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备注 |
1 |
在册登记渔船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渔港隶属关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具体实施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原核准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渔业船舶未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船名、船号、船籍港的;(三)未经核准登记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的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执行。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第八条第二款: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5号)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内陆捕捞机动生产渔船一律纳入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范围。制造、购置、更新改造内陆捕捞渔船,具有审批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自治区下达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1.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是否经过核准登记,是否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是否经原核准登记机构核准登记。2.是否配齐安全设施、设备。3.是否取得船舶证书和按要求配备渔业船员。4.渔业船网工具是否符合指标。5.渔业捕捞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
|
2 |
对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驯养繁殖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 3.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桂渔牧发〔2012〕69号)委托14个设区市以及龙州县、宁明县、扶绥县、凭祥市、桂平市、平南县、合浦县、东兴市、防城区等23个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是否持有合法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是否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进行。 |
|
3 |
对驯养繁殖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检查 |
1.《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经营利用经驯养繁殖的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许可证。 2.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桂渔牧发〔2012〕69号)委托14个设区市以及龙州县、宁明县、扶绥县、凭祥市、桂平市、平南县、合浦县、东兴市、防城区等23个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是否持有合法的经营利用许可证,是否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进行。 |
|
4 |
水产苗种生产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四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除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苗种外,应当取得苗种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苗种生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苗种生产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苗种生产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水产苗种的生产、销售是否符合规定 |
|
5 |
对渔业养殖检查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用饵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养殖水体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化学品,或者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的,责令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和其他有害化合物的水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没收违禁药品,养殖水域不足五十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养殖水域五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养殖水域一百亩以上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利用不符合养殖用水标准的水体进行养殖生产,养殖水域五十亩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养殖水域五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养殖水域一百亩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采捕渔业资源保护品种的幼体作养殖饵料的,内陆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海域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及时对被污染和病死的水生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渔业养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
|
6 |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兽医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全面排查治理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完善兽医实验室管理制度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宣传培训以及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
|
7 |
动物诊疗机构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1.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的情形; 2.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以及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况; 3.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是否依法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4.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数量是否符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要求; 5.是否在动物诊疗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6.是否在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7.是否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8.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是否按规定处理,诊疗废水是否经无害化处理; 9.是否取得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资格,是否依法注册或备案取得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执业证书; 10.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以及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情况; 11.是否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12.是否使用规范的病历册、处方笺并按规定保存; 13.是否未存在未经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证明文件的情况; 14.是否按规定向注册机关报告年度执业活动情况; 15.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
|
8 |
对兽药经营、使用的企业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笫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从事兽药经营、使用的企业和单位。是否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
|
|
9 |
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检查评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动物疫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的评估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实施动物免疫密度检查、免疫质量评估和动物疫病监测时,需要查阅、复制、拍摄、摘录有关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需要采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饲养动物单位及个人,对动物疫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情况。 |
|
10 |
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2、《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驻乡、镇或者特定区域的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从事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否遵守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 |
|
11 |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
12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第五章第十九条获得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产地,应当树立标志牌,标明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区域范围、品种和生产规模,自觉接受和认真配合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1.生产过程中是否有一票否决项;2.养殖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3.生产记录档案是否真实、完整;4.投入品采购、产品销售是否可溯源;5.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13 |
农药生产企业资质和市场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一)生产经营企业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的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生产经营的农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有农药登记证,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质量是否合格。 |
|
14 |
肥料生产企业资质和市场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6月23日发布施行)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一)生产经营企业从事肥料生产经营的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生产经营的肥料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有肥料登记证,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质量是否合格。 |
|
15 |
种子生产企业资质和市场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8日20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一)生产经营企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生产经营的种子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有种子登记证,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质量是否合格。 |
|
16 |
对农业机械维修点的检查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是否存在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或者超越范围承揽农业机械维修项目的情形 |
|
17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年第41号)第二十二条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
行政检查 |
18 |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 |
【规章】《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农机发〔2008〕1号)第二条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
其他行政权力 |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备注 |
1 |
在册登记渔船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渔港隶属关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具体实施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原核准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渔业船舶未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船名、船号、船籍港的;(三)未经核准登记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的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执行。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第八条第二款: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5号)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内陆捕捞机动生产渔船一律纳入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范围。制造、购置、更新改造内陆捕捞渔船,具有审批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自治区下达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1.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是否经过核准登记,是否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是否经原核准登记机构核准登记。2.是否配齐安全设施、设备。3.是否取得船舶证书和按要求配备渔业船员。4.渔业船网工具是否符合指标。5.渔业捕捞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
|
2 |
对国家二级、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驯养繁殖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 3.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桂渔牧发〔2012〕69号)委托14个设区市以及龙州县、宁明县、扶绥县、凭祥市、桂平市、平南县、合浦县、东兴市、防城区等23个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是否持有合法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是否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进行。 |
|
3 |
对驯养繁殖广西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检查 |
1.《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经营利用经驯养繁殖的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许可证。 2.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桂渔牧发〔2012〕69号)委托14个设区市以及龙州县、宁明县、扶绥县、凭祥市、桂平市、平南县、合浦县、东兴市、防城区等23个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是否持有合法的经营利用许可证,是否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进行。 |
|
4 |
水产苗种生产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四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除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苗种外,应当取得苗种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苗种生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苗种生产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苗种生产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水产苗种的生产、销售是否符合规定 |
|
5 |
对渔业养殖检查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用饵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养殖水体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化学品,或者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的,责令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和其他有害化合物的水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没收违禁药品,养殖水域不足五十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养殖水域五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养殖水域一百亩以上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利用不符合养殖用水标准的水体进行养殖生产,养殖水域五十亩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养殖水域五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养殖水域一百亩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采捕渔业资源保护品种的幼体作养殖饵料的,内陆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海域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及时对被污染和病死的水生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渔业养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
|
6 |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兽医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全面排查治理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完善兽医实验室管理制度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宣传培训以及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
|
7 |
动物诊疗机构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1.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的情形; 2.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以及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况; 3.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是否依法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4.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数量是否符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要求; 5.是否在动物诊疗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6.是否在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7.是否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8.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是否按规定处理,诊疗废水是否经无害化处理; 9.是否取得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资格,是否依法注册或备案取得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执业证书; 10.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以及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情况; 11.是否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12.是否使用规范的病历册、处方笺并按规定保存; 13.是否未存在未经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证明文件的情况; 14.是否按规定向注册机关报告年度执业活动情况; 15.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
|
8 |
对兽药经营、使用的企业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笫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从事兽药经营、使用的企业和单位。是否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
|
|
9 |
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检查评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动物疫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的评估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实施动物免疫密度检查、免疫质量评估和动物疫病监测时,需要查阅、复制、拍摄、摘录有关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需要采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饲养动物单位及个人,对动物疫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情况。 |
|
10 |
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2、《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驻乡、镇或者特定区域的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从事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否遵守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 |
|
11 |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
12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第五章第十九条获得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产地,应当树立标志牌,标明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区域范围、品种和生产规模,自觉接受和认真配合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1.生产过程中是否有一票否决项;2.养殖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3.生产记录档案是否真实、完整;4.投入品采购、产品销售是否可溯源;5.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13 |
农药生产企业资质和市场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一)生产经营企业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的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生产经营的农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有农药登记证,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质量是否合格。 |
|
14 |
肥料生产企业资质和市场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6月23日发布施行)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一)生产经营企业从事肥料生产经营的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生产经营的肥料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有肥料登记证,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质量是否合格。 |
|
15 |
种子生产企业资质和市场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8日20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一)生产经营企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生产经营的种子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有种子登记证,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质量是否合格。 |
|
16 |
对农业机械维修点的检查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是否存在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或者超越范围承揽农业机械维修项目的情形 |
|
17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年第41号)第二十二条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
行政检查 |
18 |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 |
【规章】《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农机发〔2008〕1号)第二条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
其他行政权力 |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