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烟草专卖局文件
柳烟法〔2021〕3号
柳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各县级烟草专卖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备案审查处理决定通知单》(桂烟备审通〔2021〕10号)相关要求,对2020年12月16日公布的《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柳烟法〔2020〕3号)第十二条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5月17日
(可公开)
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柳州市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消费需求,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卷烟零售户获利水平和烟草市场管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辖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柳州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 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由柳州市各县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后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的设置遵循法治导向、公平公正、动态平衡、服务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划根据辖区的人口分布、地理格局、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消费需求、服务覆盖等因素制定。
第二章 总体布局
第六条 柳州市划分为以下区域:
(一)城市(县城)区域,指各区(县)政府所在地区域。城市(县城)区域细分为繁华路段、一般路段、其他路段,繁华路段和一般路段范围以《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城市(县城)区域各路段范围明细表》为标准(详见附件1),繁华路段、一般路段以外的区域视为其他路段。
(二)乡镇区域,指乡(镇)政府所在街道区域。乡镇区域范围以《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乡镇区域范围明细表》为标准(详见附件2)。
(三)行政村区域,指除城市(县城)区域和乡镇区域以外由村民委员会治理管辖的区域。行政村区域范围以《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行政村区域范围明细表》为标准(详见附件3)。行政村经当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划归为集镇的,视为城市(县城)其他路段。
(四)其他特殊区域,指本规划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不同布局模式。
(一)城市(县城)、乡镇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距离限制模式。
(二)行政村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数量限制模式。
(三)其他特殊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模式。
第三章 布局标准
第八条 城市(县城)区域设置零售点标准:
(一)繁华路段:一楼沿街门面设置零售点,与周边最近参照点相互之间距离达到100米以上;非一楼沿街门面设置零售点,与周边最近参照点相互之间距离达到150米以上。
(二)一般路段:一楼沿街门面设置零售点,与周边最近参照点相互之间距离达到150米以上;非一楼沿街门面设置零售点,与周边最近参照点相互之间距离达到200米以上。
(三)其他路段设置零售点,与周边最近参照点相互之间距离达到200米以上。
第九条 乡镇区域设置零售点标准:
乡镇区域设置零售点,与周边最近参照点相互之间距离达到150米以上。
第十条 行政村区域设置零售点标准:
行政村按一村一证设置零售点,已设置的不再增设。
第十一条 其他特殊区域设置零售点标准:
(一)以下情形按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1.城市(县城)区域经营场所实际营业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乡镇和行政村区域营业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可提供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娱乐服务类业态,售烟点固定设置在该经营场所服务总台、收银台、商品部的。
2.城市(县城)区域同一楼层经营场所实际营业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乡镇和行政村区域营业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业态。
(二)以下情形设置一个零售点,已设置的不再增设。
1.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内。
2.内供不对外经营的军队大院、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政府内及占地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工地的生活区内。
3.售烟点设置在游客中心内的A级以上旅游景区。
(三)机场、码头、车站(汽车、火车)在乘客等候厅内设置零售点,与本区域内最近参照点相互之间距离达到100米以上。
(四)占地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厂矿、农场渔场、大专院校内设置零售点的,与本区域内最近参照点相互之间距离达到200米以上。
其他特殊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与区域外零售点互不作为参照点。门面开口朝外的沿街门面按本规划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布局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四章 禁止设置规定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城市(县城)区域中、小学校内及各进出通道口100米以内,其他区域中、小学校内及各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
(二)幼儿园内及各进出通道口10米以内。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的场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参照点距离是指申请点和最近零售点之间最近一侧门沿行人可正常通行的最近距离。
第十四条 申请点处于两种以上不同路段交会处,且该申请点有两个以上与外部相通的大门朝向不同路段的,需同时满足所有路段设置零售点的条件。
申请点与周边最近参照点处于不同路段的,以申请点所处路段布局条件要求为标准。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沿街门面”指:该门面为处于所在道路或街道沿边开放性区域,且直接面向消费者、正门口面朝道路或街道的首排门面。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实际营业面积是指对外营业场所面积,不包括办公室、仓库、厨房等非对外营业部分面积。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所指各类经营业态按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标准认定。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内”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本规划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本规划施行前已经受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按照原规划执行,在本规划施行以后受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适用本规划。
第二十条 本规划由柳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1.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城市(县城)区域各路段
范围明细表
2.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乡镇区域范围明细表
3.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行政村区域范围明细表
抄报:广西区烟草专卖局。
抄送:各县烟草营销部、机关各部门。
分送:局(公司)领导。
柳州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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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烟草专卖局文件
柳烟法〔2021〕3号
柳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各县级烟草专卖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备案审查处理决定通知单》(桂烟备审通〔2021〕10号)相关要求,对2020年12月16日公布的《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柳烟法〔2020〕3号)第十二条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5月17日
(可公开)
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柳州市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消费需求,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卷烟零售户获利水平和烟草市场管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辖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柳州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 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由柳州市各县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后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的设置遵循法治导向、公平公正、动态平衡、服务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划根据辖区的人口分布、地理格局、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消费需求、服务覆盖等因素制定。
第二章 总体布局
第六条 柳州市划分为以下区域:
(一)城市(县城)区域,指各区(县)政府所在地区域。城市(县城)区域细分为繁华路段、一般路段、其他路段,繁华路段和一般路段范围以《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城市(县城)区域各路段范围明细表》为标准(详见附件1),繁华路段、一般路段以外的区域视为其他路段。
(二)乡镇区域,指乡(镇)政府所在街道区域。乡镇区域范围以《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乡镇区域范围明细表》为标准(详见附件2)。
(三)行政村区域,指除城市(县城)区域和乡镇区域以外由村民委员会治理管辖的区域。行政村区域范围以《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行政村区域范围明细表》为标准(详见附件3)。行政村经当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划归为集镇的,视为城市(县城)其他路段。
(四)其他特殊区域,指本规划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不同布局模式。
(一)城市(县城)、乡镇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距离限制模式。
(二)行政村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数量限制模式。
(三)其他特殊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模式。
第三章 布局标准
第八条 城市(县城)区域设置零售点标准:
(一)繁华路段:一楼沿街门面设置零售点,与周边最近参照点相互之间距离达到100米以上;非一楼沿街门面设置零售点,与周边最近参照点相互之间距离达到150米以上。
(二)一般路段:一楼沿街门面设置零售点,与周边最近参照点相互之间距离达到150米以上;非一楼沿街门面设置零售点,与周边最近参照点相互之间距离达到200米以上。
(三)其他路段设置零售点,与周边最近参照点相互之间距离达到200米以上。
第九条 乡镇区域设置零售点标准:
乡镇区域设置零售点,与周边最近参照点相互之间距离达到150米以上。
第十条 行政村区域设置零售点标准:
行政村按一村一证设置零售点,已设置的不再增设。
第十一条 其他特殊区域设置零售点标准:
(一)以下情形按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1.城市(县城)区域经营场所实际营业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乡镇和行政村区域营业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可提供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娱乐服务类业态,售烟点固定设置在该经营场所服务总台、收银台、商品部的。
2.城市(县城)区域同一楼层经营场所实际营业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乡镇和行政村区域营业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业态。
(二)以下情形设置一个零售点,已设置的不再增设。
1.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内。
2.内供不对外经营的军队大院、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政府内及占地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工地的生活区内。
3.售烟点设置在游客中心内的A级以上旅游景区。
(三)机场、码头、车站(汽车、火车)在乘客等候厅内设置零售点,与本区域内最近参照点相互之间距离达到100米以上。
(四)占地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厂矿、农场渔场、大专院校内设置零售点的,与本区域内最近参照点相互之间距离达到200米以上。
其他特殊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与区域外零售点互不作为参照点。门面开口朝外的沿街门面按本规划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布局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四章 禁止设置规定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城市(县城)区域中、小学校内及各进出通道口100米以内,其他区域中、小学校内及各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
(二)幼儿园内及各进出通道口10米以内。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的场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参照点距离是指申请点和最近零售点之间最近一侧门沿行人可正常通行的最近距离。
第十四条 申请点处于两种以上不同路段交会处,且该申请点有两个以上与外部相通的大门朝向不同路段的,需同时满足所有路段设置零售点的条件。
申请点与周边最近参照点处于不同路段的,以申请点所处路段布局条件要求为标准。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沿街门面”指:该门面为处于所在道路或街道沿边开放性区域,且直接面向消费者、正门口面朝道路或街道的首排门面。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实际营业面积是指对外营业场所面积,不包括办公室、仓库、厨房等非对外营业部分面积。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所指各类经营业态按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标准认定。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内”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本规划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本规划施行前已经受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按照原规划执行,在本规划施行以后受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适用本规划。
第二十条 本规划由柳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1.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城市(县城)区域各路段
范围明细表
2.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乡镇区域范围明细表
3.柳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行政村区域范围明细表
抄报:广西区烟草专卖局。
抄送:各县烟草营销部、机关各部门。
分送:局(公司)领导。
柳州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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