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清单标准 | ||||||||||||||||
| 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 2 | 基本编码 | 010499500000 | ||||||||||||||
| 3 | 实施编码 | 4502030000000007794827000010499500000 |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
| 子项名称 | ||||||||||||||||
| 办理项名称 | ||||||||||||||||
| 5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 法规授权:□ | 规章授权:□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 6 | 前置审批 | 序号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是否可以通过共享解决 | |||||||||||
| 1 | 无 | 无 | 否 | |||||||||||||
| 2 | ||||||||||||||||
| 7 | 到场次数 | 1 | ||||||||||||||
| 8 | 实施主体 | 鹿寨县林业局 | ||||||||||||||
| 9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授权组织:□ | 受委托组织:□ | 事业单位:□ | |||||||||||
| 企业:□ | 社会组织:□ | |||||||||||||||
| 10 | 承办机构 | 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 ||||||||||||||
| 11 | 联办机构 | 序号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
| 1 | ||||||||||||||||
| 12 | 办理地点 | 鹿寨县桂园路8号汇一联大楼政务服务中心1楼林业窗口 | ||||||||||||||
| 13 | 交通指引 | 乘坐6、8路到鹿城名都(汇一联),往北直走50米,即穿越桂花园(廉政文化园)即可到达。 | ||||||||||||||
| 1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
| 15 | 是否容缺受理 | 是 | ||||||||||||||
| 16 | 容缺时限 | 7 个工作日 | ||||||||||||||
| 17 | 容缺补正方式 | 邮政寄递:■ | 电子邮件:■ | |||||||||||||
| 传真:□ | 其他方式:□ | |||||||||||||||
| 18 | 申请方式 | 邮递申请:□ | 传真申请:□ | |||||||||||||
| 现场申请:■ | 网上申请:■ |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 不可预约:□ |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 | 微信预约:□ | 网上预约:□ | 现场预约:□ | |||||||||||
| 预约电话:0772-6812755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 |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窗口办理:■ | 网上预审后窗口办理:□ | ||||||||||||
| 22 | 咨询及监督方式 |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 | 电话咨询:0772-6812755 | 网上咨询: | |||||||||||
| 监督投诉渠道 | 现场监督投诉: | 电话监督投诉:0772-6820300 | 网上监督投诉: | |||||||||||||
| 23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 ||||||||||||||
| 24 | 适用范围 | 无 | ||||||||||||||
| 25 | 实施对象 | 申请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26 | 实施对象性质 | 自然人■ | 法人■ | 其他组织■ | ||||||||||||
| 27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 ||||||||||
| 28 | 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 ||||||||||||||
| 29 | 行使内容 |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本行政区域内“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 | ||||||||||||||
| 30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跨自治区通办□ | 跨市通办□ | 跨县通办□ | 不可通办■ | ||||||||||
| 31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拟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个工作日 | |||||||||||||||
| 32 | 办理条件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等规定: (一)种群数量、密度超过环境容纳量或对人和社会存在危害隐患; (二)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三)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及猎捕时间、地点恰当。 | ||||||||||||||
| 33 | 申报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下载 | 备注 | ||
| 1 | 狩猎证申请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原件 | 纸质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1.打开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wsbs.gxzf.gov.cn/),按部门或按地域选择该事项办理部门,找到该事项后点击“办事指南”,在申请材料部分找到申请表附件下载栏点击“下载”;2.各地政务中心领取。 |
申请人本人签名或单位印章 | 否 | 附件2、3 申请表(空表及示范文本).doc |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提供身份证,法人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A4纸 | 必要 | 工商或公安部门核发 |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盖章) | 是 | 1.现场申请的,提交原件查验即可,如需留存复印件由窗口自行复印;2.网上申请的,提交原件扫描电子版;3.邮寄申请的,可寄送复印件。 | |||||
| 3 | 实施猎捕的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原件 | 纸质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申请人本人签名或单位印章 | 否 | 可作为申请表附件提交 | |||||
| 4 | 持枪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条 | 原件 | 纸质 | 0 | A4纸 | 非必要(持枪猎捕的提供) | 公安机关核发 |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盖章) | 是 | 1.现场申请的,提交原件查验即可,如需留存复印件由窗口自行复印;2.网上申请的,提交原件扫描电子版;3.邮寄申请的,可寄送复印件。 | |||||
| 5 | ||||||||||||||||
| 34 | 取消证明材料情形 | 序号 | 取消材料名称 | 取消材料类型 | ||||||||||||
| 1 | 证明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 ||||||||||||||
| 2 | 申请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的资源现状及其对环境、社会的影响调查材料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 ||||||||||||||
| 3 | ||||||||||||||||
| 35 | 特殊环节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时限 | |||||||||||
| 1 | 无 | 无 | 0 个工作日 | |||||||||||||
| 2 | ||||||||||||||||
| 36 | 中介服务 | 序号 | 服务名称 | 受理前或受理后 | 实施依据 | |||||||||||
| 1 | 无 | 无 | ||||||||||||||
| 2 | ||||||||||||||||
| 37 | 审查方式 | 一、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表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晰; 2.申请材料齐全;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A4型纸印制、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A4型纸打印、复印。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
| 38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 1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窗口工作人员 | 0 个工作日;当场收件 |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签发《收件清单表》或《一次性告知书》 | ||||||||||
| 2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0 个工作日;当场受理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 3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窗口工作人员 | 7 个工作日;无 |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 提出审查意见 | ||||||||||
| 4 | 审查与决定 | 决定 | 窗口工作人员 | 3 个工作日;无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合格:准予许可 不合格:不予许可 | ||||||||||
| 5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窗口工作人员 |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或证照 | 批准:制作准予行政许可文书 不予批准: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 ||||||||||
| 6 | 制证与送达 | 送达 | 窗口工作人员 | 3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申请人预留地址和电话邮政寄送或电话通知领取决定文件或证照 | 邮寄或现场送达申请人 | ||||||||||
| 流程图 | 附件1 流程图.doc | |||||||||||||||
| 39 | 数量限制 | |||||||||||||||
| 40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不收费■ | ||||||||||||
| 收费标准 | 无 | |||||||||||||||
| 收费依据 | 无 |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现金支付□ | 转账支付□ | |||||||||||||
| 41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现场公示□ | 报纸公示□ | 其他□ | |||||||||||
| 42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年检□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
| 43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查询网址:查询网址: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wsbs.gxzf.gov.cn/(目前仅限通过该网提交的可在该网查询) | |||||||||||||
| 电话查询■ | 查询电话:0772-6812755 | |||||||||||||||
| 44 | 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文书和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 | ||||||||||||||
| 45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否■ | ||||||||||||
| 附件4 结果样本.docx | ||||||||||||||||
| 46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即办件□ | |||||||||||||
| 47 | 运行系统 | 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
| 48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常见错误示例 | 无 | |||||||||||||
| 常见问题解答 | 1、广西划定的禁猎区有哪些?禁猎期是什么时间? 答:目前广西未划定禁猎区,也未设定禁猎期。 2、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不得使用哪些工具和方法? 答: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 |||||||||||||||
| 49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主要包括猎捕方案、证明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申请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资源现状及其对环境、社会的影像调查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加强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 50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或超越职权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4.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51 | 行政救济途径及方式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 52 | 备注 | 无 | ||||||||||||||
附件1 流程图.doc
附件2、3 申请表(空表及示范文本).doc
附件4 结果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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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清单标准 | ||||||||||||||||
| 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 2 | 基本编码 | 010499500000 | ||||||||||||||
| 3 | 实施编码 | 4502030000000007794827000010499500000 |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
| 子项名称 | ||||||||||||||||
| 办理项名称 | ||||||||||||||||
| 5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 法规授权:□ | 规章授权:□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 6 | 前置审批 | 序号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是否可以通过共享解决 | |||||||||||
| 1 | 无 | 无 | 否 | |||||||||||||
| 2 | ||||||||||||||||
| 7 | 到场次数 | 1 | ||||||||||||||
| 8 | 实施主体 | 鹿寨县林业局 | ||||||||||||||
| 9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授权组织:□ | 受委托组织:□ | 事业单位:□ | |||||||||||
| 企业:□ | 社会组织:□ | |||||||||||||||
| 10 | 承办机构 | 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 ||||||||||||||
| 11 | 联办机构 | 序号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
| 1 | ||||||||||||||||
| 12 | 办理地点 | 鹿寨县桂园路8号汇一联大楼政务服务中心1楼林业窗口 | ||||||||||||||
| 13 | 交通指引 | 乘坐6、8路到鹿城名都(汇一联),往北直走50米,即穿越桂花园(廉政文化园)即可到达。 | ||||||||||||||
| 1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
| 15 | 是否容缺受理 | 是 | ||||||||||||||
| 16 | 容缺时限 | 7 个工作日 | ||||||||||||||
| 17 | 容缺补正方式 | 邮政寄递:■ | 电子邮件:■ | |||||||||||||
| 传真:□ | 其他方式:□ | |||||||||||||||
| 18 | 申请方式 | 邮递申请:□ | 传真申请:□ | |||||||||||||
| 现场申请:■ | 网上申请:■ |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 不可预约:□ |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 | 微信预约:□ | 网上预约:□ | 现场预约:□ | |||||||||||
| 预约电话:0772-6812755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 |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窗口办理:■ | 网上预审后窗口办理:□ | ||||||||||||
| 22 | 咨询及监督方式 |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 | 电话咨询:0772-6812755 | 网上咨询: | |||||||||||
| 监督投诉渠道 | 现场监督投诉: | 电话监督投诉:0772-6820300 | 网上监督投诉: | |||||||||||||
| 23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 ||||||||||||||
| 24 | 适用范围 | 无 | ||||||||||||||
| 25 | 实施对象 | 申请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26 | 实施对象性质 | 自然人■ | 法人■ | 其他组织■ | ||||||||||||
| 27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 ||||||||||
| 28 | 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 ||||||||||||||
| 29 | 行使内容 |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本行政区域内“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 | ||||||||||||||
| 30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跨自治区通办□ | 跨市通办□ | 跨县通办□ | 不可通办■ | ||||||||||
| 31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拟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个工作日 | |||||||||||||||
| 32 | 办理条件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等规定: (一)种群数量、密度超过环境容纳量或对人和社会存在危害隐患; (二)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三)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及猎捕时间、地点恰当。 | ||||||||||||||
| 33 | 申报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下载 | 备注 | ||
| 1 | 狩猎证申请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原件 | 纸质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1.打开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wsbs.gxzf.gov.cn/),按部门或按地域选择该事项办理部门,找到该事项后点击“办事指南”,在申请材料部分找到申请表附件下载栏点击“下载”;2.各地政务中心领取。 |
申请人本人签名或单位印章 | 否 | 附件2、3 申请表(空表及示范文本).doc |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提供身份证,法人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A4纸 | 必要 | 工商或公安部门核发 |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盖章) | 是 | 1.现场申请的,提交原件查验即可,如需留存复印件由窗口自行复印;2.网上申请的,提交原件扫描电子版;3.邮寄申请的,可寄送复印件。 | |||||
| 3 | 实施猎捕的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原件 | 纸质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申请人本人签名或单位印章 | 否 | 可作为申请表附件提交 | |||||
| 4 | 持枪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条 | 原件 | 纸质 | 0 | A4纸 | 非必要(持枪猎捕的提供) | 公安机关核发 |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盖章) | 是 | 1.现场申请的,提交原件查验即可,如需留存复印件由窗口自行复印;2.网上申请的,提交原件扫描电子版;3.邮寄申请的,可寄送复印件。 | |||||
| 5 | ||||||||||||||||
| 34 | 取消证明材料情形 | 序号 | 取消材料名称 | 取消材料类型 | ||||||||||||
| 1 | 证明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 ||||||||||||||
| 2 | 申请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的资源现状及其对环境、社会的影响调查材料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 ||||||||||||||
| 3 | ||||||||||||||||
| 35 | 特殊环节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时限 | |||||||||||
| 1 | 无 | 无 | 0 个工作日 | |||||||||||||
| 2 | ||||||||||||||||
| 36 | 中介服务 | 序号 | 服务名称 | 受理前或受理后 | 实施依据 | |||||||||||
| 1 | 无 | 无 | ||||||||||||||
| 2 | ||||||||||||||||
| 37 | 审查方式 | 一、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表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晰; 2.申请材料齐全;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A4型纸印制、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A4型纸打印、复印。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
| 38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 1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窗口工作人员 | 0 个工作日;当场收件 |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签发《收件清单表》或《一次性告知书》 | ||||||||||
| 2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0 个工作日;当场受理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 3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窗口工作人员 | 7 个工作日;无 |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 提出审查意见 | ||||||||||
| 4 | 审查与决定 | 决定 | 窗口工作人员 | 3 个工作日;无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合格:准予许可 不合格:不予许可 | ||||||||||
| 5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窗口工作人员 |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或证照 | 批准:制作准予行政许可文书 不予批准: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 ||||||||||
| 6 | 制证与送达 | 送达 | 窗口工作人员 | 3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申请人预留地址和电话邮政寄送或电话通知领取决定文件或证照 | 邮寄或现场送达申请人 | ||||||||||
| 流程图 | 附件1 流程图.doc | |||||||||||||||
| 39 | 数量限制 | |||||||||||||||
| 40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不收费■ | ||||||||||||
| 收费标准 | 无 | |||||||||||||||
| 收费依据 | 无 |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现金支付□ | 转账支付□ | |||||||||||||
| 41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现场公示□ | 报纸公示□ | 其他□ | |||||||||||
| 42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年检□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
| 43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查询网址:查询网址: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wsbs.gxzf.gov.cn/(目前仅限通过该网提交的可在该网查询) | |||||||||||||
| 电话查询■ | 查询电话:0772-6812755 | |||||||||||||||
| 44 | 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文书和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 | ||||||||||||||
| 45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否■ | ||||||||||||
| 附件4 结果样本.docx | ||||||||||||||||
| 46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即办件□ | |||||||||||||
| 47 | 运行系统 | 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
| 48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常见错误示例 | 无 | |||||||||||||
| 常见问题解答 | 1、广西划定的禁猎区有哪些?禁猎期是什么时间? 答:目前广西未划定禁猎区,也未设定禁猎期。 2、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不得使用哪些工具和方法? 答: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 |||||||||||||||
| 49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主要包括猎捕方案、证明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申请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资源现状及其对环境、社会的影像调查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加强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 50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或超越职权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4.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51 | 行政救济途径及方式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 52 | 备注 | 无 | ||||||||||||||
附件1 流程图.doc
附件2、3 申请表(空表及示范文本).doc
附件4 结果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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