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清单标准 | ||||||||||||||||
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2 | 基本编码 | 010367200100 | ||||||||||||||
3 | 实施编码 | 4502030000000007794827000010367200100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
子项名称 | 出省 | |||||||||||||||
办理项名称 | ||||||||||||||||
5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 法规授权:■ | 规章授权:□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6 | 前置审批 | 序号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是否可以通过共享解决 | |||||||||||
1 | 无 | 无 | 否 | |||||||||||||
2 | ||||||||||||||||
7 | 到场次数 | 1 | ||||||||||||||
8 | 实施主体 | 鹿寨县林业局 | ||||||||||||||
9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授权组织:□ | 受委托组织:□ | 事业单位:□ | |||||||||||
企业:□ | 社会组织:□ | |||||||||||||||
10 | 承办机构 | 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 ||||||||||||||
11 | 联办机构 | 序号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
1 | ||||||||||||||||
12 | 办理地点 | 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 ||||||||||||||
13 | 交通指引 | 乘坐6、8路到鹿城名都(汇一联),往北直走50米,即穿越桂花园(廉政文化园)即可到达。 | ||||||||||||||
1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
15 | 是否容缺受理 | 是 | ||||||||||||||
16 | 容缺时限 | 4 个工作日 | ||||||||||||||
17 | 容缺补正方式 | 邮政寄递:■ | 电子邮件:■ | |||||||||||||
传真:□ | 其他方式:□ | |||||||||||||||
18 | 申请方式 | 邮递申请:□ | 传真申请:□ | |||||||||||||
现场申请:■ | 网上申请:■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 不可预约:■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 | 微信预约:□ | 网上预约:□ | 现场预约:□ | |||||||||||
预约电话: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窗口办理:■ | 网上预审后窗口办理:□ | ||||||||||||
22 | 咨询及监督方式 |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 | 电话咨询:0772-6812755 | 网上咨询: | |||||||||||
监督投诉渠道 | 现场监督投诉: | 电话监督投诉:0772-6820300 | 网上监督投诉: | |||||||||||||
23 | 设定依据 | 1、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
24 | 适用范围 | 无 | ||||||||||||||
25 | 实施对象 | 申请林业植物检疫证书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26 | 实施对象性质 | 自然人■ | 法人■ | 其他组织■ | ||||||||||||
27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 ||||||||||
28 | 权限划分 |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2011.1.25修改)、《关于做好全区林业系统扩权强县接收审批权工作的通知》(桂林规发〔2012〕11号),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植物检疫证书及签证管理办法(试行)》(桂林发〔2011〕91号)第七条:省内《证书》由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出省《证书》由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及其委托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 四、《关于做好全区林业系统扩权强县接收审批权工作的通知》(桂林规发〔2012〕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关于下放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林业)的方案”,第五条“二、委托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为“受委托的设区市、县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省植物检疫证书签发的签发’”。 (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核发省内、出省植物检疫证书;市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核发省内植物检疫证书,受自治区委托核发出省植物检疫证书;县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核发省内植物检疫证书,受自治区委托核发出省植物检疫证书)。 | ||||||||||||||
29 | 行使内容 | 鹿寨县林业局受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委托核发本县行政区域内出省林业植物检疫证书 | ||||||||||||||
30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跨自治区通办□ | 跨市通办□ | 跨县通办□ | 不可通办■ | ||||||||||
31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拟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5 个工作日 | |||||||||||||||
32 | 办理条件 | 1、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26号修改)第十七条规定:调运检疫时,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3.1.4.3 签证依据 a. 根据查核结果签证。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b. 根据现场检疫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可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c. 根据室内检验结果签证。适用于必须通过室内检验才能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d. 根据除害处理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或室内检验不合格、但经除害处理后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
33 | 申报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下载 | 备注 | ||
1 |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 林业部《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第3条第3.1.1项 | 原件 | 纸质 | 1 | A4纸 | 非必要(除用省内证换领出省证外其它的均需要) | 1.打开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wsbs.gxzf.gov.cn/),按部门或按地域选择该事项办理部门,找到该事项后点击“办事指南”,在申请材料部分找到申请表附件下载栏点击“下载”;2.各地政务中心领取。 | 申请人签名或签章 | 否 | 附件2、3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及检疫要求书(空表及示范文本).docx | |||||
2 | 报检(承办)人身份证、单位经营许可证副本,非本人办理还需提交委托书。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A4纸 | 非必要(除用省内证换领出省证外其它的均需要) | 公安或工商部门核发 |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盖章) | 是 | 1.现场申请的,提交原件查验即可,如需留存复印件由窗口自行复印;2.网上申请的,提交原件扫描电子版即可;3.邮寄申请的,可寄送复印件。 | |||||
3 | 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 林业部《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第3条第3.1.1项 | 原件 | 纸质 | 1 | A4纸 | 必要 | 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核发 | 无 | 否 | 由申请人自行向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申领 | |||||
4 | 产地检疫合格证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A4纸 | 非必要(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时提供) | 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核发 |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盖章) | 否 | 1.换证必须在有效期内;2.关于申请材料提交形式:(1)现场申请的,提交原件查验即可,如需留存复印件由窗口自行复印;(2)网上申请的,提交原件扫描电子版;(3)邮寄申请的,可寄送复印件。 | |||||
5 | 植物检疫证书 | 林业部《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3.1.4.4 5条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A4纸 | 非必要(省内证换出省证的,或省际间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提供) | 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核发 |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盖章) | 否 | 1.换证必须在有效期内;2.关于申请材料提交形式:(1)现场申请的,提交原件查验即可,如需留存复印件由窗口自行复印;(2)网上申请的,提交原件扫描电子版;(3)邮寄申请的,可寄送复印件 | |||||
6 | 植物检疫单证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六条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A4纸 | 非必要(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换《植物检疫证书》时提供) |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签发 |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盖章) | 否 | 1.现场申请的,提交原件查验即可,如需留存复印件由窗口自行复印;2.网上申请的,提交原件扫描电子版;3.邮寄申请的,可寄送复印件。 | |||||
7 | ||||||||||||||||
34 | 取消证明材料情形 | 序号 | 取消材料名称 | 取消材料类型 | ||||||||||||
1 | 无 | |||||||||||||||
2 | ||||||||||||||||
35 | 特殊环节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时限 | |||||||||||
1 | 现场检疫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 调运检疫时,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疗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 0 个工作日 | |||||||||||||
2 | 实验室检疫 | 2.《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2.4.1.4对一时鉴定不出的害虫,采取人工饲养方法,养至成虫期鉴定,或结合观察各虫态特征及其生物学特性,做出准确鉴定。必要时送请有关专家鉴定。 |
30 个工作日 | |||||||||||||
3 | ||||||||||||||||
36 | 中介服务 | 序号 | 服务名称 | 受理前或受理后 | 实施依据 | |||||||||||
1 | 无 | 无 | ||||||||||||||
2 | ||||||||||||||||
37 | 审查方式 | 一、书面材料审查 (一)报检单的审查标准 1.报检人应如实按要求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文书使用A4纸打印; 3.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本人或受委托人填写并签名、属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办理的,应有合法委托手续。 4.对报检单所填写的申请单位、申请(承办)人身份信息,核对申请单位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申请(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审核委托书是否有申请人本人签名,属单位法人委托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单证、检疫要求书、检疫证书审查标准 审查其真实性及有效期。 二、实地检疫 2名以上检疫人员按《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进行实地检疫。 三、实验室检疫 实地核查怀疑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而不能现场确认的,抽样进行室内检验,检验按《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进行。 | ||||||||||||||
38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1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窗口工作人员 | 0 个工作日;当场收件 |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签发《收件清单表》或《一次性告知书》 | ||||||||||
2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0 个工作日;当场受理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3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窗口工作人员 | 3 个工作日;无 |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 提出审查意见 | ||||||||||
4 | 审查与决定 | 决定 | 窗口工作人员 | 2 个工作日;无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合格:准予许可 不合格:不予许可 | ||||||||||
5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窗口工作人员 |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或证照 | 批准: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不予批准: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 ||||||||||
6 | 制证与送达 | 送达 | 窗口工作人员 | 3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申请人预留地址和电话邮政寄送或电话通知领取决定文件或证照 | 邮寄或现场送达申请人 | ||||||||||
流程图 | 附件1 流程图.doc | |||||||||||||||
39 | 数量限制 | |||||||||||||||
40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不收费■ | ||||||||||||
收费标准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1992年9月17日实施) | |||||||||||||||
收费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1992年5月13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植物检疫机构执行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暂停征收“森林植物检疫费”。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现金支付□ | 转账支付□ | |||||||||||||
41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现场公示□ | 报纸公示□ | 其他□ | |||||||||||
42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年检□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
43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查询网址:查询网址:1.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与服务平台(www.forestry.gov.cn);2.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wsbs.gxzf.gov.cn/(目前仅限通过该网提交的可在该网查询) | |||||||||||||
电话查询■ | 查询电话:0772-6812755 | |||||||||||||||
44 | 结果名称 | 植物检疫证书 | ||||||||||||||
45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否□ | ||||||||||||
附件4 结果样本.docx | ||||||||||||||||
46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即办件□ | |||||||||||||
47 | 运行系统 | 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与服务平台、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
48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常见错误示例 | 无 | |||||||||||||
常见问题解答 | 1、携带出国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要不要办植物检疫证书? 答:携带出国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证书由国家出入境检疫检验机关办理检疫证书。 2、松脂、木炭要不要办植物检疫证书? 答:松脂、木炭不需要办植物检疫证书。 | |||||||||||||||
49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检疫责任:组织现场检验检疫和室内检验检疫,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6.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0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申请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核发植物检疫证书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业生产安全遭受较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51 | 行政救济途径及方式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52 | 备注 |
附件1 流程图.doc
附件2、3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及检疫要求书(空表及示范文本).docx
附件4 结果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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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清单标准 | ||||||||||||||||
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2 | 基本编码 | 010367200100 | ||||||||||||||
3 | 实施编码 | 4502030000000007794827000010367200100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
子项名称 | 出省 | |||||||||||||||
办理项名称 | ||||||||||||||||
5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 法规授权:■ | 规章授权:□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6 | 前置审批 | 序号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是否可以通过共享解决 | |||||||||||
1 | 无 | 无 | 否 | |||||||||||||
2 | ||||||||||||||||
7 | 到场次数 | 1 | ||||||||||||||
8 | 实施主体 | 鹿寨县林业局 | ||||||||||||||
9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授权组织:□ | 受委托组织:□ | 事业单位:□ | |||||||||||
企业:□ | 社会组织:□ | |||||||||||||||
10 | 承办机构 | 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 ||||||||||||||
11 | 联办机构 | 序号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
1 | ||||||||||||||||
12 | 办理地点 | 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 ||||||||||||||
13 | 交通指引 | 乘坐6、8路到鹿城名都(汇一联),往北直走50米,即穿越桂花园(廉政文化园)即可到达。 | ||||||||||||||
1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
15 | 是否容缺受理 | 是 | ||||||||||||||
16 | 容缺时限 | 4 个工作日 | ||||||||||||||
17 | 容缺补正方式 | 邮政寄递:■ | 电子邮件:■ | |||||||||||||
传真:□ | 其他方式:□ | |||||||||||||||
18 | 申请方式 | 邮递申请:□ | 传真申请:□ | |||||||||||||
现场申请:■ | 网上申请:■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 不可预约:■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 | 微信预约:□ | 网上预约:□ | 现场预约:□ | |||||||||||
预约电话: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窗口办理:■ | 网上预审后窗口办理:□ | ||||||||||||
22 | 咨询及监督方式 |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 | 电话咨询:0772-6812755 | 网上咨询: | |||||||||||
监督投诉渠道 | 现场监督投诉: | 电话监督投诉:0772-6820300 | 网上监督投诉: | |||||||||||||
23 | 设定依据 | 1、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
24 | 适用范围 | 无 | ||||||||||||||
25 | 实施对象 | 申请林业植物检疫证书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26 | 实施对象性质 | 自然人■ | 法人■ | 其他组织■ | ||||||||||||
27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 ||||||||||
28 | 权限划分 |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2011.1.25修改)、《关于做好全区林业系统扩权强县接收审批权工作的通知》(桂林规发〔2012〕11号),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植物检疫证书及签证管理办法(试行)》(桂林发〔2011〕91号)第七条:省内《证书》由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出省《证书》由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及其委托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 四、《关于做好全区林业系统扩权强县接收审批权工作的通知》(桂林规发〔2012〕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站关于下放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林业)的方案”,第五条“二、委托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为“受委托的设区市、县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省植物检疫证书签发的签发’”。 (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核发省内、出省植物检疫证书;市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核发省内植物检疫证书,受自治区委托核发出省植物检疫证书;县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核发省内植物检疫证书,受自治区委托核发出省植物检疫证书)。 | ||||||||||||||
29 | 行使内容 | 鹿寨县林业局受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委托核发本县行政区域内出省林业植物检疫证书 | ||||||||||||||
30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跨自治区通办□ | 跨市通办□ | 跨县通办□ | 不可通办■ | ||||||||||
31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拟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5 个工作日 | |||||||||||||||
32 | 办理条件 | 1、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26号修改)第十七条规定:调运检疫时,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3.1.4.3 签证依据 a. 根据查核结果签证。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b. 根据现场检疫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可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c. 根据室内检验结果签证。适用于必须通过室内检验才能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d. 根据除害处理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或室内检验不合格、但经除害处理后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
33 | 申报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下载 | 备注 | ||
1 |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 林业部《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第3条第3.1.1项 | 原件 | 纸质 | 1 | A4纸 | 非必要(除用省内证换领出省证外其它的均需要) | 1.打开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wsbs.gxzf.gov.cn/),按部门或按地域选择该事项办理部门,找到该事项后点击“办事指南”,在申请材料部分找到申请表附件下载栏点击“下载”;2.各地政务中心领取。 | 申请人签名或签章 | 否 | 附件2、3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及检疫要求书(空表及示范文本).docx | |||||
2 | 报检(承办)人身份证、单位经营许可证副本,非本人办理还需提交委托书。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A4纸 | 非必要(除用省内证换领出省证外其它的均需要) | 公安或工商部门核发 |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盖章) | 是 | 1.现场申请的,提交原件查验即可,如需留存复印件由窗口自行复印;2.网上申请的,提交原件扫描电子版即可;3.邮寄申请的,可寄送复印件。 | |||||
3 | 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 林业部《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第3条第3.1.1项 | 原件 | 纸质 | 1 | A4纸 | 必要 | 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核发 | 无 | 否 | 由申请人自行向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申领 | |||||
4 | 产地检疫合格证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A4纸 | 非必要(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时提供) | 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核发 |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盖章) | 否 | 1.换证必须在有效期内;2.关于申请材料提交形式:(1)现场申请的,提交原件查验即可,如需留存复印件由窗口自行复印;(2)网上申请的,提交原件扫描电子版;(3)邮寄申请的,可寄送复印件。 | |||||
5 | 植物检疫证书 | 林业部《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3.1.4.4 5条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A4纸 | 非必要(省内证换出省证的,或省际间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提供) | 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核发 |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盖章) | 否 | 1.换证必须在有效期内;2.关于申请材料提交形式:(1)现场申请的,提交原件查验即可,如需留存复印件由窗口自行复印;(2)网上申请的,提交原件扫描电子版;(3)邮寄申请的,可寄送复印件 | |||||
6 | 植物检疫单证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六条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A4纸 | 非必要(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换《植物检疫证书》时提供) |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签发 |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盖章) | 否 | 1.现场申请的,提交原件查验即可,如需留存复印件由窗口自行复印;2.网上申请的,提交原件扫描电子版;3.邮寄申请的,可寄送复印件。 | |||||
7 | ||||||||||||||||
34 | 取消证明材料情形 | 序号 | 取消材料名称 | 取消材料类型 | ||||||||||||
1 | 无 | |||||||||||||||
2 | ||||||||||||||||
35 | 特殊环节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时限 | |||||||||||
1 | 现场检疫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 调运检疫时,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疗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 0 个工作日 | |||||||||||||
2 | 实验室检疫 | 2.《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2.4.1.4对一时鉴定不出的害虫,采取人工饲养方法,养至成虫期鉴定,或结合观察各虫态特征及其生物学特性,做出准确鉴定。必要时送请有关专家鉴定。 |
30 个工作日 | |||||||||||||
3 | ||||||||||||||||
36 | 中介服务 | 序号 | 服务名称 | 受理前或受理后 | 实施依据 | |||||||||||
1 | 无 | 无 | ||||||||||||||
2 | ||||||||||||||||
37 | 审查方式 | 一、书面材料审查 (一)报检单的审查标准 1.报检人应如实按要求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文书使用A4纸打印; 3.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本人或受委托人填写并签名、属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办理的,应有合法委托手续。 4.对报检单所填写的申请单位、申请(承办)人身份信息,核对申请单位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申请(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审核委托书是否有申请人本人签名,属单位法人委托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单证、检疫要求书、检疫证书审查标准 审查其真实性及有效期。 二、实地检疫 2名以上检疫人员按《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进行实地检疫。 三、实验室检疫 实地核查怀疑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而不能现场确认的,抽样进行室内检验,检验按《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进行。 | ||||||||||||||
38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1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窗口工作人员 | 0 个工作日;当场收件 |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签发《收件清单表》或《一次性告知书》 | ||||||||||
2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0 个工作日;当场受理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3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窗口工作人员 | 3 个工作日;无 |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 提出审查意见 | ||||||||||
4 | 审查与决定 | 决定 | 窗口工作人员 | 2 个工作日;无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合格:准予许可 不合格:不予许可 | ||||||||||
5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窗口工作人员 |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或证照 | 批准: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不予批准: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 ||||||||||
6 | 制证与送达 | 送达 | 窗口工作人员 | 3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申请人预留地址和电话邮政寄送或电话通知领取决定文件或证照 | 邮寄或现场送达申请人 | ||||||||||
流程图 | 附件1 流程图.doc | |||||||||||||||
39 | 数量限制 | |||||||||||||||
40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不收费■ | ||||||||||||
收费标准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1992年9月17日实施) | |||||||||||||||
收费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1992年5月13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植物检疫机构执行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暂停征收“森林植物检疫费”。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现金支付□ | 转账支付□ | |||||||||||||
41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现场公示□ | 报纸公示□ | 其他□ | |||||||||||
42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年检□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
43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查询网址:查询网址:1.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与服务平台(www.forestry.gov.cn);2.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wsbs.gxzf.gov.cn/(目前仅限通过该网提交的可在该网查询) | |||||||||||||
电话查询■ | 查询电话:0772-6812755 | |||||||||||||||
44 | 结果名称 | 植物检疫证书 | ||||||||||||||
45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否□ | ||||||||||||
附件4 结果样本.docx | ||||||||||||||||
46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即办件□ | |||||||||||||
47 | 运行系统 | 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与服务平台、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
48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常见错误示例 | 无 | |||||||||||||
常见问题解答 | 1、携带出国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要不要办植物检疫证书? 答:携带出国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证书由国家出入境检疫检验机关办理检疫证书。 2、松脂、木炭要不要办植物检疫证书? 答:松脂、木炭不需要办植物检疫证书。 | |||||||||||||||
49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检疫责任:组织现场检验检疫和室内检验检疫,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6.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0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申请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核发植物检疫证书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业生产安全遭受较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51 | 行政救济途径及方式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52 | 备注 |
附件1 流程图.doc
附件2、3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及检疫要求书(空表及示范文本).docx
附件4 结果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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