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鹿资规执罚字〔2020〕第01008号)

发布日期:2020-05-18 10:50
来源: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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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建榆路77号

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0年5月1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以轮式装载机开采的方式,在鹿寨县鹿寨镇石路村毛略屯覃秀兰山地开采页岩矿,并将开采出约270方页岩矿用于本单位承建S208鹿寨至象州(鹿寨段)公路工程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1、询问笔录;2、开采现场的照片;3、证据保全等证据材料4、测绘图件

我局已于2020年5月13日依法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鹿资规执告字〔2020〕01010号)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对单位作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

罚款缴纳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鹿寨县汇一联大厦一楼缴费窗口。 

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或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20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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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8 10:50 来源: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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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1、询问笔录;2、开采现场的照片;3、证据保全等证据材料4、测绘图件

我局已于2020年5月13日依法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鹿资规执告字〔2020〕01010号)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对单位作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

罚款缴纳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鹿寨县汇一联大厦一楼缴费窗口。 

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或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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