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鹿烟处[2023]第4号

发布日期:2023-05-08 10:10
来源:鹿寨县烟草专卖局
  • 字体大小:[
  • ]

鹿寨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鹿烟处[2023]第4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温秋菊族,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522231978********广西鹿寨人,住址:广西鹿寨县四排乡*******联系电话:183772*****

违法事实2023年3月23日10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梁科、赖正勇、李新德来到鹿寨县四排乡长兴路3—6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所有在场执法人员均向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陈述相关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挠执法的义务。经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同意并在其监督配合下进行检查,经检查,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在该经营场所进门左边卷烟展示柜内和该经营场所卷烟存放处内查获卷烟一批,因该批卷烟条盒包装上的激光喷码客户编码已损坏,无法识别。经现场询问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其承认该批卷烟系其本人从金秀县头排镇的商店购进回来销售。在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的监督配合下,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卷烟进行清点,该批卷烟共计16个品种,总计47.8条,具体品种、数量详见《鹿寨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鹿烟存通字[2023]第3000889号、第3000890号)。经现场检查询问得知,位于鹿寨县四排乡长兴路3—6号的经营场所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5022310****,客户编码为145002004****,持证人温秋菊,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因持证人温秋菊不在现场,由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负责该食杂商店销售工作,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供货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因持证人温秋菊的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而该批卷烟作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向本局负责人报告并获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卷烟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开具了《鹿寨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鹿烟存通字[2023]第3000889号、第3000890号),将上述卷烟依法封存后先行登记保存回局作进一步调查。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告知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对此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其可以自收到《鹿寨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鹿烟存通字[2023]第3000889号、第3000890号)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明确表示对我局执法人员先行登记保存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无异议。

另在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的监督配合下,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卷烟进行了现场抽样取证并现场封存,依法开具了《鹿寨县烟草专卖局抽样取证物品清单》鹿烟抽取单字[2023]第4、5、6号,当场由我局执法人员和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签字确认,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并告知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抽样卷烟检测所需具体期限。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JYBG-JWJB45230300019),上述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鉴定结果:真龙(软娇子)26条、红河(硬)7.1条、贵烟(新贵)2条、玉溪(软)1条、真龙(致青春)1条、黄鹤楼(感恩中支)0.7条、黄山(小红方印中支)0.9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条、贵烟(跨越)0.8条、真龙(刘三姐)0.6条、真龙(晶钻刘三姐)0.8条、双喜(软经典)1条、真龙(美人香草)1条、钻石(荷花)1条、七匹狼(蓝)2条、555(国际版)0.9条,共16个品牌47.8条均为真品卷烟。

经查实,当事人温秋菊,经营地址鹿寨县四排乡长兴路3—6号,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卷烟零售业务,许可证号450223100232,客户编码1450020040433,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案发当日,持证人温秋菊不在现场,李树德在现场作为现场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因持证人温秋菊外出,特委托本案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作为代理人配合本案调查。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在询问笔录中供述,当事人温秋菊与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系亲戚关系,当事人温秋菊让李树德帮其负责经营管理该食杂商店所有经营业务。上述被先行登记保存的16个品牌47.8条卷烟(详见《鹿寨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鹿烟存通字[2023]第3000889号、第3000890号)为当事人温秋菊所有该批卷烟系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来宾市金秀县头排镇以真龙(软娇子)65元/条、红河(硬)65元/条、贵烟(新贵)110元/条、玉溪(软)230元/条、真龙(致青春)140元/条、黄鹤楼(感恩中支)300/条、黄山(小红方印中支)23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10元/条、贵烟(跨越)250/元条、真龙(刘三姐)300元/条、真龙(晶钻刘三姐)300元/条、双喜(软经典)110/条、真龙(美人香草)200/条、钻石(荷花)400/条、七匹狼(蓝)75/条、555(国际版)1条300/条的价格购进后将该批卷烟存放在鹿寨县四排乡长兴路3—6号经营场所内为方便顾客以同等价格带动其他商品销售截止案发当日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供述已销售红河(硬)0.9、黄鹤楼(感恩中支)0.3、黄山(小红方印中支)0.1、贵烟(跨越)0.2、真龙(刘三姐)0.4、真龙(晶钻刘三姐)0.2555(国际版)0.12.2条也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任何合法进货手续、有效票据及相关证明。

本案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在询问笔录中虽然供述了从他处购进卷烟用于销售的事实从他处购进卷烟总数量、购进价格及销售价格由于当时没有记录,也无账本等其他相关的证据证明,因此我局对于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供述中的购进卷烟总数量、购进价格及销售价格的供述不予采信,违法所得也无法查清。因此,我局仅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47.8条卷烟计算当事人温秋菊违法进货总额。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3〕12号)中附件1“2023年广西在销卷烟和雪茄烟价格目录”及附件2“2023年全国卷烟和雪茄烟价格目录”的“建议零售价格”进行计算,从而得出当事人温秋菊违法进货总额为5071.50元,[计算方法:真龙(软娇子)26×65=1690元、红河(硬)7.1×75=532.5元、贵烟(新贵)2条×110=220元、玉溪(软)1条×230=230元、真龙(致青春)1条×140=140元、黄鹤楼(感恩中支)0.7条×260=182元、黄山(小红方印中支)0.9条×230=207元、红塔山(硬经典100)1条×110=110元、贵烟(跨越)0.8条×250=200元、真龙(刘三姐)0.6条×300=180元、真龙(晶钻刘三姐)0.8条×300=240元、双喜(软经典)1条×110=110元、真龙(美人香草)1条×200=200元、钻石(荷花)1条×400=400元、七匹狼(蓝)2×80=160元、555(国际版)0.9条×300=270元,合计金额为5071.50元1690.00+532.50元+220.00+230.00元+140.00元+182.00元+207.00元+110.00元+200.00元+180.00元+240.00元+110.00元+200.00元+400.00元+160.00元270.00元=5071.50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47.8条涉案卷烟、抽样物品清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温秋菊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规定,温秋菊违法行为程度等级为“较重”,无依法减轻、从轻情节,无违法所得。对应的裁量处罚种类和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温秋菊出如下决定:

处以进货总额10%的罚款,即5071.50×10%=507.15元(大写:佰零分整)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鹿寨农村合作银行城南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鹿寨县烟草专卖局

            20230508

(本文书一式两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一份)



打印本页 关闭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桂ICP备06009684号-1 桂公网安备 45022302000043号 

返回 部门公示公告 导航
鹿寨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鹿烟处[2023]第4号

发布时间:2023-05-08 10:10 来源:鹿寨县烟草专卖局

鹿寨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鹿烟处[2023]第4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温秋菊族,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522231978********广西鹿寨人,住址:广西鹿寨县四排乡*******联系电话:183772*****

违法事实2023年3月23日10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梁科、赖正勇、李新德来到鹿寨县四排乡长兴路3—6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所有在场执法人员均向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陈述相关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挠执法的义务。经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同意并在其监督配合下进行检查,经检查,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在该经营场所进门左边卷烟展示柜内和该经营场所卷烟存放处内查获卷烟一批,因该批卷烟条盒包装上的激光喷码客户编码已损坏,无法识别。经现场询问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其承认该批卷烟系其本人从金秀县头排镇的商店购进回来销售。在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的监督配合下,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卷烟进行清点,该批卷烟共计16个品种,总计47.8条,具体品种、数量详见《鹿寨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鹿烟存通字[2023]第3000889号、第3000890号)。经现场检查询问得知,位于鹿寨县四排乡长兴路3—6号的经营场所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5022310****,客户编码为145002004****,持证人温秋菊,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因持证人温秋菊不在现场,由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负责该食杂商店销售工作,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供货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因持证人温秋菊的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而该批卷烟作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向本局负责人报告并获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卷烟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开具了《鹿寨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鹿烟存通字[2023]第3000889号、第3000890号),将上述卷烟依法封存后先行登记保存回局作进一步调查。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告知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对此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其可以自收到《鹿寨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鹿烟存通字[2023]第3000889号、第3000890号)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明确表示对我局执法人员先行登记保存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无异议。

另在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的监督配合下,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卷烟进行了现场抽样取证并现场封存,依法开具了《鹿寨县烟草专卖局抽样取证物品清单》鹿烟抽取单字[2023]第4、5、6号,当场由我局执法人员和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签字确认,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并告知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抽样卷烟检测所需具体期限。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JYBG-JWJB45230300019),上述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鉴定结果:真龙(软娇子)26条、红河(硬)7.1条、贵烟(新贵)2条、玉溪(软)1条、真龙(致青春)1条、黄鹤楼(感恩中支)0.7条、黄山(小红方印中支)0.9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条、贵烟(跨越)0.8条、真龙(刘三姐)0.6条、真龙(晶钻刘三姐)0.8条、双喜(软经典)1条、真龙(美人香草)1条、钻石(荷花)1条、七匹狼(蓝)2条、555(国际版)0.9条,共16个品牌47.8条均为真品卷烟。

经查实,当事人温秋菊,经营地址鹿寨县四排乡长兴路3—6号,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卷烟零售业务,许可证号450223100232,客户编码1450020040433,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案发当日,持证人温秋菊不在现场,李树德在现场作为现场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因持证人温秋菊外出,特委托本案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作为代理人配合本案调查。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在询问笔录中供述,当事人温秋菊与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系亲戚关系,当事人温秋菊让李树德帮其负责经营管理该食杂商店所有经营业务。上述被先行登记保存的16个品牌47.8条卷烟(详见《鹿寨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鹿烟存通字[2023]第3000889号、第3000890号)为当事人温秋菊所有该批卷烟系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来宾市金秀县头排镇以真龙(软娇子)65元/条、红河(硬)65元/条、贵烟(新贵)110元/条、玉溪(软)230元/条、真龙(致青春)140元/条、黄鹤楼(感恩中支)300/条、黄山(小红方印中支)23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10元/条、贵烟(跨越)250/元条、真龙(刘三姐)300元/条、真龙(晶钻刘三姐)300元/条、双喜(软经典)110/条、真龙(美人香草)200/条、钻石(荷花)400/条、七匹狼(蓝)75/条、555(国际版)1条300/条的价格购进后将该批卷烟存放在鹿寨县四排乡长兴路3—6号经营场所内为方便顾客以同等价格带动其他商品销售截止案发当日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供述已销售红河(硬)0.9、黄鹤楼(感恩中支)0.3、黄山(小红方印中支)0.1、贵烟(跨越)0.2、真龙(刘三姐)0.4、真龙(晶钻刘三姐)0.2555(国际版)0.12.2条也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任何合法进货手续、有效票据及相关证明。

本案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在询问笔录中虽然供述了从他处购进卷烟用于销售的事实从他处购进卷烟总数量、购进价格及销售价格由于当时没有记录,也无账本等其他相关的证据证明,因此我局对于现场被检查人李树德供述中的购进卷烟总数量、购进价格及销售价格的供述不予采信,违法所得也无法查清。因此,我局仅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47.8条卷烟计算当事人温秋菊违法进货总额。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3〕12号)中附件1“2023年广西在销卷烟和雪茄烟价格目录”及附件2“2023年全国卷烟和雪茄烟价格目录”的“建议零售价格”进行计算,从而得出当事人温秋菊违法进货总额为5071.50元,[计算方法:真龙(软娇子)26×65=1690元、红河(硬)7.1×75=532.5元、贵烟(新贵)2条×110=220元、玉溪(软)1条×230=230元、真龙(致青春)1条×140=140元、黄鹤楼(感恩中支)0.7条×260=182元、黄山(小红方印中支)0.9条×230=207元、红塔山(硬经典100)1条×110=110元、贵烟(跨越)0.8条×250=200元、真龙(刘三姐)0.6条×300=180元、真龙(晶钻刘三姐)0.8条×300=240元、双喜(软经典)1条×110=110元、真龙(美人香草)1条×200=200元、钻石(荷花)1条×400=400元、七匹狼(蓝)2×80=160元、555(国际版)0.9条×300=270元,合计金额为5071.50元1690.00+532.50元+220.00+230.00元+140.00元+182.00元+207.00元+110.00元+200.00元+180.00元+240.00元+110.00元+200.00元+400.00元+160.00元270.00元=5071.50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47.8条涉案卷烟、抽样物品清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温秋菊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规定,温秋菊违法行为程度等级为“较重”,无依法减轻、从轻情节,无违法所得。对应的裁量处罚种类和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温秋菊出如下决定:

处以进货总额10%的罚款,即5071.50×10%=507.15元(大写:佰零分整)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鹿寨农村合作银行城南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鹿寨县烟草专卖局

            20230508

(本文书一式两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一份)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