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申请单位:朋派网咖(柳州市鹿寨)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地址: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4号鑫鹿佳园2栋5号商铺一楼部分商铺
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谢春梅;性别:女;年龄:30岁;籍贯:广西鹿寨县
受理反馈意见部门:鹿寨县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0772-6815276 邮编:545600
通讯地址:鹿寨县桂园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无差别全科受理区
公示时限:2025年8月20日-2025年9月2日(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行政机关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幼儿园、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鹿寨县行政审批局
2025年08年20日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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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限:2025年8月20日-2025年9月2日(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行政机关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幼儿园、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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