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审改办关于印发<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审改办发〔2018〕7号),现就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法定办结时限和依据的调整进行公布。
附件:1、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范和流程图(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鹿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2日
附件1:
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
自治区 主管行政机关 |
项目 编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 层级和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
D29011 |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
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
将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施行)”调整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将法定办结时限由“30个工作日”调整为“30日” |
单位名称:鹿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调整日期:2018年11月22日
附件2: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鹿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的单位。
承诺件
30日
15日
3个工作日
鹿寨县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无数量限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见附件
不收费
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鹿寨县桂园路汇一联商务楼)
综合窗口
0772-6825578
0772-6820300
窗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办公室: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附件1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日、承诺办结时限15日)
附件2
编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企业
经 办 人
填表日期
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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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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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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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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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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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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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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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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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类别 |
分公司□ 办事机构□ | |||||||||||||
特别类型 |
个体工商户□ 百货商店(场)□ | |||||||||||||
经济性质 |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私有制□ | |||||||||||||
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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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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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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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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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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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 理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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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 理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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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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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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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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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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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 |
自有□ 租赁□ 承包□ | |||||||||||||
储存设施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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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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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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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 |
自有□ 租赁□ 承包□ | |||||||||||||
主要管理 制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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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消防安全设施工、器具配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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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状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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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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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 |
成品油(液化气) |
其他危险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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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
规模 |
用途 |
品种 |
规模 |
用途 |
种类 |
规模 |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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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方式 |
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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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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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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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审批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省级发证机关备案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 | |||||||||
剧毒化学品 |
成品油(液化气) |
其他危险化学品 | |||||||
品名 |
规模 |
用途 |
品种 |
规模 |
用途 |
种类 |
规模 |
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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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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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类别 |
甲种□ 乙种□ | ||||||||
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
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登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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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审改办关于印发<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审改办发〔2018〕7号),现就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法定办结时限和依据的调整进行公布。
附件:1、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范和流程图(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鹿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2日
附件1:
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
自治区 主管行政机关 |
项目 编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 层级和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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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
D29011 |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
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
将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施行)”调整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将法定办结时限由“30个工作日”调整为“30日” |
单位名称:鹿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调整日期:2018年11月22日
附件2: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鹿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的单位。
承诺件
30日
15日
3个工作日
鹿寨县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无数量限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见附件
不收费
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鹿寨县桂园路汇一联商务楼)
综合窗口
0772-6825578
0772-6820300
窗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办公室: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附件1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日、承诺办结时限15日)
附件2
编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企业
经 办 人
填表日期
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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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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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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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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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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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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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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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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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类别 |
分公司□ 办事机构□ | |||||||||||||
特别类型 |
个体工商户□ 百货商店(场)□ | |||||||||||||
经济性质 |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私有制□ | |||||||||||||
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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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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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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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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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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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 理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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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 理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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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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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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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 |
自有□ 租赁□ 承包□ | |||||||||||||
储存设施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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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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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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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 |
自有□ 租赁□ 承包□ | |||||||||||||
主要管理 制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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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消防安全设施工、器具配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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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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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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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 |
成品油(液化气) |
其他危险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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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
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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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方式 |
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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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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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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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审批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省级发证机关备案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 | |||||||||
剧毒化学品 |
成品油(液化气) |
其他危险化学品 | |||||||
品名 |
规模 |
用途 |
品种 |
规模 |
用途 |
种类 |
规模 |
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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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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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类别 |
甲种□ 乙种□ | ||||||||
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
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登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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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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