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民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口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5月10日
江口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及时、有序、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损失和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持全县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镇范围内有4个以上村屯发生疫情;或者有2个以上村屯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镇范围内有5个以上村屯发生严重疫情。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镇范围内有3个村屯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镇范围内有4个村屯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5个以上;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镇范围内有4个以上村屯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
(4)在我县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贫等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3个以上村屯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6)农业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2个村屯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2—4个。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2—3个村屯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2—4个。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3个村屯内暴发猪瘟、新城疫疫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3个村屯内暴发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
(5)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村屯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3个以下。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村屯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2个以下。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2个村屯内暴发猪瘟、新城疫疫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村屯内暴发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呈暴发流行的、 对畜牧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以及我县尚未发现或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所引发的疫情。
本预案的管理对象是在我县范围内生产、屠宰、运输、储存、经营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观赏、演艺、科研教学、诊疗等活动的动物,以及候鸟等野生禽类。
(五)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乡人民政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负总责,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村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发生突发动物疫情(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时,由乡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层级联动、社会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果断采取隔离、封锁、消毒、检疫、扑杀、无害化处理和监测等综合性防控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疫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在最短时间内发动和依靠群众,动员一切防疫资源和力量,及时开展全民防疫和高效、快速、有序的应急处理工作,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为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全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指挥长由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的副乡长担任,成员由乡党政办主任、乡文化站站长、乡水产畜牧兽医站站长、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口乡水产畜牧兽医站,办公室主任由水产畜牧兽医站站长兼任。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应急政策、措施;督促各地按要求做好突发重大疫情的扑疫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措施的落实;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专家组
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于乡水产畜牧兽医站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技术咨询,参与风险评估,进行疫情分析和预测,提出工作建议。具体职责是: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启动、终止、后期的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应急处理机构
乡水产畜牧兽医站为应急处理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追查疫源,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检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三、监测、预警、报告与通报
(一)监测
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加强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保证监测质量。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乡镇、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特别是村一级和规模养殖场,要落实1名疫情测报员,负责测报疫情。
2.监测种类、范围、重点
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种类主要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以及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病,我区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贫;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重大动物疫病。
监测范围应覆盖全乡所有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监测重点是境外过往车辆停歇站(点),乡毗邻交界地区、水网养殖地区、国道、省道公路沿线、候鸟迁徙线、养殖密集区、规模养场及养殖小区、老疫区等。
3.监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主要包括流行病学监测、临床监测、血清学检测和病原学检测等。对监测结果,要按规定收集、上报、汇总、分析,对涉及秘密的应当保密。
(二)预警
1.预警等级
Ⅰ级预警: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并有扩散、蔓延趋势。
Ⅱ级预警: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且畜禽发病数突然增多,疫情有扩散、蔓延趋势。
Ⅲ级预警:县外出现新的动物传染病疫情,且有传入重大危险的;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且畜禽发病数突然增加,疫情有扩散、蔓延趋势;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Ⅳ级预警:毗邻县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我县存在传入的可能;县内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2.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所获取的动物疫情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和评估,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和各乡镇的预警信息,按照国务院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和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信息。
(三)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2.报告形式
江口乡水产畜牧兽医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江口乡水产畜牧兽医站报告。江口乡水产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鹿寨县、柳州市、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至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江口乡水产畜牧兽医站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消毒等措施;同时,按要求采集病料,送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实验室确诊。
(四)疫情确认和公布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或有关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由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农业部认定。
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江口乡党政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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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民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口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5月10日
江口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及时、有序、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损失和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持全县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镇范围内有4个以上村屯发生疫情;或者有2个以上村屯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镇范围内有5个以上村屯发生严重疫情。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镇范围内有3个村屯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镇范围内有4个村屯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5个以上;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镇范围内有4个以上村屯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
(4)在我县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贫等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3个以上村屯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6)农业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2个村屯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2—4个。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2—3个村屯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2—4个。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3个村屯内暴发猪瘟、新城疫疫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3个村屯内暴发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
(5)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村屯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3个以下。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村屯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2个以下。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2个村屯内暴发猪瘟、新城疫疫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村屯内暴发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呈暴发流行的、 对畜牧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以及我县尚未发现或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所引发的疫情。
本预案的管理对象是在我县范围内生产、屠宰、运输、储存、经营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观赏、演艺、科研教学、诊疗等活动的动物,以及候鸟等野生禽类。
(五)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乡人民政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负总责,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村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发生突发动物疫情(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时,由乡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层级联动、社会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果断采取隔离、封锁、消毒、检疫、扑杀、无害化处理和监测等综合性防控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疫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在最短时间内发动和依靠群众,动员一切防疫资源和力量,及时开展全民防疫和高效、快速、有序的应急处理工作,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为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全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指挥长由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的副乡长担任,成员由乡党政办主任、乡文化站站长、乡水产畜牧兽医站站长、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口乡水产畜牧兽医站,办公室主任由水产畜牧兽医站站长兼任。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应急政策、措施;督促各地按要求做好突发重大疫情的扑疫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措施的落实;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专家组
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于乡水产畜牧兽医站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技术咨询,参与风险评估,进行疫情分析和预测,提出工作建议。具体职责是: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启动、终止、后期的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应急处理机构
乡水产畜牧兽医站为应急处理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追查疫源,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检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三、监测、预警、报告与通报
(一)监测
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加强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保证监测质量。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乡镇、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特别是村一级和规模养殖场,要落实1名疫情测报员,负责测报疫情。
2.监测种类、范围、重点
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种类主要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以及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病,我区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贫;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重大动物疫病。
监测范围应覆盖全乡所有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监测重点是境外过往车辆停歇站(点),乡毗邻交界地区、水网养殖地区、国道、省道公路沿线、候鸟迁徙线、养殖密集区、规模养场及养殖小区、老疫区等。
3.监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主要包括流行病学监测、临床监测、血清学检测和病原学检测等。对监测结果,要按规定收集、上报、汇总、分析,对涉及秘密的应当保密。
(二)预警
1.预警等级
Ⅰ级预警: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并有扩散、蔓延趋势。
Ⅱ级预警: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且畜禽发病数突然增多,疫情有扩散、蔓延趋势。
Ⅲ级预警:县外出现新的动物传染病疫情,且有传入重大危险的;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且畜禽发病数突然增加,疫情有扩散、蔓延趋势;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Ⅳ级预警:毗邻县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我县存在传入的可能;县内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2.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所获取的动物疫情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和评估,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和各乡镇的预警信息,按照国务院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和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信息。
(三)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2.报告形式
江口乡水产畜牧兽医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江口乡水产畜牧兽医站报告。江口乡水产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鹿寨县、柳州市、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至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江口乡水产畜牧兽医站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消毒等措施;同时,按要求采集病料,送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实验室确诊。
(四)疫情确认和公布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或有关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由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农业部认定。
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江口乡党政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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