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5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鹿寨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湘桂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7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鹿寨县湘桂水果店销售的荔枝(购进日期:2025年7月17日)进行抽检。2025年8月11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G25-T15519),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0.1mg/kg,实测值为0.22mg/kg)。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荔枝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种植环节不规范用药导致。为了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间隔期规定,致使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积累,同时可能未在规定的果树生长阶段使用农药等,使农药在农产品收获时仍有较高残留。导致荔枝出现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情况。被抽检单位在购进时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致使该残留量超标的产品上市销售。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必须向供应商索取并保存好详细的进货凭证、以及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完善进货台账记录;审慎选择供应商,优先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或大型批发市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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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5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鹿寨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湘桂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7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鹿寨县湘桂水果店销售的荔枝(购进日期:2025年7月17日)进行抽检。2025年8月11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G25-T15519),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0.1mg/kg,实测值为0.22mg/kg)。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荔枝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种植环节不规范用药导致。为了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间隔期规定,致使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积累,同时可能未在规定的果树生长阶段使用农药等,使农药在农产品收获时仍有较高残留。导致荔枝出现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情况。被抽检单位在购进时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致使该残留量超标的产品上市销售。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必须向供应商索取并保存好详细的进货凭证、以及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完善进货台账记录;审慎选择供应商,优先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或大型批发市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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