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鹿烟处[2025]第14号

发布日期:2025-04-08 17:30
来源:鹿寨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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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鹿烟处[2025]第14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5021119**********,广西柳州人,住址:广西柳州市*******,联系电话:187******** 。

违法事实:2025年2月19日11时09分,在市场检查中,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黄冕镇******门面内的鹿寨县****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因当事人何*外出办事,无法配合检查,电话委托现场负责人潘**在现场配合检查,所有在场执法人员均向现场负责人潘**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现场负责人潘**同意并在其监督配合下进行检查,依法在该经营场所的卷烟存放地查获卷烟一批,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该批卷烟的条盒外包装上面的16位激光喷码及通过桂烟E通APP二维码溯源扫码进行查询,得知该批卷烟有桂林市辖区卷烟零售户编码450326105656、450326100977。该批卷烟的零售户编码与持证人何*的零售户编码4502231*****不相符。经询问现场负责人潘**,其承认该批卷烟系其从其他商店购进回来存放在本店内,用于销售。在现场负责人潘**的监督配合下,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卷烟进行清点,该批卷烟共计7个品种:利群(楼外楼)、娇子(X)、双喜(硬金五叶神)、金圣(硬滕王阁)、真龙(轩云)、中南海(典8)、双喜(硬精品好日子),共计11.2条,具体品种,数量详见《鹿寨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鹿烟存通[2025]第3001018号。经现场检查和询问得知,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黄冕镇******门面内的经营场所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502231*****,负责人为何。经现场询问得知现场负责人潘**负责本店销售管理工作,因当事人何的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而该批卷烟作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经向本局负责人报告并获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卷烟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并开具了《鹿寨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鹿烟存通[2025]第3001018号)将该批卷烟依法封存后先行登记保存回局作进一步调查。

另在现场负责人潘**的监督配合下,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卷烟进行抽样取证并现场封存(具体抽样卷烟品种,数量详见《鹿寨县烟草专卖局抽样取证物品清单》鹿烟抽取单字[2025]第6号。当场由我局执法人员和现场负责人潘**签字确认,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并告知现场负责人潘**抽样卷烟检测所需具体期限。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JYBG-JWJB45250200025),上述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鉴定结果:利群(楼外楼)4条,娇子(X)2条,双喜(硬金五叶神)1条,金圣(硬滕王阁)1条,真龙(轩云)2条,中南海(典8)0.6条,双喜(硬精品好日子)0.6条,共7个品牌11.2条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经查实,当事人何*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502231******,负责人为何*,经营地址:鹿寨县黄冕乡******门面内,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4年10月22 日至 2027年7月31日案发当日,现场负责人**在现场配合检查。当事人何*外出办事,委托其雇佣的员工潘**到鹿寨县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询问关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一事,现场负责人潘**在询问笔录中供述,当事人何*为雇佣关系,由其负责管理“鹿寨县****”的日常经营业务。上述被我局执法人员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利群(楼外楼)4条,娇子(X)2条,双喜(硬金五叶神)1条,金圣(硬滕王阁)1条,真龙(轩云)2条,中南海(典8)0.6条,双喜(硬精品好日子)0.6条,共7个品牌共11.2条,均为当事人何*所有。现场负责人潘**在当事人何*知情下从别处购进该批卷烟后,将其储存在其经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黄冕镇******门面内的“鹿寨县****”货物存放地内,用于销售获利,但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任何合法进货手续、有效票据及相关证明。
    本案现场负责人潘**在询问笔录中虽然供述了从他处购进卷烟总数量、购进卷烟价格、卷烟销售价格及卷烟销售数量,但因无账本等其他相关的证据证明,因此我局对于现场负责人潘**供述中的卷烟购进总数量、购进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的供述均不予采信,违法所得也无法查清。因此,我局仅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11.2条卷烟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广西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4〕25号)中附件1“2024年广西在销卷烟和雪茄烟价格目录”的建议零售价计算其违法进货总额,从而得出当事人何*的违法进货总额为1772元,[计算方法:利群(楼外楼)4条×220=880元,娇子(X)2条×100=200元,双喜(硬金五叶神)1条×140=140元,金圣(硬滕王阁)1条×100=100元,真龙(轩云)2条×160=320元,中南海(典8)0.6条×110=66元,双喜(硬精品好日子)0.6条×110=66元,合计金额为1772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11.2条涉案卷烟、抽样物品清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桂烟法〔2024〕12号)规定,何*的违法行为程度等级为“一般”,无违法所得,对应的裁量处罚种类和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6%以上不满8%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出如下决定:

处以进货总额7%的罚款,即1772×7%=124.04元(大写:壹佰贰拾肆元零肆分整)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鹿寨农村合作银行城南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或鹿寨县人民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鹿寨县烟草专卖局

20250408

(本文书一式两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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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鹿烟处[2025]第14号

发布时间:2025-04-08 17:30 来源:鹿寨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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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鹿烟处[2025]第14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5021119**********,广西柳州人,住址:广西柳州市*******,联系电话:187******** 。

违法事实:2025年2月19日11时09分,在市场检查中,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黄冕镇******门面内的鹿寨县****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因当事人何*外出办事,无法配合检查,电话委托现场负责人潘**在现场配合检查,所有在场执法人员均向现场负责人潘**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现场负责人潘**同意并在其监督配合下进行检查,依法在该经营场所的卷烟存放地查获卷烟一批,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该批卷烟的条盒外包装上面的16位激光喷码及通过桂烟E通APP二维码溯源扫码进行查询,得知该批卷烟有桂林市辖区卷烟零售户编码450326105656、450326100977。该批卷烟的零售户编码与持证人何*的零售户编码4502231*****不相符。经询问现场负责人潘**,其承认该批卷烟系其从其他商店购进回来存放在本店内,用于销售。在现场负责人潘**的监督配合下,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卷烟进行清点,该批卷烟共计7个品种:利群(楼外楼)、娇子(X)、双喜(硬金五叶神)、金圣(硬滕王阁)、真龙(轩云)、中南海(典8)、双喜(硬精品好日子),共计11.2条,具体品种,数量详见《鹿寨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鹿烟存通[2025]第3001018号。经现场检查和询问得知,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黄冕镇******门面内的经营场所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502231*****,负责人为何。经现场询问得知现场负责人潘**负责本店销售管理工作,因当事人何的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而该批卷烟作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经向本局负责人报告并获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卷烟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并开具了《鹿寨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鹿烟存通[2025]第3001018号)将该批卷烟依法封存后先行登记保存回局作进一步调查。

另在现场负责人潘**的监督配合下,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卷烟进行抽样取证并现场封存(具体抽样卷烟品种,数量详见《鹿寨县烟草专卖局抽样取证物品清单》鹿烟抽取单字[2025]第6号。当场由我局执法人员和现场负责人潘**签字确认,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并告知现场负责人潘**抽样卷烟检测所需具体期限。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JYBG-JWJB45250200025),上述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鉴定结果:利群(楼外楼)4条,娇子(X)2条,双喜(硬金五叶神)1条,金圣(硬滕王阁)1条,真龙(轩云)2条,中南海(典8)0.6条,双喜(硬精品好日子)0.6条,共7个品牌11.2条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经查实,当事人何*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502231******,负责人为何*,经营地址:鹿寨县黄冕乡******门面内,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4年10月22 日至 2027年7月31日案发当日,现场负责人**在现场配合检查。当事人何*外出办事,委托其雇佣的员工潘**到鹿寨县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询问关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一事,现场负责人潘**在询问笔录中供述,当事人何*为雇佣关系,由其负责管理“鹿寨县****”的日常经营业务。上述被我局执法人员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利群(楼外楼)4条,娇子(X)2条,双喜(硬金五叶神)1条,金圣(硬滕王阁)1条,真龙(轩云)2条,中南海(典8)0.6条,双喜(硬精品好日子)0.6条,共7个品牌共11.2条,均为当事人何*所有。现场负责人潘**在当事人何*知情下从别处购进该批卷烟后,将其储存在其经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黄冕镇******门面内的“鹿寨县****”货物存放地内,用于销售获利,但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任何合法进货手续、有效票据及相关证明。
    本案现场负责人潘**在询问笔录中虽然供述了从他处购进卷烟总数量、购进卷烟价格、卷烟销售价格及卷烟销售数量,但因无账本等其他相关的证据证明,因此我局对于现场负责人潘**供述中的卷烟购进总数量、购进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的供述均不予采信,违法所得也无法查清。因此,我局仅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11.2条卷烟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广西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4〕25号)中附件1“2024年广西在销卷烟和雪茄烟价格目录”的建议零售价计算其违法进货总额,从而得出当事人何*的违法进货总额为1772元,[计算方法:利群(楼外楼)4条×220=880元,娇子(X)2条×100=200元,双喜(硬金五叶神)1条×140=140元,金圣(硬滕王阁)1条×100=100元,真龙(轩云)2条×160=320元,中南海(典8)0.6条×110=66元,双喜(硬精品好日子)0.6条×110=66元,合计金额为1772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11.2条涉案卷烟、抽样物品清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桂烟法〔2024〕12号)规定,何*的违法行为程度等级为“一般”,无违法所得,对应的裁量处罚种类和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6%以上不满8%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出如下决定:

处以进货总额7%的罚款,即1772×7%=124.04元(大写:壹佰贰拾肆元零肆分整)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鹿寨农村合作银行城南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或鹿寨县人民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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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8

(本文书一式两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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