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5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鹿寨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许云昌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0日,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许云昌(鹿寨县鹿寨市场)摊点的铁棍山药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年6月10日,检验机构出具的许云昌《检验报告》(编号:SP202506170)结论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实测值为0.499mg/kg,标准指标为:≤0.3mg/kg,判定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上述被抽检单位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你摊位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继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学习,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继续规范食品经营行为。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铁棍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者为提高产量,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间隔期规定,导致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被抽检单位在购进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致使该残留量超标的产品上市销售。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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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5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鹿寨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许云昌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0日,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许云昌(鹿寨县鹿寨市场)摊点的铁棍山药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年6月10日,检验机构出具的许云昌《检验报告》(编号:SP202506170)结论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实测值为0.499mg/kg,标准指标为:≤0.3mg/kg,判定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上述被抽检单位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你摊位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继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学习,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继续规范食品经营行为。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铁棍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者为提高产量,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间隔期规定,导致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被抽检单位在购进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致使该残留量超标的产品上市销售。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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