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1 | 鹿寨县百信农资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450223MA5NTHFU2T | 韦继学 | 鹿农(农药罚〔2020〕12号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结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2020年6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鹿寨县四排镇四排街的鹿寨县百信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内摆放有待售的农药产品“草甘膦异丙胺盐”(标签标注:草甘膦异丙胺盐 有效成份含量:41% 剂型:水剂 农药登记证号: PD20097834 净含量:1000克 生产企业: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批号):2017/12/18 ,质量保证期:2年)共计29瓶;该农药产品的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8日,该农药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经立案调查查明,该农药产品是当事人在2018年4月20日以每件180元(12瓶/件,15元/瓶)从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直接购进,购进数量为5件共计60瓶;至检查时止,该农药产品已经销售31瓶,剩余29瓶。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进货及销售凭证,也未按规定制作农药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无法确认当事人2019年12月18日之后该农药的销售数量和违法所得。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结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库存农药“草甘膦异丙胺盐”29瓶 (1000克/瓶 )。 2.罚款人民币6000元。 |
0.6 | 0.06 | 2020/7/6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11450223007794691E |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 11450223007794691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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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1 | 鹿寨县百信农资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450223MA5NTHFU2T | 韦继学 | 鹿农(农药罚〔2020〕12号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结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2020年6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鹿寨县四排镇四排街的鹿寨县百信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内摆放有待售的农药产品“草甘膦异丙胺盐”(标签标注:草甘膦异丙胺盐 有效成份含量:41% 剂型:水剂 农药登记证号: PD20097834 净含量:1000克 生产企业: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批号):2017/12/18 ,质量保证期:2年)共计29瓶;该农药产品的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8日,该农药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经立案调查查明,该农药产品是当事人在2018年4月20日以每件180元(12瓶/件,15元/瓶)从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直接购进,购进数量为5件共计60瓶;至检查时止,该农药产品已经销售31瓶,剩余29瓶。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进货及销售凭证,也未按规定制作农药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无法确认当事人2019年12月18日之后该农药的销售数量和违法所得。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结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库存农药“草甘膦异丙胺盐”29瓶 (1000克/瓶 )。 2.罚款人民币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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