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5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3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荣花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0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鹿寨县荣花食品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鲤鱼(淡水鱼)进行抽检。2025年8月1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G25-T14688),报告中显示: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2.41μg/kg)。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鲤鱼(淡水鱼)存在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的原因可能是养殖者为了快速控制病菌,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间隔期规定,导致鲤鱼(淡水鱼)出现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要求的情况。被抽检单位在购进时查验意识不足,未能落实好进货查验职能,致使该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要求的产品上市销售。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1.进货时对供货商提出严格要求,要求供货商提供的食用农产品符合标准要求,选择向有自检能力、供货前自行检验检测的供货商进货,优先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或大型批发市场。2.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自身的进货查验管理和流程控制,强化食用农产品进货规范合法,最大限度确保所购进的食用农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被抽检单位:莫伟华(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位于鹿寨县鹿寨镇鹿寨市场的莫伟华摊点销售的泥鳅(淡水鱼)进行抽检,2025年8月4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G25-T16597),报告中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100,实测值为382μg/kg)。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了当事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泥鳅(淡水鱼)存在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的原因可能是养植户为了快速控制病菌,加大用药剂量或未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兽药在农产品中残留积累,导致泥鳅(淡水鱼)存在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情况。被抽检单位在购进时未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致使泥鳅(淡水鱼)存在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必须向供应商索取并保存好详细的进货凭证、以及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完善进货台账记录,审慎选择供应商。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亿发生活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8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鹿寨县亿发生活超市采购的红萝卜(胡萝卜)进行了抽检。2025年8月4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G25-T14392),报告中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值为0.42mg/kg)。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国市监稽发〔2025〕10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被抽检的红萝卜(胡萝卜)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种植环节不规范用药导致。为了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间隔期规定,致使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积累,同时可能未在规定的农作物生长阶段使用农药等,使农药在农产品收获时仍有较高残留。被抽检单位在购进时查验意识不足,没有查看购进胡萝卜的检验报告。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食品采购的查验,选择供货商时,选择信誉良好的供货商,在供货商的食品经过市场检测合格再进行采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必须向供应商索取并保存好详细的进货凭证、以及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强化食用农产品进货规范合法,最大限度确保所购进的食用农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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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5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3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荣花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0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鹿寨县荣花食品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鲤鱼(淡水鱼)进行抽检。2025年8月1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G25-T14688),报告中显示: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2.41μg/kg)。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鲤鱼(淡水鱼)存在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的原因可能是养殖者为了快速控制病菌,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间隔期规定,导致鲤鱼(淡水鱼)出现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要求的情况。被抽检单位在购进时查验意识不足,未能落实好进货查验职能,致使该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要求的产品上市销售。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1.进货时对供货商提出严格要求,要求供货商提供的食用农产品符合标准要求,选择向有自检能力、供货前自行检验检测的供货商进货,优先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或大型批发市场。2.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自身的进货查验管理和流程控制,强化食用农产品进货规范合法,最大限度确保所购进的食用农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被抽检单位:莫伟华(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位于鹿寨县鹿寨镇鹿寨市场的莫伟华摊点销售的泥鳅(淡水鱼)进行抽检,2025年8月4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G25-T16597),报告中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100,实测值为382μg/kg)。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了当事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泥鳅(淡水鱼)存在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的原因可能是养植户为了快速控制病菌,加大用药剂量或未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兽药在农产品中残留积累,导致泥鳅(淡水鱼)存在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情况。被抽检单位在购进时未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致使泥鳅(淡水鱼)存在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必须向供应商索取并保存好详细的进货凭证、以及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完善进货台账记录,审慎选择供应商。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亿发生活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8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鹿寨县亿发生活超市采购的红萝卜(胡萝卜)进行了抽检。2025年8月4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G25-T14392),报告中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值为0.42mg/kg)。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国市监稽发〔2025〕10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被抽检的红萝卜(胡萝卜)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种植环节不规范用药导致。为了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间隔期规定,致使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积累,同时可能未在规定的农作物生长阶段使用农药等,使农药在农产品收获时仍有较高残留。被抽检单位在购进时查验意识不足,没有查看购进胡萝卜的检验报告。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食品采购的查验,选择供货商时,选择信誉良好的供货商,在供货商的食品经过市场检测合格再进行采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必须向供应商索取并保存好详细的进货凭证、以及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强化食用农产品进货规范合法,最大限度确保所购进的食用农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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