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5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鹿寨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菊菊小吃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鹿寨县菊菊小吃店当日销售的发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年6月1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506803)显示:经对“发糕”抽样检验,结论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小餐饮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鉴于其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对其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继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学习,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继续规范食品经营行为。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发糕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厂家违规使用添加剂,导致发糕出现铝残留量超标的情况。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学习,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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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5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鹿寨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菊菊小吃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鹿寨县菊菊小吃店当日销售的发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年6月1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506803)显示:经对“发糕”抽样检验,结论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小餐饮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鉴于其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对其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继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学习,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继续规范食品经营行为。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发糕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厂家违规使用添加剂,导致发糕出现铝残留量超标的情况。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学习,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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