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微: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8日收到你通过中国邮政寄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行政复议请求为:撤销不予立案通知书,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并立案处罚进行赔偿。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5月7日作出鹿政行复〔2025〕21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根据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预留的地址以及你的身份证住址分别投递邮寄(EMS单号:1086241981035、1086241893335),均因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电话无法接通,邮件被退回。工作人员多次通过与你预留的电话联系,均无法接通,本机关无法得知你的文书接收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鹿政行复〔2025〕21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补正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附件:鹿政行复〔2025〕21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鹿寨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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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鹿政行复〔2025〕21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补正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附件:鹿政行复〔2025〕21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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