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鹿寨县教育局
地址:鹿寨县城南桂园路8号汇一联商务楼
负责人:赖金华
当事人在鹿寨县教育局幼儿园用品采购(LZHG17-031)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中,没有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的规定和《鹿寨县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ZHG17-031)》第五条交付与验收“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约定进行验收,致使江西昌众科技有限公司不法人员提供的包括假冒伪劣电视机在内的不合格货物通过了验收。具体表现在,在该采购项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验收》(以下简称《验收书》)上签字的项目各验收小组成员、监督人员,没有尽到验收和监督的责任,没有按合同要求对江西昌众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的全部货物进行验收,在接收的货物与采购合同或《验收书》上所列货物不相符的情况下,仍然签了验收合格的结论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规定:
1.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2.建议当事人对本项目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或柳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鹿寨县财政局
2019年10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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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鹿寨县教育局幼儿园用品采购(LZHG17-031)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中,没有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的规定和《鹿寨县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ZHG17-031)》第五条交付与验收“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约定进行验收,致使江西昌众科技有限公司不法人员提供的包括假冒伪劣电视机在内的不合格货物通过了验收。具体表现在,在该采购项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验收》(以下简称《验收书》)上签字的项目各验收小组成员、监督人员,没有尽到验收和监督的责任,没有按合同要求对江西昌众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的全部货物进行验收,在接收的货物与采购合同或《验收书》上所列货物不相符的情况下,仍然签了验收合格的结论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规定:
1.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2.建议当事人对本项目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或柳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鹿寨县财政局
2019年10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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