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李春兰、李春连、鹿寨县小蓉食品店、梁翠英)

发布日期:2025-06-23 08:25
来源: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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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5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4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李春兰、李春鹿寨县小蓉食品店、梁翠英

抽检基本情况

2025225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依法对李春兰摊点的芒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325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李春兰《检验报告》(编号:GXS322500545)结论是: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225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依法对李春连摊点的芒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325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李春连《检验报告》(编号:GXS322500539)结论是: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2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依法对鹿寨县小蓉食品店当日销售的小台芒(芒果)、橙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327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GXS322500594GXS322500595)显示:经对“小台芒(芒果)”抽样检验,结论为:乙酰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对“橙子”抽样检验,结论为:克百威,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22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依法对梁翠英当日销售的小台芒(芒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325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GXS322500514显示:经对“小台芒(芒果)”抽样检验,结论为: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上述被抽检单位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现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提高产量,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间隔期规定,导致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被抽检单位在购进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致使该残留量超标的产品上市销售。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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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李春兰、李春连、鹿寨县小蓉食品店、梁翠英)

发布时间:2025-06-23 08:25 来源: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5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4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李春兰、李春鹿寨县小蓉食品店、梁翠英

抽检基本情况

2025225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依法对李春兰摊点的芒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325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李春兰《检验报告》(编号:GXS322500545)结论是: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225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依法对李春连摊点的芒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325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李春连《检验报告》(编号:GXS322500539)结论是: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2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依法对鹿寨县小蓉食品店当日销售的小台芒(芒果)、橙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327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GXS322500594GXS322500595)显示:经对“小台芒(芒果)”抽样检验,结论为:乙酰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对“橙子”抽样检验,结论为:克百威,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22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依法对梁翠英当日销售的小台芒(芒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325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GXS322500514显示:经对“小台芒(芒果)”抽样检验,结论为: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上述被抽检单位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现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提高产量,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间隔期规定,导致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被抽检单位在购进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致使该残留量超标的产品上市销售。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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