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民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口乡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5月10日
江口乡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乡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方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乡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环节,因养殖生产环节,因养殖投入品、产地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生物毒素等因素,导致水产畜牧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和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则
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减少危害,依法规范、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科学决策,提高素质、保障安全的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同一事件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2.1 特别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一级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1)发生跨区(省)、跨境或者跨国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区内2个以上地级市行政区域的。
2.3 较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质量安全事件:
(1)危害较大,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行政区域内2个县(市、区) 以上。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媒体报道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对设区市内水产畜牧产品消费或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4)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4 一般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IV级)
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质量安全事件:
(1)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
(2)伤害人数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媒体报道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对县级行政区域内水产畜牧产品消费或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4)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以上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
3.1江口乡人民政府:设立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的副乡长担任,成员由乡党政办主任、乡文化站站长、乡水产畜牧兽医站站长、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水产畜牧兽医站。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乡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2、协助有关部门拟定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处置和应反应机制方案。
3.2办公室:负责落实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提出应急事件处置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管理日常工作,为应急事件提供技术支撑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宣传工作。负责畜牧产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质量安全和兽药残留案件的查处和事故的处理、救助等相关工作;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统计、上报工作。负责水产品、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质量安全和渔药残留案件的查处和事故的处理等相关工作;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收集并报告水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情况。负责协助各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和救助相关工作;负责灾难过后指导恢复生产工作。值班电话:6721399。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建立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组织开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对重要敏感水产畜牧产品和投入品、以及水产畜牧产品产地环境进行专项抽检或普查,及时掌握全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同时,随时搜集、汇总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4.2预警
建立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有关水产畜牧产品药物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会同有关专家,根据监测和搜集的信息,按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流向和扩散范围,及时做好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3 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水产畜牧产品安全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水产畜牧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水产畜牧产品批发市场;
(2)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3)水产畜牧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或个人;
(4)消费者或其他单位、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单位或个人向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情况。
(1)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发生较大、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市、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农业部报告,并及时通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3.3报告时限要求
(1)特别重大和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在知悉事件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2)较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在知悉事件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3)一般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在知悉事件后1日内做出初次报告。
(4)要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4.3.4初次报告
事发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范围、危害程度、报告单位及联系人员、联系方式、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4.3.5阶段报告
事发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3.6总结报告
事发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作出事件鉴定结论,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先期处置
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在应急响应启动前,应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5.1.1 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救治事件患者,妥善保护可疑的水产畜牧产品及其投入品、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损毁相关证据,按照有关处置方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组织涉及该事件的人员配合调查。
5.1.2事发地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立即上报信息,并迅速组织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封存可疑的水产畜牧产品及其投入品、被污染的工具及设备、协助医疗救治等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故隐患,防止事故扩大。
5.2 分级响应
根据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分级情况,应急响应相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IV 级响应。
5.2.1特别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5.2.2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决定,自治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5.2.3较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由地市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决定,地市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5.2.4一般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由县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决定,由县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5.3 响应级别的调整
当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随着时间的推移进一步加重,其危害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当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及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当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建议同级应急指挥机构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终止响应。
5.4 应急终止
按分级响应权限,由当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6后期处置
6.1有关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财物补偿、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由县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提出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和解决。
6.2有关责任追究,按分级响应权限,分别由水产畜牧兽医等相关监管职能部门依法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惩处。
6.3有关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应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监测系统和报告系统,充分实现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应急指挥部与乡(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机构之间,以及与科研机构、检测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2人员保障
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构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积极配合,有效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7.3资金保障
设立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用于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7.4宣传培训
加强对水产畜牧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知识教育,提高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引导科学消费。同时,加强对所有参加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口乡党政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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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民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口乡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5月10日
江口乡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乡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方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乡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环节,因养殖生产环节,因养殖投入品、产地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生物毒素等因素,导致水产畜牧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和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则
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减少危害,依法规范、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科学决策,提高素质、保障安全的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同一事件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2.1 特别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一级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1)发生跨区(省)、跨境或者跨国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区内2个以上地级市行政区域的。
2.3 较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质量安全事件:
(1)危害较大,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行政区域内2个县(市、区) 以上。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媒体报道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对设区市内水产畜牧产品消费或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4)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4 一般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IV级)
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质量安全事件:
(1)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
(2)伤害人数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媒体报道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对县级行政区域内水产畜牧产品消费或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4)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以上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
3.1江口乡人民政府:设立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的副乡长担任,成员由乡党政办主任、乡文化站站长、乡水产畜牧兽医站站长、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水产畜牧兽医站。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乡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2、协助有关部门拟定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处置和应反应机制方案。
3.2办公室:负责落实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提出应急事件处置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管理日常工作,为应急事件提供技术支撑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宣传工作。负责畜牧产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质量安全和兽药残留案件的查处和事故的处理、救助等相关工作;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统计、上报工作。负责水产品、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质量安全和渔药残留案件的查处和事故的处理等相关工作;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收集并报告水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情况。负责协助各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和救助相关工作;负责灾难过后指导恢复生产工作。值班电话:6721399。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建立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组织开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对重要敏感水产畜牧产品和投入品、以及水产畜牧产品产地环境进行专项抽检或普查,及时掌握全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同时,随时搜集、汇总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4.2预警
建立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有关水产畜牧产品药物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会同有关专家,根据监测和搜集的信息,按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流向和扩散范围,及时做好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3 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水产畜牧产品安全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水产畜牧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水产畜牧产品批发市场;
(2)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3)水产畜牧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或个人;
(4)消费者或其他单位、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单位或个人向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情况。
(1)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发生较大、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市、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农业部报告,并及时通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3.3报告时限要求
(1)特别重大和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在知悉事件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2)较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在知悉事件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3)一般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在知悉事件后1日内做出初次报告。
(4)要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4.3.4初次报告
事发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范围、危害程度、报告单位及联系人员、联系方式、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4.3.5阶段报告
事发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3.6总结报告
事发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作出事件鉴定结论,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先期处置
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在应急响应启动前,应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5.1.1 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救治事件患者,妥善保护可疑的水产畜牧产品及其投入品、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损毁相关证据,按照有关处置方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组织涉及该事件的人员配合调查。
5.1.2事发地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立即上报信息,并迅速组织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封存可疑的水产畜牧产品及其投入品、被污染的工具及设备、协助医疗救治等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故隐患,防止事故扩大。
5.2 分级响应
根据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分级情况,应急响应相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IV 级响应。
5.2.1特别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5.2.2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决定,自治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5.2.3较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由地市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决定,地市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5.2.4一般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由县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决定,由县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5.3 响应级别的调整
当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随着时间的推移进一步加重,其危害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当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及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当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建议同级应急指挥机构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终止响应。
5.4 应急终止
按分级响应权限,由当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6后期处置
6.1有关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财物补偿、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由县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提出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和解决。
6.2有关责任追究,按分级响应权限,分别由水产畜牧兽医等相关监管职能部门依法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惩处。
6.3有关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应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监测系统和报告系统,充分实现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应急指挥部与乡(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机构之间,以及与科研机构、检测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2人员保障
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构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积极配合,有效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7.3资金保障
设立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用于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7.4宣传培训
加强对水产畜牧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知识教育,提高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引导科学消费。同时,加强对所有参加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口乡党政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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