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清单标准 | ||||||||||||||||
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2 | 基本编码 | 014944600000 | ||||||||||||||
3 | 实施编码 | 4502030000000007794827000014944600000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
子项名称 | ||||||||||||||||
办理项名称 | ||||||||||||||||
5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 法规授权:□ | 规章授权:□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6 | 前置审批 | 序号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是否可以通过共享解决 | |||||||||||
1 | 无 | 无 | 否 | |||||||||||||
2 | ||||||||||||||||
7 | 到场次数 | 1 | ||||||||||||||
8 | 实施主体 | 鹿寨县林业局 | ||||||||||||||
9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授权组织:□ | 受委托组织:□ | 事业单位:□ | |||||||||||
企业:□ | 社会组织:□ | |||||||||||||||
10 | 承办机构 | 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 ||||||||||||||
11 | 联办机构 | 序号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
1 | ||||||||||||||||
12 | 办理地点 | 鹿寨县桂园路8号汇一联商务楼政务服务中心1楼林业窗口 | ||||||||||||||
13 | 交通指引 | 乘坐6、8路到鹿城名都(汇一联),往北直走50米,即穿越桂花园(廉政文化园)即可到达。 | ||||||||||||||
14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
15 | 是否容缺受理 | 是 | ||||||||||||||
16 | 容缺时限 | 7 个工作日 | ||||||||||||||
17 | 容缺补正方式 | 邮政寄递:■ | 电子邮件:■ | |||||||||||||
传真:□ | 其他方式:□ | |||||||||||||||
18 | 申请方式 | 邮递申请:□ | 传真申请:□ | |||||||||||||
现场申请:■ | 网上申请:■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 不可预约:□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 | 微信预约:□ | 网上预约:□ | 现场预约:□ | |||||||||||
预约电话:0772-6812755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窗口办理:■ | 网上预审后窗口办理:□ | ||||||||||||
22 | 咨询及监督方式 |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 | 电话咨询:0772-6812755 | 网上咨询: | |||||||||||
监督投诉渠道 | 现场监督投诉: | 电话监督投诉:0772-6820300 | 网上监督投诉: | |||||||||||||
23 | 设定依据 |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改,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
24 | 适用范围 | 无 | ||||||||||||||
25 | 实施对象 | 申请采伐林木的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申请林木采伐自治区、设区市所属非林业国有企事业单位(受自治区林业厅委托) | ||||||||||||||
26 | 实施对象性质 | 自然人■ | 法人■ | 其他组织■ | ||||||||||||
27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 ||||||||||
28 | 权限划分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三条 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桂林政发〔2013〕16号)第二十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以下权限核发: (一)中央直属单位、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设区市直属国有林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直属国有林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自治区和设区市所属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土地上的林木采伐,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县所属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土地上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集体土地上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 (五)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的采伐,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后,对应第一、三、四项的规定权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飞地、插花地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林地林木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如双方政府对飞地、插花地的行政管理有协定的,按协定执行; (六)受委托核发采伐许可证机关,不得再行委托。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公益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林规发〔2014〕10号)规定,由林木采伐许可实施主体在林木采伐许可实施过程中对重点公益林采伐审批的有关事务一并完成审查审批。 四、《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附件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和《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林权权利人按程序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相应作业设计,在作业设计中要对经营活动的生态影响作出客观评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按公示程序和要求在经营活动所在村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按采伐管理权限由相应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由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对林权权利人经营活动开展指导和验收。”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 ||||||||||||||
29 | 行使内容 | 鹿寨县林业局核发本县行政区域内以下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直属国有林场国有林地的林木采伐;县所属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土地上的林木采伐;集体土地上的林木采伐(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受自治区林业厅委托核发自治区和设区市所属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土地上的林木采伐。 | ||||||||||||||
30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跨自治区通办□ | 跨市通办□ | 跨县通办□ | 不可通办■ | ||||||||||
31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拟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个工作日 | |||||||||||||||
32 | 办理条件 | 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二)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三)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四)林木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桂林政发〔2013〕16号)第十三条 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一般用材林的主伐年龄按《广西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执行,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经批准的,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主伐年龄执行。 特种用途林和防护林各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按高于一般用材林主伐年龄2个龄级执行。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年龄,按照相应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不受林龄约束。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树木树兜采挖流通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1号,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在禁挖区外采挖树蔸树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挖的树蔸树木必须用于制作盆景、根雕、园林绿化或者科学研究;用作薪炭的,限于采挖树蔸和农村居民采挖,且只能本人家庭生活自用; (二)必须取得林木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 (三)采挖的树木不属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六条禁止采伐或者采挖的树木。 五、《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附件2)第十二条规定,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 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实施。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和《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规定,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国有二级国家级公益林除执行前款规定外,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或者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还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划,并编制采伐或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作业设计,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规定,国家级公益林中的天然林,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当严格执行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桂林发〔2011〕35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公益林进行保护等级区划,实行分类管理和科学经营利用。 (一)一级保护。一级保护公益林原则上禁止采伐利用…… (二)二级保护。二级保护的公益林以非生产性施策,按近自然林业经营,可进行必要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三级保护。除一级、二级保护以外的公益林划为三级保护公益林,按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兼顾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对立地条件好、坡度较缓、不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区域可以进行合理的利用,逐步更替单一树种和单层林分,引导形成复层混交林,逐渐增强其生态系统功能,提高其生态效益。” 七、《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57号)规定,属于下列区域或类型的树木禁止采挖: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以及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坡度25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严禁采挖的其他树木。其他区域郁闭度低于0.6的林分要从严控制采挖。结合森林抚育采挖树木的,要严格按照抚育作业设计进行。 八、《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规定,要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抚育采伐严禁生产规格材。 | ||||||||||||||
33 | 申报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下载 | 备注 | ||
1 | 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表或国有林木采伐申请表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原件 | 纸质 | 1 | A4纸 | 必要 | 1.打开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wsbs.gxzf.gov.cn/),按部门或按地域选择该事项办理部门,找到该事项后点击“办事指南”,在申请材料部分找到申请表附件下载栏点击“下载”;2.各地政务中心领取。 | 本人签名(盖章)(属个人需本人签名;属单位需盖单位公章,下同) | 否 | 附件2、3 林木采伐申请表(空表及示范文本).doc | |||||
2 | 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A4纸 | 必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其中集体、单位和个人所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 |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盖章) | 是 | 1.如因客观原因暂无林权证,可提交县级人民政府规定或同意的证明林木权属的材料,如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木权属证明,权属流转协议。 2.关于申请材料提交形式:(1)现场申请的,提交原件查验即可,如需留存复印件由窗口自行复印;(2)网上申请的,提交原件扫描电子版;(3)邮寄申请的,可寄送复印件。 | |||||
3 | 伐区调查设计成果材料 | 《森林法》第三十四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广西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原件 | 纸质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签章或有伐区调查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盖章 | 否 | ||||||
4 | 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A4纸 | 非必要(征占用林采伐时提供) |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盖章) | 是 | 1.现场申请的,提交原件查验即可,如需留存复印件由窗口自行复印;2.网上申请的,提交原件扫描电子版;3.邮寄申请的,可寄送复印件。 | |||||
5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A4纸 | 非必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树木的采伐时提供) | 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盖章) | 是 | 1.现场申请的,提交原件查验即可,如需留存复印件由窗口自行复印;2.网上申请的,提交原件扫描电子版;3.邮寄申请的,可寄送复印件。 | |||||
6 | 生态影响评价材料 |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 原件 | 纸质 | 1 | A4纸 | 非必要(属国有一级公益林时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需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 | |||||
7 | 退耕还林验收报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复印件 | 纸质 | 1 | A4纸 | 非必要(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的林木采伐时提供) |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盖章) | 是 | ||||||
8 | 退耕还林合同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复印件 | 纸质 | 1 | A4纸 | 非必要(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的林木采伐时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盖章) | 否 | ||||||
9 | ||||||||||||||||
34 | 取消证明材料情形 | 序号 | 取消材料名称 | 取消材料类型 | ||||||||||||
1 | 无 | |||||||||||||||
2 | ||||||||||||||||
35 | 特殊环节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时限 | |||||||||||
1 | 无 | 无 | 0 个工作日 | |||||||||||||
2 | ||||||||||||||||
36 | 中介服务 | 序号 | 服务名称 | 受理前或受理后 | 实施依据 | |||||||||||
1 | 无 | 无 | ||||||||||||||
2 | ||||||||||||||||
37 | 审查方式 | 一、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的审查标准 1.伐区设计材料是否有责任人签名或单位盖章;2.是否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桂林政发〔2013〕17号);3.采伐林木的方式、林种、树种、面积、界线、蓄积量、出材量、权属与申请采伐是否一致。 二、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由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桂林政发〔2013〕17号)的要求实地查验。 三、专家评审标准如下: 审查标准:1.采伐后是否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2.采取作业方式是否有利于形成异龄、复层、混交森林群落;3.是否有利于林木的生长;4.采伐强度是否合理;5.采取防护措施是否科学合理。 | ||||||||||||||
38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1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窗口工作人员 | 0 个工作日;当场收件 |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签发《收件清单表》或《一次性告知书》 | ||||||||||
2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0 个工作日;当场受理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3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窗口工作人员 | 7 个工作日;无 |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 提出审查意见 | ||||||||||
4 | 审查与决定 | 决定 | 窗口工作人员 | 3 个工作日;无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合格:准予许可 不合格:不予许可 | ||||||||||
5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窗口工作人员 |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或证照 | 批准:制作林木采伐许可证; 不予批准: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 ||||||||||
6 | 制证与送达 | 送达 | 窗口工作人员 | 3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申请人预留地址和联系方式邮政寄送(或电话通知领取)决定文件或证照 | 邮寄或现场送达申请人 | ||||||||||
流程图 | 附件1 流程图.doc | |||||||||||||||
39 | 数量限制 | |||||||||||||||
40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不收费■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现金支付□ | 转账支付□ | |||||||||||||
41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现场公示□ | 报纸公示□ | 其他□ | |||||||||||
42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年检□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
43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查询网址:查询网址: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wsbs.gxzf.gov.cn/(目前仅限通过该网提交的可在该网查询) | |||||||||||||
电话查询■ | 查询电话:0772-6812755 | |||||||||||||||
44 | 结果名称 | 林木采伐许可证 | ||||||||||||||
45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否■ | ||||||||||||
附件4 林木采伐许可证(样本).doc | ||||||||||||||||
46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即办件□ | |||||||||||||
47 | 运行系统 | 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广西)、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
48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常见错误示例 | ||||||||||||||
常见问题解答 | 1. 采伐哪些树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答: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除此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采伐树木均要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根据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关于加强房前屋后零星树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桂林政字[1999]141号),明确规定“零星林木”的范围,要求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进行销售的,必须经乡镇林业工作站核实出具证明,并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采伐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工作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2.权属不清的林木如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答:根据《森林法》第17条的规定,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林木不可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3.如何申请追加森林采伐限额? 答: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应由编限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追加。 4.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否可以延期? 答:采伐作业应当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因故未能完成采伐作业的,应及时报原发证机关注销采伐许可证,并按实际采伐量重新核发新证。对未采伐的林木确需采伐的,应重新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 |||||||||||||||
49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0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51 | 行政救济途径及方式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52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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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清单标准 | ||||||||||||||||
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2 | 基本编码 | 014944600000 | ||||||||||||||
3 | 实施编码 | 4502030000000007794827000014944600000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
子项名称 | ||||||||||||||||
办理项名称 | ||||||||||||||||
5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 法规授权:□ | 规章授权:□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6 | 前置审批 | 序号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是否可以通过共享解决 | |||||||||||
1 | 无 | 无 | 否 | |||||||||||||
2 | ||||||||||||||||
7 | 到场次数 | 1 | ||||||||||||||
8 | 实施主体 | 鹿寨县林业局 | ||||||||||||||
9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授权组织:□ | 受委托组织:□ | 事业单位:□ | |||||||||||
企业:□ | 社会组织:□ | |||||||||||||||
10 | 承办机构 | 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 ||||||||||||||
11 | 联办机构 | 序号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
1 | ||||||||||||||||
12 | 办理地点 | 鹿寨县桂园路8号汇一联商务楼政务服务中心1楼林业窗口 | ||||||||||||||
13 | 交通指引 | 乘坐6、8路到鹿城名都(汇一联),往北直走50米,即穿越桂花园(廉政文化园)即可到达。 | ||||||||||||||
14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
15 | 是否容缺受理 | 是 | ||||||||||||||
16 | 容缺时限 | 7 个工作日 | ||||||||||||||
17 | 容缺补正方式 | 邮政寄递:■ | 电子邮件:■ | |||||||||||||
传真:□ | 其他方式:□ | |||||||||||||||
18 | 申请方式 | 邮递申请:□ | 传真申请:□ | |||||||||||||
现场申请:■ | 网上申请:■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 不可预约:□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 | 微信预约:□ | 网上预约:□ | 现场预约:□ | |||||||||||
预约电话:0772-6812755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窗口办理:■ | 网上预审后窗口办理:□ | ||||||||||||
22 | 咨询及监督方式 |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 | 电话咨询:0772-6812755 | 网上咨询: | |||||||||||
监督投诉渠道 | 现场监督投诉: | 电话监督投诉:0772-6820300 | 网上监督投诉: | |||||||||||||
23 | 设定依据 |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改,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
24 | 适用范围 | 无 | ||||||||||||||
25 | 实施对象 | 申请采伐林木的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申请林木采伐自治区、设区市所属非林业国有企事业单位(受自治区林业厅委托) | ||||||||||||||
26 | 实施对象性质 | 自然人■ | 法人■ | 其他组织■ | ||||||||||||
27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 ||||||||||
28 | 权限划分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三条 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桂林政发〔2013〕16号)第二十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以下权限核发: (一)中央直属单位、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设区市直属国有林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直属国有林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自治区和设区市所属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土地上的林木采伐,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县所属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土地上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集体土地上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 (五)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的采伐,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后,对应第一、三、四项的规定权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飞地、插花地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林地林木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如双方政府对飞地、插花地的行政管理有协定的,按协定执行; (六)受委托核发采伐许可证机关,不得再行委托。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公益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林规发〔2014〕10号)规定,由林木采伐许可实施主体在林木采伐许可实施过程中对重点公益林采伐审批的有关事务一并完成审查审批。 四、《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附件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和《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林权权利人按程序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相应作业设计,在作业设计中要对经营活动的生态影响作出客观评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按公示程序和要求在经营活动所在村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按采伐管理权限由相应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由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对林权权利人经营活动开展指导和验收。”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 ||||||||||||||
29 | 行使内容 | 鹿寨县林业局核发本县行政区域内以下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直属国有林场国有林地的林木采伐;县所属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土地上的林木采伐;集体土地上的林木采伐(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受自治区林业厅委托核发自治区和设区市所属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土地上的林木采伐。 | ||||||||||||||
30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跨自治区通办□ | 跨市通办□ | 跨县通办□ | 不可通办■ | ||||||||||
31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拟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个工作日 | |||||||||||||||
32 | 办理条件 | 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二)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三)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四)林木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桂林政发〔2013〕16号)第十三条 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一般用材林的主伐年龄按《广西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执行,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经批准的,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主伐年龄执行。 特种用途林和防护林各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按高于一般用材林主伐年龄2个龄级执行。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年龄,按照相应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不受林龄约束。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树木树兜采挖流通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1号,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在禁挖区外采挖树蔸树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挖的树蔸树木必须用于制作盆景、根雕、园林绿化或者科学研究;用作薪炭的,限于采挖树蔸和农村居民采挖,且只能本人家庭生活自用; (二)必须取得林木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 (三)采挖的树木不属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六条禁止采伐或者采挖的树木。 五、《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附件2)第十二条规定,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 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实施。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和《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规定,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国有二级国家级公益林除执行前款规定外,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或者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还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划,并编制采伐或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作业设计,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规定,国家级公益林中的天然林,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当严格执行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桂林发〔2011〕35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公益林进行保护等级区划,实行分类管理和科学经营利用。 (一)一级保护。一级保护公益林原则上禁止采伐利用…… (二)二级保护。二级保护的公益林以非生产性施策,按近自然林业经营,可进行必要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三级保护。除一级、二级保护以外的公益林划为三级保护公益林,按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兼顾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对立地条件好、坡度较缓、不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区域可以进行合理的利用,逐步更替单一树种和单层林分,引导形成复层混交林,逐渐增强其生态系统功能,提高其生态效益。” 七、《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57号)规定,属于下列区域或类型的树木禁止采挖: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以及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坡度25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严禁采挖的其他树木。其他区域郁闭度低于0.6的林分要从严控制采挖。结合森林抚育采挖树木的,要严格按照抚育作业设计进行。 八、《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规定,要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抚育采伐严禁生产规格材。 | ||||||||||||||
33 | 申报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下载 | 备注 | ||
1 | 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表或国有林木采伐申请表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原件 | 纸质 | 1 | A4纸 | 必要 | 1.打开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wsbs.gxzf.gov.cn/),按部门或按地域选择该事项办理部门,找到该事项后点击“办事指南”,在申请材料部分找到申请表附件下载栏点击“下载”;2.各地政务中心领取。 | 本人签名(盖章)(属个人需本人签名;属单位需盖单位公章,下同) | 否 | 附件2、3 林木采伐申请表(空表及示范文本).doc | |||||
2 | 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A4纸 | 必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其中集体、单位和个人所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 |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盖章) | 是 | 1.如因客观原因暂无林权证,可提交县级人民政府规定或同意的证明林木权属的材料,如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木权属证明,权属流转协议。 2.关于申请材料提交形式:(1)现场申请的,提交原件查验即可,如需留存复印件由窗口自行复印;(2)网上申请的,提交原件扫描电子版;(3)邮寄申请的,可寄送复印件。 | |||||
3 | 伐区调查设计成果材料 | 《森林法》第三十四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广西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原件 | 纸质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签章或有伐区调查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盖章 | 否 | ||||||
4 | 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A4纸 | 非必要(征占用林采伐时提供) |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盖章) | 是 | 1.现场申请的,提交原件查验即可,如需留存复印件由窗口自行复印;2.网上申请的,提交原件扫描电子版;3.邮寄申请的,可寄送复印件。 | |||||
5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 A4纸 | 非必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树木的采伐时提供) | 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盖章) | 是 | 1.现场申请的,提交原件查验即可,如需留存复印件由窗口自行复印;2.网上申请的,提交原件扫描电子版;3.邮寄申请的,可寄送复印件。 | |||||
6 | 生态影响评价材料 |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 原件 | 纸质 | 1 | A4纸 | 非必要(属国有一级公益林时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需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 | |||||
7 | 退耕还林验收报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复印件 | 纸质 | 1 | A4纸 | 非必要(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的林木采伐时提供) |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盖章) | 是 | ||||||
8 | 退耕还林合同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复印件 | 纸质 | 1 | A4纸 | 非必要(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的林木采伐时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无异”并签字(盖章) | 否 | ||||||
9 | ||||||||||||||||
34 | 取消证明材料情形 | 序号 | 取消材料名称 | 取消材料类型 | ||||||||||||
1 | 无 | |||||||||||||||
2 | ||||||||||||||||
35 | 特殊环节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时限 | |||||||||||
1 | 无 | 无 | 0 个工作日 | |||||||||||||
2 | ||||||||||||||||
36 | 中介服务 | 序号 | 服务名称 | 受理前或受理后 | 实施依据 | |||||||||||
1 | 无 | 无 | ||||||||||||||
2 | ||||||||||||||||
37 | 审查方式 | 一、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的审查标准 1.伐区设计材料是否有责任人签名或单位盖章;2.是否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桂林政发〔2013〕17号);3.采伐林木的方式、林种、树种、面积、界线、蓄积量、出材量、权属与申请采伐是否一致。 二、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由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桂林政发〔2013〕17号)的要求实地查验。 三、专家评审标准如下: 审查标准:1.采伐后是否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2.采取作业方式是否有利于形成异龄、复层、混交森林群落;3.是否有利于林木的生长;4.采伐强度是否合理;5.采取防护措施是否科学合理。 | ||||||||||||||
38 | 办理流程 | 序号 | 环节名称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1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窗口工作人员 | 0 个工作日;当场收件 |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签发《收件清单表》或《一次性告知书》 | ||||||||||
2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0 个工作日;当场受理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3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窗口工作人员 | 7 个工作日;无 |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 提出审查意见 | ||||||||||
4 | 审查与决定 | 决定 | 窗口工作人员 | 3 个工作日;无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合格:准予许可 不合格:不予许可 | ||||||||||
5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窗口工作人员 |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或证照 | 批准:制作林木采伐许可证; 不予批准: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 ||||||||||
6 | 制证与送达 | 送达 | 窗口工作人员 | 3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申请人预留地址和联系方式邮政寄送(或电话通知领取)决定文件或证照 | 邮寄或现场送达申请人 | ||||||||||
流程图 | 附件1 流程图.doc | |||||||||||||||
39 | 数量限制 | |||||||||||||||
40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不收费■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现金支付□ | 转账支付□ | |||||||||||||
41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现场公示□ | 报纸公示□ | 其他□ | |||||||||||
42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年检□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
43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查询网址:查询网址: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wsbs.gxzf.gov.cn/(目前仅限通过该网提交的可在该网查询) | |||||||||||||
电话查询■ | 查询电话:0772-6812755 | |||||||||||||||
44 | 结果名称 | 林木采伐许可证 | ||||||||||||||
45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否■ | ||||||||||||
附件4 林木采伐许可证(样本).doc | ||||||||||||||||
46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即办件□ | |||||||||||||
47 | 运行系统 | 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广西)、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
48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常见错误示例 | ||||||||||||||
常见问题解答 | 1. 采伐哪些树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答: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除此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采伐树木均要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根据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关于加强房前屋后零星树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桂林政字[1999]141号),明确规定“零星林木”的范围,要求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进行销售的,必须经乡镇林业工作站核实出具证明,并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采伐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工作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2.权属不清的林木如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答:根据《森林法》第17条的规定,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林木不可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3.如何申请追加森林采伐限额? 答: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应由编限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追加。 4.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否可以延期? 答:采伐作业应当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因故未能完成采伐作业的,应及时报原发证机关注销采伐许可证,并按实际采伐量重新核发新证。对未采伐的林木确需采伐的,应重新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 |||||||||||||||
49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0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51 | 行政救济途径及方式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52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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