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民发〔2019〕36号 鹿寨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9-12-18 11:50
来源:鹿寨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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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民政局

文 件

鹿寨县公安局

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鹿寨县交通运输局

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鹿民发〔201936

───────────────

鹿寨县民政局 鹿寨县公安局 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鹿寨县交通运输局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鹿寨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办、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 公安厅 自然资源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桂民发﹝2019﹞5号)精神。为做好我县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鹿寨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鹿寨县公安局              鹿寨县民政局                

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鹿寨县交通运输局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2日

  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印   

鹿寨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

地名是社会基本公共信息,是国家和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地名文化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根据《民政厅 公安厅 自然资源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桂民发﹝2019﹞5号)精神,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鹿政发﹝2006﹞14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 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通过持续推进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不断净化地名环境,延续地名文脉,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发挥地名在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主要任务如下:

  • 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对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处理。
  • 清理更新不规范地名信息。对标注不规范地名的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牌进行更换;对涉及不规范地名信息的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上的地名地址信息依法变更。
  • 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清理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互联网地图、在线导航电子地图等载体上的不规范地名;加强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依托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及时为社会提供准确便捷的标准地名信息。
  • 加强和改进地名管理。加强地名规划,加大对居民区、建筑物、道路、街巷、台、站、港、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核把关;完善地名命名更名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听证和风险评估等制度;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方案编制和上报审批工作规程(暂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地名用字读音规范的指导意见》和《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鹿政发﹝2006﹞14号)。

二、工作原则

(一)审慎稳妥、依法实施准确把握工作重点,严格遵照认定标准,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科学合理确定不规范地名清单,对于可改可不改的不予更改,防止乱改老地名,确保地名总体稳定。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法依规推进,避免因地名命名更名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动员、广泛宣传,争取相关利益主体和当地居民的理解支持。妥善做好所涉证照信息变更,尽量降低因地名更名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体现特色、传承文脉。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要符合地名命名更名基本原则,体现广西历史、地理、人文特征和民族特色。充分汲取各地优秀传统文化养分,集中命名更名一批能够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群众美好向往与期盼且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新地名、好地名,发挥文化引领作用,树立鲜明价值导向,彰显时代精神。

(四)标本兼治、注重实效。按照“整治存量、遏制增量”的要求,在做好清理整治现有不规范地名的同时,着力解决地名管理中存在的机制或制度问题,不断健全完善地名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有效遏制产生和使用新的不规范地名。

三、组织实施

为便于组织开展全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加强各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建立全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联络员制度,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选派一名具体负责本领域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及工作对接协调沟通的业务骨干担任联络员,具体名单见附件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照国家、自治区层面的分工安排,各相关单位职责如下:

  •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业务指导、联系协调和督促检查,指导各部门组织开展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指导合理确定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清单和稳妥开展不规范地名标准化处理,组织加强标准地名公共服务,牵头健全完善地名管理制度机制,协调、上报、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
  • 县公安局负责确认各类门牌地址、身份证、户籍信息等法定证照中涉及的不规范地名,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协助完成县内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工作,同步做好相关信息的更新维护。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确认各类公开出版地图、导航电子地图(含互联网地图)及不动产登记信息中涉及的不规范地名,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督促相关企业或单位及时清理、限期整改,协助完成县内清理整治工作,监督地图编制单位在新版公开出版地图(含各类互联网地图)中使用标准地名,同步做好相关信息的更新维护。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确认各类居民区(住宅小区)、建筑物(建筑群)、其他房产(物业)名称中涉及的不规范地名,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督促相关企业或单位及时清理、限期整改,协助完成县内清理整治工作和监督新建设的房地产(物业)项目使用标准地名,同步做好相关信息的更新维护。
  •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确认各类站、港、场等公共交通设施和道路交通标志中涉及的不规范地名,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督促相关企业或单位及时清理、限期整改,协助完成县内清理整治工作,监督新立项或建设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及其交通标志使用标准地名,同步做好相关信息的更新维护。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确认各类房地产广告、户外广告标牌标识、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中涉及的不规范地名,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督促相关企业或单位及时清理、限期整改,协助完成县内清理整治工作,监督新增房地产广告、户外广告标牌标识和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使用标准地名,同步做好相关信息的更新维护。

四、时间安排

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活动坚持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各阶段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一)2019年8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活动的方案制定、动员部署等基础工作;以及不规范地名的摸底排查并确定需要清理整治的不规范地名清单。

(二)2019年9月底前。科学有序地组织完成不规范地名标准化处理工作。清理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上报市、自治区研究解决。

(三)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相关公共标志牌及户外广告标牌、地图领域中的不规范地名信息清理任务。

(四)2019年12月底前。出台我县农村地区地名标志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推动出台居民地等重要人文地理实体通名使用规范,研究推广地名命名更名预核(备案)制度。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持续推进相关证照上的地名地址信息变更及加强和改进地名管理的建章立制等工作。

  • 方法步骤

(一)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统一的清理整治工作机构,组建专门工作队伍,负责组织实施清理整治工作。联合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科学细化清理整治措施,明确时限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督导问责。

(二)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认定标准。结合近年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等工作成果,在国家制定的列入清理整治范围的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见附件2)基础上,从本地实际出发,在以下5个方面继续细化认定标准:一是地名含义、类型或规模方面刻意夸大,专名或通名远远超出其指代地理实体实际的“大”地名;二是以外国人名地名以及使用外语词及其汉字译写形式命名的“洋”地名;三是盲目追求怪诞离奇,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低级庸俗或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怪”地名;四是一定区域范围内多个地名重名或同音的“重”地名;五是有地无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擅自命名以及少数民族语地名译写不标准、不规范的地名。

(三)认真摸底排查,明确清理重点。各部门对照细化后的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通过社会征集、调差核实、实地走访、部门会商等方式,全面了解全县不规范地名数量、分布等底数详情,详细掌握其在公共标志、户外广告标牌、相关证照上的使用情况,重点排查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地名命名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规范地名,特别是社会影响恶劣、各方反映集中的城镇新建居民区、大型建筑物中的“洋”地名,并逐一登记造册,初步形成拟清理整治的不规范地名目录。《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前命名、已经约定俗成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老地名原则上不列入清理整治范围。

(四)多方征求意见,确定整治清单。各部门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将拟清理整治的不规范地名目录书面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经确认后,仍然存在有争议或者界定不准的不规范地名,应采取专家论证、社会听证等方式,再次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经过以上程序最终确定的拟清理整治的不规范地名录,需以清理整治工作机构名义报本级地名审批机关研究审定,确定最终的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清单后,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强化部门协商,科学有序清理对列入清理整治清单的不规范地名,特别是其中处于使用环节的不规范地名,要加强部门配合、通力协作,充分发挥清理整治工作机构的行动主体作用,根据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分门别类科学有序地进行清理整治,彻底完成不规范地名标准化处理任务。

(六)加强地名管理,强化服务提升。要依托区划地名数据库,构建完善部门间地名信息共享机制,方便相关部门或单位在居民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邮政快递业务、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地图编制等工作中及时获取标准地名信息。地名审批机关要加强标准地名审核发布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新媒体途径,创新发展“互联网+地名”等服务方式,多渠道为社会提供方便快捷的标准地名信息服务,同时强化监督管理,持续引导社会各界自觉使用标准地名,压缩不规范地名滋生蔓延空间,坚决遏制新的不规范地名产生。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文化自信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其在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增强地域认同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把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作为今年地名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予以部署落实,确保清理整治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建立清理整治工作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细化认定标准、制定命名更名方案等方面的作用,保证清理整治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要强化经费保障,涉及的相关法定证照的变更,应在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活动秩序前提下,采取集中变更或逐步变更的方式予以更换,并确保变更期间相关证照正常使用,不得借机向群众收取相关费用。

(二)加强部门协同,凝聚工作合力。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依托统一的清理整治工作机构,进一步密切部门协同配合,形成清理整治工作合力。各部门要主动出击,牵头做好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统筹协调、方案制定、清单确定、标准化处理、督促检查等工作;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交通运输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本部门的业务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完成本领域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和相关信息更新维护任务;要加强协同联动,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联合执法方式坚决予以清理整治。

(三)注重宣传引导,营造工作氛围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渠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地名法规政策,深入宣传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重要意义、清理重点,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和配合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动向,根据实际制定舆情应对方案,营造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附件:1.鹿寨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名单

2.列入清理整治范围的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

附件1

鹿寨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名单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吴元球   副主任   18777271317

县民政局            吴兰芬   副局长   18077235603

县公安局            李梓瑜   副局长   13597126868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韦建斌   副局长   18277261168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文锋   副局长   13878277310

县交通运输局           副局长   15878267766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廖立华   副局长   18978036968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地名办,办公室主任由地名办副主任黄海同志兼任,电话6812593。

附件2

列入清理整治范围的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

序号

类型

认定原则和标准

案例

法规依据

1

刻意夸大的“大” 地名

专名或通名的含义远远超出地理实体实际地域、地位、规模、功能等特征的地名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宇宙、中央、天下”等词语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宇宙城”、“中央首府”、“盛世中央”、“龙御天下”、“天下城”等

  1.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二)地名的命名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九)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2. 地方相关法规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世界、环球、欧洲、澳洲、美洲、中国、中华、全国、万国”等词语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金科世界城”、“欧洲花园”、“澳洲阳光小区”、“万国城”等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特区、首府”等具有专属意义词语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些不是特区的地区随意使用“特区”一词命名居民区或建筑物,以求表达与众不同之意,让人产生歧义

通名层级混乱,刻意夸大地理实体功能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些规模、体量较小且空间狭窄的居民区或建筑物称之为“广场”,给公众造成误导

2

崇洋媚外的“洋” 地名

包含外国人名的地名

含有外国人名或其简称,容易造成误解的地名(历史上已经存在,具有纪念意义或反映中外人民友谊的地名除外)

如:“林肯公寓”、“马可·波罗大厦”、“哥伦布广场”等(“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列宁公园”等不属于此范围)

1、《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

序号

类型

认定原则和标准

案例

法规依据

2

崇洋媚外的“洋”

地名

包含外国地名的地名

含有外国地名或其简称,容易造成误解的地名(地名用词含义符合汉语用词习惯,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如:“曼哈顿社区”、“威尼斯花园”、“巴黎印象城”、“夏威夷小区”等(“西安凯旋门”等不属于此范围)

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1.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四)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2. 地方相关法规

用外语词命名的地名

直接用外文命名的地名

如:某居民区命名为“Ccmall”“Villa小区”等,群众不知如何称呼,也难以理解名称的含义

用外语词汉字译写形式命名的地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如:“帕提欧公馆”(帕提欧是patio的汉字译写形式)、“香榭丽舍小区”(香榭丽舍是Champs-Elysees的汉字译写形成)等(“希尔顿酒店”、西门子公司等不属于此范围)

3

怪异难懂的“怪”

地名

用字不规范的地名

纯粹用数字做专名且无特定含义的地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其派生地名,桥梁道路等名称除外)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99大厦”、“1.1公寓”、“1201小区”等

  1. 《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五)地名的命名应避免使用生僻字。
  2.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二)地名的命名应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3. 地方相关法规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汉字与数字组合且无实际含义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加州1886”、“1加1大厦”等

未经批准,专名中使用“· ”、“-”等非文字符号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中骏·世界城”、“M-3小区”等

序号

类型

认定原则和标准

案例

法规依据

3

怪异难懂的“怪”

地名

含义怪诞离奇的地名

含义不符合公众认知,故弄玄虚,难以理解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一瓶八斗”、“24克拉”、“8哩岛”、“蔚澜香醍”等

  1. 《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五)地名的命名应避免使用生僻字。
  2.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二)地名的命名应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3. 地方相关法规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容易产生歧义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公元99”易使人理解为是公元99年;“果岭100号院”易使人理解为该小区建在高尔夫球场等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拼音字母且无实际含义的地名(有特定含义且广为熟知的外文缩写词除外)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DADA的草地”、“BOBO自由城”难以理解(含有APEC、CBD、IT等缩写词的地名不属于此范围)

含义低级庸俗的地名

含义不健康、有悖公序良俗的地名

如“黄泉路”、“土八路”、“哑巴路”、“杀人湾”、“癫疙宝大山”等

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地名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皇帝、皇庭、御府、帝都、王府、相府”等古代帝王的称谓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等词语的地名(具有特定历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皇庭御景”、“皇家府邸”、“铂金御府”等

4

重名同音的“重”地名

一个城镇内的居民区、建筑物和道路、街巷名称重名或同音

如:某城市内多处存在“建设路”、“人民路”、“公园路”、“解放路”等重名道路现象

  1. 《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三)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2.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五)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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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民发〔2019〕36号 鹿寨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12-18 11:50 来源:鹿寨县民政局

鹿寨县民政局

文 件

鹿寨县公安局

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鹿寨县交通运输局

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鹿民发〔20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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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民政局 鹿寨县公安局 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鹿寨县交通运输局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鹿寨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办、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 公安厅 自然资源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桂民发﹝2019﹞5号)精神。为做好我县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鹿寨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鹿寨县公安局              鹿寨县民政局                

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鹿寨县交通运输局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2日

  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印   

鹿寨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

地名是社会基本公共信息,是国家和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地名文化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根据《民政厅 公安厅 自然资源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桂民发﹝2019﹞5号)精神,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鹿政发﹝2006﹞14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 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通过持续推进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不断净化地名环境,延续地名文脉,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发挥地名在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主要任务如下:

  • 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对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处理。
  • 清理更新不规范地名信息。对标注不规范地名的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牌进行更换;对涉及不规范地名信息的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上的地名地址信息依法变更。
  • 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清理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互联网地图、在线导航电子地图等载体上的不规范地名;加强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依托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及时为社会提供准确便捷的标准地名信息。
  • 加强和改进地名管理。加强地名规划,加大对居民区、建筑物、道路、街巷、台、站、港、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核把关;完善地名命名更名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听证和风险评估等制度;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方案编制和上报审批工作规程(暂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地名用字读音规范的指导意见》和《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鹿政发﹝2006﹞14号)。

二、工作原则

(一)审慎稳妥、依法实施准确把握工作重点,严格遵照认定标准,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科学合理确定不规范地名清单,对于可改可不改的不予更改,防止乱改老地名,确保地名总体稳定。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法依规推进,避免因地名命名更名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动员、广泛宣传,争取相关利益主体和当地居民的理解支持。妥善做好所涉证照信息变更,尽量降低因地名更名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体现特色、传承文脉。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要符合地名命名更名基本原则,体现广西历史、地理、人文特征和民族特色。充分汲取各地优秀传统文化养分,集中命名更名一批能够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群众美好向往与期盼且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新地名、好地名,发挥文化引领作用,树立鲜明价值导向,彰显时代精神。

(四)标本兼治、注重实效。按照“整治存量、遏制增量”的要求,在做好清理整治现有不规范地名的同时,着力解决地名管理中存在的机制或制度问题,不断健全完善地名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有效遏制产生和使用新的不规范地名。

三、组织实施

为便于组织开展全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加强各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建立全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联络员制度,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选派一名具体负责本领域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及工作对接协调沟通的业务骨干担任联络员,具体名单见附件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照国家、自治区层面的分工安排,各相关单位职责如下:

  •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业务指导、联系协调和督促检查,指导各部门组织开展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指导合理确定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清单和稳妥开展不规范地名标准化处理,组织加强标准地名公共服务,牵头健全完善地名管理制度机制,协调、上报、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
  • 县公安局负责确认各类门牌地址、身份证、户籍信息等法定证照中涉及的不规范地名,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协助完成县内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工作,同步做好相关信息的更新维护。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确认各类公开出版地图、导航电子地图(含互联网地图)及不动产登记信息中涉及的不规范地名,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督促相关企业或单位及时清理、限期整改,协助完成县内清理整治工作,监督地图编制单位在新版公开出版地图(含各类互联网地图)中使用标准地名,同步做好相关信息的更新维护。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确认各类居民区(住宅小区)、建筑物(建筑群)、其他房产(物业)名称中涉及的不规范地名,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督促相关企业或单位及时清理、限期整改,协助完成县内清理整治工作和监督新建设的房地产(物业)项目使用标准地名,同步做好相关信息的更新维护。
  •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确认各类站、港、场等公共交通设施和道路交通标志中涉及的不规范地名,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督促相关企业或单位及时清理、限期整改,协助完成县内清理整治工作,监督新立项或建设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及其交通标志使用标准地名,同步做好相关信息的更新维护。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确认各类房地产广告、户外广告标牌标识、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中涉及的不规范地名,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督促相关企业或单位及时清理、限期整改,协助完成县内清理整治工作,监督新增房地产广告、户外广告标牌标识和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使用标准地名,同步做好相关信息的更新维护。

四、时间安排

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活动坚持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各阶段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一)2019年8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活动的方案制定、动员部署等基础工作;以及不规范地名的摸底排查并确定需要清理整治的不规范地名清单。

(二)2019年9月底前。科学有序地组织完成不规范地名标准化处理工作。清理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上报市、自治区研究解决。

(三)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相关公共标志牌及户外广告标牌、地图领域中的不规范地名信息清理任务。

(四)2019年12月底前。出台我县农村地区地名标志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推动出台居民地等重要人文地理实体通名使用规范,研究推广地名命名更名预核(备案)制度。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持续推进相关证照上的地名地址信息变更及加强和改进地名管理的建章立制等工作。

  • 方法步骤

(一)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统一的清理整治工作机构,组建专门工作队伍,负责组织实施清理整治工作。联合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科学细化清理整治措施,明确时限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督导问责。

(二)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认定标准。结合近年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等工作成果,在国家制定的列入清理整治范围的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见附件2)基础上,从本地实际出发,在以下5个方面继续细化认定标准:一是地名含义、类型或规模方面刻意夸大,专名或通名远远超出其指代地理实体实际的“大”地名;二是以外国人名地名以及使用外语词及其汉字译写形式命名的“洋”地名;三是盲目追求怪诞离奇,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低级庸俗或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怪”地名;四是一定区域范围内多个地名重名或同音的“重”地名;五是有地无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擅自命名以及少数民族语地名译写不标准、不规范的地名。

(三)认真摸底排查,明确清理重点。各部门对照细化后的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通过社会征集、调差核实、实地走访、部门会商等方式,全面了解全县不规范地名数量、分布等底数详情,详细掌握其在公共标志、户外广告标牌、相关证照上的使用情况,重点排查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地名命名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规范地名,特别是社会影响恶劣、各方反映集中的城镇新建居民区、大型建筑物中的“洋”地名,并逐一登记造册,初步形成拟清理整治的不规范地名目录。《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前命名、已经约定俗成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老地名原则上不列入清理整治范围。

(四)多方征求意见,确定整治清单。各部门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将拟清理整治的不规范地名目录书面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经确认后,仍然存在有争议或者界定不准的不规范地名,应采取专家论证、社会听证等方式,再次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经过以上程序最终确定的拟清理整治的不规范地名录,需以清理整治工作机构名义报本级地名审批机关研究审定,确定最终的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清单后,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强化部门协商,科学有序清理对列入清理整治清单的不规范地名,特别是其中处于使用环节的不规范地名,要加强部门配合、通力协作,充分发挥清理整治工作机构的行动主体作用,根据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分门别类科学有序地进行清理整治,彻底完成不规范地名标准化处理任务。

(六)加强地名管理,强化服务提升。要依托区划地名数据库,构建完善部门间地名信息共享机制,方便相关部门或单位在居民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邮政快递业务、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地图编制等工作中及时获取标准地名信息。地名审批机关要加强标准地名审核发布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新媒体途径,创新发展“互联网+地名”等服务方式,多渠道为社会提供方便快捷的标准地名信息服务,同时强化监督管理,持续引导社会各界自觉使用标准地名,压缩不规范地名滋生蔓延空间,坚决遏制新的不规范地名产生。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文化自信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其在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增强地域认同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把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作为今年地名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予以部署落实,确保清理整治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建立清理整治工作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细化认定标准、制定命名更名方案等方面的作用,保证清理整治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要强化经费保障,涉及的相关法定证照的变更,应在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活动秩序前提下,采取集中变更或逐步变更的方式予以更换,并确保变更期间相关证照正常使用,不得借机向群众收取相关费用。

(二)加强部门协同,凝聚工作合力。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依托统一的清理整治工作机构,进一步密切部门协同配合,形成清理整治工作合力。各部门要主动出击,牵头做好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统筹协调、方案制定、清单确定、标准化处理、督促检查等工作;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交通运输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本部门的业务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完成本领域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和相关信息更新维护任务;要加强协同联动,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联合执法方式坚决予以清理整治。

(三)注重宣传引导,营造工作氛围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渠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地名法规政策,深入宣传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重要意义、清理重点,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和配合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动向,根据实际制定舆情应对方案,营造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附件:1.鹿寨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名单

2.列入清理整治范围的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

附件1

鹿寨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名单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吴元球   副主任   18777271317

县民政局            吴兰芬   副局长   18077235603

县公安局            李梓瑜   副局长   13597126868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韦建斌   副局长   18277261168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文锋   副局长   13878277310

县交通运输局           副局长   15878267766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廖立华   副局长   18978036968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地名办,办公室主任由地名办副主任黄海同志兼任,电话6812593。

附件2

列入清理整治范围的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

序号

类型

认定原则和标准

案例

法规依据

1

刻意夸大的“大” 地名

专名或通名的含义远远超出地理实体实际地域、地位、规模、功能等特征的地名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宇宙、中央、天下”等词语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宇宙城”、“中央首府”、“盛世中央”、“龙御天下”、“天下城”等

  1.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二)地名的命名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九)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2. 地方相关法规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世界、环球、欧洲、澳洲、美洲、中国、中华、全国、万国”等词语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金科世界城”、“欧洲花园”、“澳洲阳光小区”、“万国城”等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特区、首府”等具有专属意义词语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些不是特区的地区随意使用“特区”一词命名居民区或建筑物,以求表达与众不同之意,让人产生歧义

通名层级混乱,刻意夸大地理实体功能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些规模、体量较小且空间狭窄的居民区或建筑物称之为“广场”,给公众造成误导

2

崇洋媚外的“洋” 地名

包含外国人名的地名

含有外国人名或其简称,容易造成误解的地名(历史上已经存在,具有纪念意义或反映中外人民友谊的地名除外)

如:“林肯公寓”、“马可·波罗大厦”、“哥伦布广场”等(“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列宁公园”等不属于此范围)

1、《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

序号

类型

认定原则和标准

案例

法规依据

2

崇洋媚外的“洋”

地名

包含外国地名的地名

含有外国地名或其简称,容易造成误解的地名(地名用词含义符合汉语用词习惯,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如:“曼哈顿社区”、“威尼斯花园”、“巴黎印象城”、“夏威夷小区”等(“西安凯旋门”等不属于此范围)

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1.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四)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2. 地方相关法规

用外语词命名的地名

直接用外文命名的地名

如:某居民区命名为“Ccmall”“Villa小区”等,群众不知如何称呼,也难以理解名称的含义

用外语词汉字译写形式命名的地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如:“帕提欧公馆”(帕提欧是patio的汉字译写形式)、“香榭丽舍小区”(香榭丽舍是Champs-Elysees的汉字译写形成)等(“希尔顿酒店”、西门子公司等不属于此范围)

3

怪异难懂的“怪”

地名

用字不规范的地名

纯粹用数字做专名且无特定含义的地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其派生地名,桥梁道路等名称除外)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99大厦”、“1.1公寓”、“1201小区”等

  1. 《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五)地名的命名应避免使用生僻字。
  2.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二)地名的命名应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3. 地方相关法规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汉字与数字组合且无实际含义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加州1886”、“1加1大厦”等

未经批准,专名中使用“· ”、“-”等非文字符号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中骏·世界城”、“M-3小区”等

序号

类型

认定原则和标准

案例

法规依据

3

怪异难懂的“怪”

地名

含义怪诞离奇的地名

含义不符合公众认知,故弄玄虚,难以理解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一瓶八斗”、“24克拉”、“8哩岛”、“蔚澜香醍”等

  1. 《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五)地名的命名应避免使用生僻字。
  2.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二)地名的命名应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3. 地方相关法规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容易产生歧义的地名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公元99”易使人理解为是公元99年;“果岭100号院”易使人理解为该小区建在高尔夫球场等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拼音字母且无实际含义的地名(有特定含义且广为熟知的外文缩写词除外)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DADA的草地”、“BOBO自由城”难以理解(含有APEC、CBD、IT等缩写词的地名不属于此范围)

含义低级庸俗的地名

含义不健康、有悖公序良俗的地名

如“黄泉路”、“土八路”、“哑巴路”、“杀人湾”、“癫疙宝大山”等

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地名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皇帝、皇庭、御府、帝都、王府、相府”等古代帝王的称谓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等词语的地名(具有特定历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皇庭御景”、“皇家府邸”、“铂金御府”等

4

重名同音的“重”地名

一个城镇内的居民区、建筑物和道路、街巷名称重名或同音

如:某城市内多处存在“建设路”、“人民路”、“公园路”、“解放路”等重名道路现象

  1. 《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三)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2.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五)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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