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卫疾控〔2021〕4号关于印发2021年鹿寨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23 16:55
来源:鹿寨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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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卫生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现将《2021年鹿寨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技术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鹿寨县卫生健康局

202132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印发 


(网络传输)


2021年鹿寨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技术方案

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1年广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卫办发20211号)要求,为做好我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范围

(一)城市生活饮用水

对县城辖区内的市政供水、城市自建供水、二次供水等设立监测点,对监测点开展水质卫生监测。

(二)农村生活饮用水

覆盖所有乡镇,优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进行水质卫生监测。

二、监测点设置

(一)城市饮用水监测点

1.县城区设10个监测点。其中市政供水监测点分别设在鹿寨县水厂制水车间(出厂水)、江北小区(末梢水)、建中东路县妇幼保健院(末梢水)、鹿寨县委党校(末梢水)、城南社区税务局大院(末梢水);城市自建设施供水设在鹿化水厂制水车间(出厂水)和鹿化生活三区(末梢水);二次供水监测点设在世纪花园、鹿寨镇通宝路一巷21号;学校自建供水设在鹿寨中学。

2.其他要求。水样类型包括出厂水、末梢水和传统水箱式二次供水,其中出厂水、末梢水各计一个监测点。

(二)农村饮用水监测点

1.监测点数量。监测点覆盖所有乡镇。每个乡镇设立2-6个监测点,共计55个监测点。

2.监测点的选择。监测点的设置优先选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次是其他农村集中式供水,并选择3所农村学校末梢水作为监测点,其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的农村学校2所、自建设施供水的农村学校1所。

3.具体监测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同时设立出厂水和末梢水监测点,出厂水、末梢水各计1个监测点,共55个监测点,具体为平山镇水厂、*平山镇九简村都勒屯饮水改造工程、*平山镇龙婆村桥寨屯饮水工程、*平山镇芝山村芝山小学;中渡镇水厂、*中渡镇石墨村石墨屯饮水工程、*中渡镇马安村拉练屯饮水工程;黄冕镇水厂、*黄冕镇六脉村金田屯饮水工程、*黄冕镇大端村里定屯饮水工程;导江乡水厂、*导江乡古董饮水工程;江口乡水厂、*江口乡六合村山井屯饮水工程;拉沟乡水厂、*拉沟乡贝塘村饮水工程;寨沙镇水厂、寨沙镇龙江水厂、*寨沙镇九甫村金袍屯饮水工程、*寨沙镇教化村柳能123队饮水改造工程、*寨沙镇长塘村长塘屯饮水工程、*寨沙镇头社小学饮水工程;四排镇水厂、*四排镇石妙饮水工程、*四排镇和木村寨油屯饮水工程、*四排镇白合村朝阳(田主)屯饮水工程;*鹿寨镇独羊饮水工程、*鹿寨镇大村村冲尾屯饮水工程、*鹿寨镇大村小学饮水工程。(标*号的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三、监测内容与方法

(一)基本情况调查

监测全县饮用水卫生状况,供水单位、监测点等基本信息调查。

(二)水质检测指标和频次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水质常规指标(放射性指标不要求)和氨氮指标监测。此外,可根据我县历年监测的水质状况,结合水源类型、制水工艺、输配水和贮水等各个环节,筛选可能存在风险的水质指标进行监测。城市生活饮用水每年采样检测4次,每个季度1次。农村生活饮用水在枯水期(3-4月)和丰水期(7-9月)各检测1次。

(三)水质监测能力调查

开展1次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调查(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

(四)水性疾病监测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水性疾病发生流行的相关资料,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与水性疾病的相关性分析。

(五)水样采集与保存

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2006)执行。各类监测点水样采样位置要求:出厂水应当位于水处理完成后进入输送管道前的取水口处,末梢水一般应当为用户水龙头处,二次供水应当为水箱出水口或最近的末梢水龙头处,分散式供水在居民家中储水容器中取样。当检测结果超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限值时,应予立即重复测定。

(六)水质检验与评价

水质检验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水质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

四、结果分析与报告

(一)数据录入

安排专人负责数据录入。将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通过“全国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信息系统”上报。为提高数据利用的时效,每次应在实验室结果报告后10天内完成录入。枯水期和丰水期网络直报时限分别为6月10日和11月10日。原始资料在项目执行单位归档备查。

(二)信息反馈

及时将监测信息以检验报告方式反馈给供水单位或供水管理部门,以促使其根据水质卫生监测发现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不断提高供水水质合格率。

(三)结果报告

在上半年和全年水质监测工作完成后15天内,撰写分析报告上报我局,我局将监测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并通报水利、住建、教育等部门。当发现水质毒理学指标超标,或存在其他可能危害人群健康的指标超标时要立即报告。

五、质量控制

(一)承担水质实验室检测的机构,要建立实施全过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检测现场空白样、平行样、试剂空白样和加标回收样等质量控制样,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二)每次采样后,应及时送实验室检测。现场采样人员和实验室检验人员应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一旦检测结果出现异常值,应及时进行沟通、寻找原因,必要时进行复测或重新采样检测。

(三)通过网络直报的监测数据资料要采取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指定专人担任审核员,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后方可上报。

(四)结合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技术培训,统一方法和内容,确保监测结果科学准确。

六、工作职责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辖区内水样采集、实验室检测、现场卫生学调查、监测结果上报等工作。

附表:1.生活饮用水基本情况报告表

2.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类型及供水方式调查表

3.集中式供水工程基本情况调查表

4.供水单位基本信息及水质检测结果报告表

5.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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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卫疾控〔2021〕4号关于印发2021年鹿寨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3 16:55 来源:鹿寨县卫生健康局

各乡镇卫生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现将《2021年鹿寨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技术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鹿寨县卫生健康局

202132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印发 


(网络传输)


2021年鹿寨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技术方案

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1年广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卫办发20211号)要求,为做好我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范围

(一)城市生活饮用水

对县城辖区内的市政供水、城市自建供水、二次供水等设立监测点,对监测点开展水质卫生监测。

(二)农村生活饮用水

覆盖所有乡镇,优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进行水质卫生监测。

二、监测点设置

(一)城市饮用水监测点

1.县城区设10个监测点。其中市政供水监测点分别设在鹿寨县水厂制水车间(出厂水)、江北小区(末梢水)、建中东路县妇幼保健院(末梢水)、鹿寨县委党校(末梢水)、城南社区税务局大院(末梢水);城市自建设施供水设在鹿化水厂制水车间(出厂水)和鹿化生活三区(末梢水);二次供水监测点设在世纪花园、鹿寨镇通宝路一巷21号;学校自建供水设在鹿寨中学。

2.其他要求。水样类型包括出厂水、末梢水和传统水箱式二次供水,其中出厂水、末梢水各计一个监测点。

(二)农村饮用水监测点

1.监测点数量。监测点覆盖所有乡镇。每个乡镇设立2-6个监测点,共计55个监测点。

2.监测点的选择。监测点的设置优先选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次是其他农村集中式供水,并选择3所农村学校末梢水作为监测点,其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的农村学校2所、自建设施供水的农村学校1所。

3.具体监测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同时设立出厂水和末梢水监测点,出厂水、末梢水各计1个监测点,共55个监测点,具体为平山镇水厂、*平山镇九简村都勒屯饮水改造工程、*平山镇龙婆村桥寨屯饮水工程、*平山镇芝山村芝山小学;中渡镇水厂、*中渡镇石墨村石墨屯饮水工程、*中渡镇马安村拉练屯饮水工程;黄冕镇水厂、*黄冕镇六脉村金田屯饮水工程、*黄冕镇大端村里定屯饮水工程;导江乡水厂、*导江乡古董饮水工程;江口乡水厂、*江口乡六合村山井屯饮水工程;拉沟乡水厂、*拉沟乡贝塘村饮水工程;寨沙镇水厂、寨沙镇龙江水厂、*寨沙镇九甫村金袍屯饮水工程、*寨沙镇教化村柳能123队饮水改造工程、*寨沙镇长塘村长塘屯饮水工程、*寨沙镇头社小学饮水工程;四排镇水厂、*四排镇石妙饮水工程、*四排镇和木村寨油屯饮水工程、*四排镇白合村朝阳(田主)屯饮水工程;*鹿寨镇独羊饮水工程、*鹿寨镇大村村冲尾屯饮水工程、*鹿寨镇大村小学饮水工程。(标*号的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三、监测内容与方法

(一)基本情况调查

监测全县饮用水卫生状况,供水单位、监测点等基本信息调查。

(二)水质检测指标和频次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水质常规指标(放射性指标不要求)和氨氮指标监测。此外,可根据我县历年监测的水质状况,结合水源类型、制水工艺、输配水和贮水等各个环节,筛选可能存在风险的水质指标进行监测。城市生活饮用水每年采样检测4次,每个季度1次。农村生活饮用水在枯水期(3-4月)和丰水期(7-9月)各检测1次。

(三)水质监测能力调查

开展1次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调查(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

(四)水性疾病监测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水性疾病发生流行的相关资料,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与水性疾病的相关性分析。

(五)水样采集与保存

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2006)执行。各类监测点水样采样位置要求:出厂水应当位于水处理完成后进入输送管道前的取水口处,末梢水一般应当为用户水龙头处,二次供水应当为水箱出水口或最近的末梢水龙头处,分散式供水在居民家中储水容器中取样。当检测结果超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限值时,应予立即重复测定。

(六)水质检验与评价

水质检验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水质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

四、结果分析与报告

(一)数据录入

安排专人负责数据录入。将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通过“全国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信息系统”上报。为提高数据利用的时效,每次应在实验室结果报告后10天内完成录入。枯水期和丰水期网络直报时限分别为6月10日和11月10日。原始资料在项目执行单位归档备查。

(二)信息反馈

及时将监测信息以检验报告方式反馈给供水单位或供水管理部门,以促使其根据水质卫生监测发现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不断提高供水水质合格率。

(三)结果报告

在上半年和全年水质监测工作完成后15天内,撰写分析报告上报我局,我局将监测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并通报水利、住建、教育等部门。当发现水质毒理学指标超标,或存在其他可能危害人群健康的指标超标时要立即报告。

五、质量控制

(一)承担水质实验室检测的机构,要建立实施全过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检测现场空白样、平行样、试剂空白样和加标回收样等质量控制样,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二)每次采样后,应及时送实验室检测。现场采样人员和实验室检验人员应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一旦检测结果出现异常值,应及时进行沟通、寻找原因,必要时进行复测或重新采样检测。

(三)通过网络直报的监测数据资料要采取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指定专人担任审核员,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后方可上报。

(四)结合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技术培训,统一方法和内容,确保监测结果科学准确。

六、工作职责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辖区内水样采集、实验室检测、现场卫生学调查、监测结果上报等工作。

附表:1.生活饮用水基本情况报告表

2.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类型及供水方式调查表

3.集中式供水工程基本情况调查表

4.供水单位基本信息及水质检测结果报告表

5.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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