成效、移民反映安置问题的处理结果 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综合股 6888631  
2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情况咨询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情况、实施成效、移民群众反映问题及整改情况 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综合股 6888631  
3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权益咨询 涉及移民权益保障的来访接待、来信办理和行政复议承办等 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办公室 6888731  

 

  :1.本次梳理的公共服务事项指以满足公民的某种具体的直接需求为目的,为行政相对人行使各项权利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主动开展的活动,其基本特征是该行为对相对人没有直接的强制力,一般包括基础性服务、经济性服务、安全性服务和社会性服务等。梳理中要防止将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列为公共服务事项。2.基础性服务是部门为公民及其组织提供的从事生产、生活、发展等活动需要的服务。例如:提供水、电、气,交通与通讯基础设施和服务等。3.经济性服务是部门为公民及其组织(企业)从事经济发展活动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部门开展的科技推广、业务咨询、政策性信贷、技术产品交易平台、通过政务网提供信息、检验检测等活动。4.安全性服务是部门为公民提供的安全服务。例如:公安部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卫生部门提供的疫情处置等。5.社会性服务是部门为满足公民的社会发展活动的直接需要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就业、教育、医疗、普法、技能培训、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环境保护等等。6.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以部门名义进行梳理,并注明承办单位;如果一个部门同时承担多类公共服务事项的,可以按照不同类别进行排序。

  鹿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拟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公开目录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1 行政给付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第一条四款规定: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五款规定: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六款规定: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2 行政给付 移民搬迁安置、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第三十条: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第三十二条: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3 行政处罚 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处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471 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4 其他权力 移民资金监督管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移民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报告并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5 行政确认 水库移民及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认定   《广西水库移民及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认定管理办法》(桂教资助〔2010〕38号)第四条 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及水库移民子女的身份认定工作。

 

  1.“权力分类”按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其中,非行政许可审批全部需按要求提出取消意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及其他权力等10 个类别划分。2.行政权力事项有子项的,应注明子项的名称,无子项的留空。3.“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4.“实施对象”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5.“承办机构”指机关、事业单位、受委托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称。6.“调整意见及理由”应注明取消、下放、转移、整合、暂不执行、保留等具体意见并说明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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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关于对拟保留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6-06-03 10:08 来源:鹿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

  鹿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

  关于对拟保留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的公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意见》(桂政发〔2014〕78号)和鹿寨县人民政府《推行鹿寨县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鹿政发〔2015〕38号)精神,经梳理和清理规范,鹿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拟保留行政权力事项5项,部门责任事项11项,现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拟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及部门责任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行政权力事项及部门责任事项的意见。

  联系人:鹿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办公室

  电 话:0772-6888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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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地址及邮编:鹿寨县桂园路鹿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办公室(邮编:545600),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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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拟保留的部门责任清单公开目录

  鹿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拟保留的部门责任清单公开目录

  单位:鹿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公章)

  表一: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措施,落实相关工作部署,完成移民合作任务。  
协助自治区、柳州市进行有关水库移民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审核和清理工作,承担本级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负责水库移民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宣传工作。
2 (二)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推进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负责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相关的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解决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具体承担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及协调沟通工作,适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解决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问题的意见或者建议,推进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  
3 (三)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开发中长期规划和计划项目的编报工作;制订移民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或指导实施。 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开发中长期规划和计划项目的编报工作。  
制订移民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或指导实施。  
4 (四)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工作。 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工作。  
5 (五)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和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和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6 (六)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管理。 负责规范水库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  
负责编报部门预算、决算并组织实施。  
7 (七)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负责编制水库移民和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干部年度培训计划。  
负责实施水库移民和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干部培训工作。  
8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自治区、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县人民政府水库移民工作  
负责实施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的水库移民项目。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自治区、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主要职责是指部门所承担的主要工作。2.部门主要职责的依据:一是部门“三定”规定;二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三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四是近年来机构编制部门批复调整的职责事项。3.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4.具体工作事项是指对所承担主要工作的具体表述,是部门职责的进一步细化。在权力清单工作中已经明确取消、转移、下放的事项不列入具体工作事项。5.由部门所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理顺意见
1          
   
   
2            
   
           

 

  :1.权责交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之间的职能界限模糊、互相交织、责任不明的现象。可以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对同一类主体的同一类行为都有管理权限。2.对存在交叉重叠的权责,要说明情况和原因,列举相关案例加以说明并提出理顺意见。3.部门“三定”规定的“其他事项”中对有关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但工作中存在不衔接、不协调或部门没有按分工执行等情况也要进行登记并详细说明。

  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情况咨询 移民安置规划审批过程、实施情况、实施成效、移民反映安置问题的处理结果 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综合股 6888631  
2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情况咨询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情况、实施成效、移民群众反映问题及整改情况 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综合股 6888631  
3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权益咨询 涉及移民权益保障的来访接待、来信办理和行政复议承办等 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办公室 6888731  

 

  :1.本次梳理的公共服务事项指以满足公民的某种具体的直接需求为目的,为行政相对人行使各项权利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主动开展的活动,其基本特征是该行为对相对人没有直接的强制力,一般包括基础性服务、经济性服务、安全性服务和社会性服务等。梳理中要防止将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列为公共服务事项。2.基础性服务是部门为公民及其组织提供的从事生产、生活、发展等活动需要的服务。例如:提供水、电、气,交通与通讯基础设施和服务等。3.经济性服务是部门为公民及其组织(企业)从事经济发展活动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部门开展的科技推广、业务咨询、政策性信贷、技术产品交易平台、通过政务网提供信息、检验检测等活动。4.安全性服务是部门为公民提供的安全服务。例如:公安部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卫生部门提供的疫情处置等。5.社会性服务是部门为满足公民的社会发展活动的直接需要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就业、教育、医疗、普法、技能培训、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环境保护等等。6.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以部门名义进行梳理,并注明承办单位;如果一个部门同时承担多类公共服务事项的,可以按照不同类别进行排序。

  鹿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拟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公开目录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1 行政给付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第一条四款规定: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五款规定: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六款规定: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2 行政给付 移民搬迁安置、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第三十条: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第三十二条: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3 行政处罚 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处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471 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4 其他权力 移民资金监督管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移民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报告并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5 行政确认 水库移民及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认定   《广西水库移民及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认定管理办法》(桂教资助〔2010〕38号)第四条 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及水库移民子女的身份认定工作。

 

  1.“权力分类”按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其中,非行政许可审批全部需按要求提出取消意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及其他权力等10 个类别划分。2.行政权力事项有子项的,应注明子项的名称,无子项的留空。3.“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4.“实施对象”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5.“承办机构”指机关、事业单位、受委托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称。6.“调整意见及理由”应注明取消、下放、转移、整合、暂不执行、保留等具体意见并说明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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