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5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燕子生鲜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鹿寨县燕子生鲜肉店当日销售的胡萝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年7月23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P202512539)结论是:经对“胡萝卜”抽样检验,结论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值为0.36mg/kg)。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胡萝卜噻虫胺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者为了快速控制病菌,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间隔期规定,导致胡萝卜出现农药残留量超标的情况。被抽检单位在购进时未履行产品的进货查验,致使该残留量超标的产品上市销售。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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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检单位:鹿寨县燕子生鲜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鹿寨县燕子生鲜肉店当日销售的胡萝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年7月23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P202512539)结论是:经对“胡萝卜”抽样检验,结论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值为0.36mg/kg)。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胡萝卜噻虫胺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者为了快速控制病菌,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间隔期规定,导致胡萝卜出现农药残留量超标的情况。被抽检单位在购进时未履行产品的进货查验,致使该残留量超标的产品上市销售。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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