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大东水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3MACW1BP02A;经营者姓名:韦登辉):
本局于2025年9月22日依法对你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鹿寨市监罚催〔2025〕13号),因本局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店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鹿寨市监罚催〔2025〕13号)。内容是:你店应当自收到上述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鹿寨市监处罚〔2025〕1号)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没收违法所得32元;2.罚款人民币6000元;3.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人民币6000元。
收到上述催告书后,你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凤琼、谢宝泽 联系电话:0772-6661625
联系地址:广西鹿寨县鹿寨镇西闸塘路51号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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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5年9月22日依法对你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鹿寨市监罚催〔2025〕13号),因本局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店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鹿寨市监罚催〔2025〕13号)。内容是:你店应当自收到上述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鹿寨市监处罚〔2025〕1号)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没收违法所得32元;2.罚款人民币6000元;3.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人民币6000元。
收到上述催告书后,你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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