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局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鹿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鹿寨县农业局
2018年10月15日
鹿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
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切实推进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格化,根据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推行“纵向分层监管到底、横向分块监管到边、纵横监管无缝对接”的立体型网格化监管机制,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化、责任化和规范化,建立“属地管理、全面覆盖、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县、乡(镇)、行政村(社区)农产品网格化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而实现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覆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鹿寨县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 网格体系建立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全面覆盖”原则,建立县、乡(镇)、行政村(社区)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格。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个人全部纳入网格进行管理,实行“多网合一,一网多格;一格多员,全员参与;同格同责,失责必究”,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精细化、高效化。
第五条 一级网格。县级建立一级监管网格,县农业局为责任主体,按照市农业局与县农业主管部门的权事划分履行县级监管责任,根据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和内部机构设置明确细化监管责任。
第六条 二级网格。以乡(镇)为单元建立二级网格,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为责任主体,按照县农业局与其乡(镇)监管站的职责划分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根据辖区面积、产业分布和人员配置情况等,分片区或按专业明确细化监管责任。
第七条 三级网格。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每个村(社区)至少安排1名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由县农业局及其乡(镇)监管站管理,承担信息报告、隐患排查、协助执法、政策法规宣传等工作任务。
第三章 网格责任分工
第八条 按照“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原则,各级网格要制定监管责任标准化清单,绘制网格监管网络图,层层签定网格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全面实现监管工作网格化。
第九条 一级网格负责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建设实施工作;指导本辖区二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监督责任人履职情况;承担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任务,组织开展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及宣传等属地管理工作;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有效地处理,并及时向网格监管的主要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受理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
第十条 二级网格负责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建设实施工作;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履行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承担监督检查、例行监测、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受理投诉举报、政策法规宣传等工作任务。建立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大户以及各类农资经营店等档案,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上报;及时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并报告;受理处置投诉举报;组织相关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三级网格负责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资经营场所开展定期巡查、协助执法、隐患排查、政策法规宣传等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上一级网格,协助调查处理;收集、筛选、上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
第四章 网格工作运行
第十二条 各级网格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按以下流程进行报告处理:
(一)三级网格在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基地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当日内必须书面向二级网格报告。
(二)二级网格接报后,需立即组织人员对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处理方案并及时进行处理;对超出网格处理范围的,需接报之日起2日内向上一级网格进行书面报告。
(三)一级网格接报后,需5日内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措施并组织整治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跨行业的突出问题要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处理,跨辖区的重大风险隐患要向上一级网格进行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网格报告,并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先期处置。
(五)各级网格在作出处理决定后5日内将最终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至下一级网格。
第十三条 各网格监管责任人负责网格内监管单位的依法管理,健全网格内外组织协调、督导考核、信息互通、宣教培训等工作制度;对本网格不能独立承担、解决的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各级网格要进一步完善社会共治机制,充分发挥媒体、群众监督力量,落实群防群控措施,及时消除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为保证网格化监管工作收到实效和达到预期目的,各级网格要定期对下一级网格化工作区域开展督查工作,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重点督查网格建设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并将网格化监管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严肃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的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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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局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鹿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鹿寨县农业局
2018年10月15日
鹿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
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切实推进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格化,根据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推行“纵向分层监管到底、横向分块监管到边、纵横监管无缝对接”的立体型网格化监管机制,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化、责任化和规范化,建立“属地管理、全面覆盖、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县、乡(镇)、行政村(社区)农产品网格化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而实现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覆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鹿寨县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 网格体系建立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全面覆盖”原则,建立县、乡(镇)、行政村(社区)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格。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个人全部纳入网格进行管理,实行“多网合一,一网多格;一格多员,全员参与;同格同责,失责必究”,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精细化、高效化。
第五条 一级网格。县级建立一级监管网格,县农业局为责任主体,按照市农业局与县农业主管部门的权事划分履行县级监管责任,根据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和内部机构设置明确细化监管责任。
第六条 二级网格。以乡(镇)为单元建立二级网格,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为责任主体,按照县农业局与其乡(镇)监管站的职责划分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根据辖区面积、产业分布和人员配置情况等,分片区或按专业明确细化监管责任。
第七条 三级网格。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每个村(社区)至少安排1名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由县农业局及其乡(镇)监管站管理,承担信息报告、隐患排查、协助执法、政策法规宣传等工作任务。
第三章 网格责任分工
第八条 按照“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原则,各级网格要制定监管责任标准化清单,绘制网格监管网络图,层层签定网格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全面实现监管工作网格化。
第九条 一级网格负责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建设实施工作;指导本辖区二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监督责任人履职情况;承担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任务,组织开展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及宣传等属地管理工作;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有效地处理,并及时向网格监管的主要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受理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
第十条 二级网格负责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建设实施工作;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履行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承担监督检查、例行监测、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受理投诉举报、政策法规宣传等工作任务。建立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大户以及各类农资经营店等档案,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上报;及时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并报告;受理处置投诉举报;组织相关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三级网格负责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资经营场所开展定期巡查、协助执法、隐患排查、政策法规宣传等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上一级网格,协助调查处理;收集、筛选、上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
第四章 网格工作运行
第十二条 各级网格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按以下流程进行报告处理:
(一)三级网格在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基地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当日内必须书面向二级网格报告。
(二)二级网格接报后,需立即组织人员对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处理方案并及时进行处理;对超出网格处理范围的,需接报之日起2日内向上一级网格进行书面报告。
(三)一级网格接报后,需5日内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措施并组织整治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跨行业的突出问题要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处理,跨辖区的重大风险隐患要向上一级网格进行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网格报告,并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先期处置。
(五)各级网格在作出处理决定后5日内将最终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至下一级网格。
第十三条 各网格监管责任人负责网格内监管单位的依法管理,健全网格内外组织协调、督导考核、信息互通、宣教培训等工作制度;对本网格不能独立承担、解决的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各级网格要进一步完善社会共治机制,充分发挥媒体、群众监督力量,落实群防群控措施,及时消除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为保证网格化监管工作收到实效和达到预期目的,各级网格要定期对下一级网格化工作区域开展督查工作,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重点督查网格建设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并将网格化监管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严肃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的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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