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5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1家食品生产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湖畔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月16日,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对当事人鹿寨县湖畔生鲜超市于2025年1月11日购进的小台芒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2月16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系统中收到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SP25-ZJ0309),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吡唑醚菌酯、计量单位:mg/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4、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小台芒吡唑醚菌酯超标的原因是小台芒种植过程使用农药不规范导致。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采购查验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可追溯性;选择供货商时,选择信誉好的供货商,在供货商的食品过市场检测后再进行采购。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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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检单位:鹿寨县湖畔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月16日,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对当事人鹿寨县湖畔生鲜超市于2025年1月11日购进的小台芒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2月16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系统中收到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SP25-ZJ0309),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吡唑醚菌酯、计量单位:mg/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4、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小台芒吡唑醚菌酯超标的原因是小台芒种植过程使用农药不规范导致。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采购查验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可追溯性;选择供货商时,选择信誉好的供货商,在供货商的食品过市场检测后再进行采购。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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