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5年5月28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鹿寨县鹿寨镇桂园路8号汇一联商务楼三楼(鹿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继承业务受理窗口。
联系方式:0772—6819215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 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吴惠珍 |
房屋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鹿寨镇仁厚街20号 |
桂房证字第No.2507409号;鹿国用(九三)字第0117号。【备注:吴惠珍的丈夫沈金淳于2005年5月17日死亡,吴惠珍与沈建华、沈建军、沈艾勤、沈健凌共同继承了沈金淳的上述遗产[公证书编号:(2017)桂鹿证字第217号]】。 |
沈建华、沈建军、沈艾勤、沈健凌 |
登记机构:鹿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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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吴惠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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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镇仁厚街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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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华、沈建军、沈艾勤、沈健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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