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清单标准 | ||||||||||||||||
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2 | 基本编码 | 015293500000 | ||||||||||||||
3 | 实施编码 | 4502030000000007794827000015293500000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 |||||||||||||
子项名称 | ||||||||||||||||
办理项名称 | ||||||||||||||||
5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 法规授权:■ | 规章授权:□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6 | 前置审批 | 序号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是否可以通过共享解决 | |||||||||||
1 | 无 | 无 | 否 | |||||||||||||
2 | ||||||||||||||||
7 | 到场次数 | 1 | ||||||||||||||
8 | 实施主体 | 鹿寨县林业局 | ||||||||||||||
9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授权组织:□ | 受委托组织:□ | 事业单位:□ | |||||||||||
企业:□ | 社会组织:□ | |||||||||||||||
10 | 承办机构 | 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 ||||||||||||||
11 | 联办机构 | 序号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
1 | ||||||||||||||||
12 | 办理地点 | 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 ||||||||||||||
13 | 交通指引 | 乘坐6、8路到鹿城名都(汇一联),往北直走50米,即穿越桂花园(廉政文化园)即可到达。 | ||||||||||||||
1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
15 | 是否容缺受理 | 是 | ||||||||||||||
16 | 容缺时限 | 7 个工作日 | ||||||||||||||
17 | 容缺补正方式 | 邮政寄递:■ | 电子邮件:■ | |||||||||||||
传真:□ | 其他方式:□ | |||||||||||||||
18 | 申请方式 | 邮递申请:□ | 传真申请:□ | |||||||||||||
现场申请:■ | 网上申请:■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 不可预约:□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 | 微信预约:□ | 网上预约:□ | 现场预约:□ | |||||||||||
预约电话:0772-6812755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窗口办理:■ | 网上预审后窗口办理:□ | ||||||||||||
22 | 咨询及监督方式 |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 | 电话咨询:0772-6812755 | 网上咨询: | |||||||||||
监督投诉渠道 | 现场监督投诉: | 电话监督投诉:0772-6820300 | 网上监督投诉: | |||||||||||||
23 | 设定依据 |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并施行,2012年3月23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条第二款 ……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受国家保护的、有益的和有重要的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3.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二款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经营利用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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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适用范围 | 无 | ||||||||||||||
25 | 实施对象 | 申请核发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26 | 实施对象性质 | 自然人■ | 法人■ | 其他组织■ | ||||||||||||
27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 ||||||||||
28 | 权限划分 |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二款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经营利用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桂林发〔2011〕87号)第二十条 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和收购、出售、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申请、审批、核发,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公告的规定执行。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桂林发〔2011〕87号)第二十三条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按照经营利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种类和数量、经营地点、经营方式,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需要变更经营种类和数量、经营方式、经营地点和法人代表的,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并附经营利用许可证。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并提出意见,原核发许可证的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 | ||||||||||||||
29 | 行使内容 | 属地管理原则,鹿寨县林业局负责核发本行政区域内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 ||||||||||||||
30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跨自治区通办□ | 跨市通办□ | 跨县通办□ | 不可通办■ | ||||||||||
31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个工作日 | |||||||||||||||
32 | 办理条件 | 1、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桂林发〔2011〕87号)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申请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种源、原料来源合法; (二)具有从事经营活动场所、设施的使用权; (三)餐饮企业及市场仅限于经营国家林业局和自治区林业厅公布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动物名录物种,且在市场上严禁经营鳄类、眼镜蛇等可造成人身伤害的凶猛、剧毒动物活体。 | ||||||||||||||
33 | 申报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下载 | 备注 |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 |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原件 | 纸质 | 1 | A4纸 | 必要 | 1.打开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wsbs.gxzf.gov.cn/),按部门或按地域选择该事项办理部门,找到该事项后点击“办事指南”,在申请材料部分找到申请表附件下载栏点击“下载”;2.各地政务中心领取。 | 申请人盖单位公章 | 否 | 附件2、3 广西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空表及示范文本).doc | |||||
2 |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A4纸 | 必要 | 工商或公安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或盖章) | 是 | 1.现场申请的,提交原件查验即可,如需留存复印件由窗口自行复印;2.网上申请的,提交原件扫描电子版;3.邮寄申请的,可寄送复印件。 | |||||
3 |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文件和材料(具体为驯养繁殖许可证、猎捕或狩猎许可批文、进口证明书或出售收购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批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A4纸 | 必要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或盖章) | 是 | 1.现场申请的,提交原件查验即可,如需留存复印件由窗口自行复印;2.网上申请的,提交原件扫描电子版;3.邮寄申请的,可寄送复印件。 | |||||
4 | 以协议方式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协议 |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A4纸 | 非必要(以协议方式经营利用时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或盖章) | 否 | ||||||
5 | 从事食品、药品加工的须提供相关资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A4纸 | 非必要(利用陆生野生动物从事食品、药品加工的提供) | 食药监局核发 |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或盖章) | 是 | 1.现场申请的,提交原件查验即可,如需留存复印件由窗口自行复印;2.网上申请的,提交原件扫描电子版;3.邮寄申请的,可寄送复印件。 | |||||
6 | ||||||||||||||||
34 | 取消证明材料情形 | 序号 | 取消材料名称 | 取消材料类型 | ||||||||||||
1 | 申请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的资源现状及其对环境、社会的影响调查材料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 ||||||||||||||
2 | ||||||||||||||||
35 | 特殊环节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时限 | |||||||||||
1 | 无 | 无 | 0 个工作日 | |||||||||||||
2 | ||||||||||||||||
36 | 中介服务 | 序号 | 服务名称 | 受理前或受理后 | 实施依据 | |||||||||||
1 | 无 | 无 | ||||||||||||||
2 | ||||||||||||||||
37 | 审查方式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表是否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是否清晰;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A4型纸印制、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
38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1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窗口工作人员 | 0 个工作日;当场收件 |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签发《收件清单表》或《一次性告知书》 | ||||||||||
2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0 个工作日;当场受理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3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窗口工作人员 | 7 个工作日; |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 ||||||||||
4 | 审查与决定 | 决定 | 窗口工作人员 | 3 个工作日;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合格:准予许可 不合格:不予许可 | ||||||||||
5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窗口工作人员 |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或证照 | 批准:制作准予行政许可文书 不予批准: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 ||||||||||
6 | 制证与送达 | 送达 | 窗口工作人员 | 3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申请人预留地址和电话邮政寄送或电话通知领取决定文件或证照 | 邮寄或现场送达申请人 | ||||||||||
流程图 | 附件1 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批流程图.doc | |||||||||||||||
39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40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不收费■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现金支付□ | 转账支付□ | |||||||||||||
41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现场公示□ | 报纸公示□ | 其他□ | |||||||||||
42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年检□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
43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查询网址:查询网址: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wsbs.gxzf.gov.cn/(目前仅限通过该网提交的可在该网查询) | |||||||||||||
电话查询■ | 查询电话:0772-6812755 | |||||||||||||||
44 | 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文书和广西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 | ||||||||||||||
45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否■ | ||||||||||||
46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即办件□ | |||||||||||||
47 | 运行系统 | 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
48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常见错误示例 | 无 | |||||||||||||
常见问题解答 | 合法来源证明包括哪些? 答: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进口证明书、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等。 | |||||||||||||||
49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广西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加强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0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行政许可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行政许可的审批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51 | 行政救济途径及方式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52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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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清单标准 | ||||||||||||||||
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2 | 基本编码 | 015293500000 | ||||||||||||||
3 | 实施编码 | 4502030000000007794827000015293500000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 |||||||||||||
子项名称 | ||||||||||||||||
办理项名称 | ||||||||||||||||
5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 法规授权:■ | 规章授权:□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6 | 前置审批 | 序号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是否可以通过共享解决 | |||||||||||
1 | 无 | 无 | 否 | |||||||||||||
2 | ||||||||||||||||
7 | 到场次数 | 1 | ||||||||||||||
8 | 实施主体 | 鹿寨县林业局 | ||||||||||||||
9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授权组织:□ | 受委托组织:□ | 事业单位:□ | |||||||||||
企业:□ | 社会组织:□ | |||||||||||||||
10 | 承办机构 | 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 ||||||||||||||
11 | 联办机构 | 序号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
1 | ||||||||||||||||
12 | 办理地点 | 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 ||||||||||||||
13 | 交通指引 | 乘坐6、8路到鹿城名都(汇一联),往北直走50米,即穿越桂花园(廉政文化园)即可到达。 | ||||||||||||||
1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
15 | 是否容缺受理 | 是 | ||||||||||||||
16 | 容缺时限 | 7 个工作日 | ||||||||||||||
17 | 容缺补正方式 | 邮政寄递:■ | 电子邮件:■ | |||||||||||||
传真:□ | 其他方式:□ | |||||||||||||||
18 | 申请方式 | 邮递申请:□ | 传真申请:□ | |||||||||||||
现场申请:■ | 网上申请:■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 不可预约:□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 | 微信预约:□ | 网上预约:□ | 现场预约:□ | |||||||||||
预约电话:0772-6812755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窗口办理:■ | 网上预审后窗口办理:□ | ||||||||||||
22 | 咨询及监督方式 |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 | 电话咨询:0772-6812755 | 网上咨询: | |||||||||||
监督投诉渠道 | 现场监督投诉: | 电话监督投诉:0772-6820300 | 网上监督投诉: | |||||||||||||
23 | 设定依据 |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并施行,2012年3月23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条第二款 ……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受国家保护的、有益的和有重要的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3.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二款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经营利用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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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适用范围 | 无 | ||||||||||||||
25 | 实施对象 | 申请核发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26 | 实施对象性质 | 自然人■ | 法人■ | 其他组织■ | ||||||||||||
27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 ||||||||||
28 | 权限划分 |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二款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经营利用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桂林发〔2011〕87号)第二十条 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和收购、出售、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申请、审批、核发,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公告的规定执行。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桂林发〔2011〕87号)第二十三条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按照经营利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种类和数量、经营地点、经营方式,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需要变更经营种类和数量、经营方式、经营地点和法人代表的,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并附经营利用许可证。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并提出意见,原核发许可证的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 | ||||||||||||||
29 | 行使内容 | 属地管理原则,鹿寨县林业局负责核发本行政区域内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 ||||||||||||||
30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跨自治区通办□ | 跨市通办□ | 跨县通办□ | 不可通办■ | ||||||||||
31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个工作日 | |||||||||||||||
32 | 办理条件 | 1、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桂林发〔2011〕87号)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申请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种源、原料来源合法; (二)具有从事经营活动场所、设施的使用权; (三)餐饮企业及市场仅限于经营国家林业局和自治区林业厅公布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动物名录物种,且在市场上严禁经营鳄类、眼镜蛇等可造成人身伤害的凶猛、剧毒动物活体。 | ||||||||||||||
33 | 申报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下载 | 备注 |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 |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原件 | 纸质 | 1 | A4纸 | 必要 | 1.打开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wsbs.gxzf.gov.cn/),按部门或按地域选择该事项办理部门,找到该事项后点击“办事指南”,在申请材料部分找到申请表附件下载栏点击“下载”;2.各地政务中心领取。 | 申请人盖单位公章 | 否 | 附件2、3 广西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空表及示范文本).doc | |||||
2 |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A4纸 | 必要 | 工商或公安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或盖章) | 是 | 1.现场申请的,提交原件查验即可,如需留存复印件由窗口自行复印;2.网上申请的,提交原件扫描电子版;3.邮寄申请的,可寄送复印件。 | |||||
3 |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文件和材料(具体为驯养繁殖许可证、猎捕或狩猎许可批文、进口证明书或出售收购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批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A4纸 | 必要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或盖章) | 是 | 1.现场申请的,提交原件查验即可,如需留存复印件由窗口自行复印;2.网上申请的,提交原件扫描电子版;3.邮寄申请的,可寄送复印件。 | |||||
4 | 以协议方式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协议 |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A4纸 | 非必要(以协议方式经营利用时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或盖章) | 否 | ||||||
5 | 从事食品、药品加工的须提供相关资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A4纸 | 非必要(利用陆生野生动物从事食品、药品加工的提供) | 食药监局核发 |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或盖章) | 是 | 1.现场申请的,提交原件查验即可,如需留存复印件由窗口自行复印;2.网上申请的,提交原件扫描电子版;3.邮寄申请的,可寄送复印件。 | |||||
6 | ||||||||||||||||
34 | 取消证明材料情形 | 序号 | 取消材料名称 | 取消材料类型 | ||||||||||||
1 | 申请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的资源现状及其对环境、社会的影响调查材料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 ||||||||||||||
2 | ||||||||||||||||
35 | 特殊环节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时限 | |||||||||||
1 | 无 | 无 | 0 个工作日 | |||||||||||||
2 | ||||||||||||||||
36 | 中介服务 | 序号 | 服务名称 | 受理前或受理后 | 实施依据 | |||||||||||
1 | 无 | 无 | ||||||||||||||
2 | ||||||||||||||||
37 | 审查方式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表是否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是否清晰;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A4型纸印制、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
38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1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窗口工作人员 | 0 个工作日;当场收件 |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签发《收件清单表》或《一次性告知书》 | ||||||||||
2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0 个工作日;当场受理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3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窗口工作人员 | 7 个工作日; |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 ||||||||||
4 | 审查与决定 | 决定 | 窗口工作人员 | 3 个工作日;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合格:准予许可 不合格:不予许可 | ||||||||||
5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窗口工作人员 |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或证照 | 批准:制作准予行政许可文书 不予批准: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 ||||||||||
6 | 制证与送达 | 送达 | 窗口工作人员 | 3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申请人预留地址和电话邮政寄送或电话通知领取决定文件或证照 | 邮寄或现场送达申请人 | ||||||||||
流程图 | 附件1 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批流程图.doc | |||||||||||||||
39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40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不收费■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现金支付□ | 转账支付□ | |||||||||||||
41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现场公示□ | 报纸公示□ | 其他□ | |||||||||||
42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年检□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
43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查询网址:查询网址: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wsbs.gxzf.gov.cn/(目前仅限通过该网提交的可在该网查询) | |||||||||||||
电话查询■ | 查询电话:0772-6812755 | |||||||||||||||
44 | 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文书和广西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 | ||||||||||||||
45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否■ | ||||||||||||
46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即办件□ | |||||||||||||
47 | 运行系统 | 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
48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常见错误示例 | 无 | |||||||||||||
常见问题解答 | 合法来源证明包括哪些? 答: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进口证明书、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等。 | |||||||||||||||
49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广西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加强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50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行政许可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行政许可的审批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51 | 行政救济途径及方式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52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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