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鹿寨县小郝小吃店等13家食品经营单位)

发布日期:2025-11-14 17:25
来源: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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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5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13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小郝小吃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818日,我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要求,依法对鹿寨县小郝小吃店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829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了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21249),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硫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64mg/100cm²)。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洗涤剂残留是经营者在清洗消毒餐具时,清洗次数不够,洗涤剂用量过多,流动清水冲洗洗涤剂的时长不够久、次数不够多,导致洗涤剂残留。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增加清水冲洗次数(至少3次),最后一遍用流动清水冲洗,调整洗涤剂使用,选用符合标准的餐具专用洗涤剂,严格按说明书控制用量,避免过量导致残留;进一步规范餐具清洗消毒操作流程,确保消毒时间足够、温度达到标准,消毒后餐具按照规定放于密封保洁设施中,防止二次污染,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小诸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818日,我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要求,依法对鹿寨县小诸粉店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829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了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21248),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硫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63mg/100cm²)。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洗涤剂残留是经营者在清洗消毒餐具时,清洗不够全面到位,洗涤剂用量过多,流动清水冲洗洗涤剂的时长不够久、次数不够多,擦干碗的抹布也残留有洗洁精。导致洗涤剂残留。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餐具用流动清水长时间持续冲洗,冲洗时仔细认真;清洗餐具冲洗洗涤剂时,采用热水冲洗并且增加清洗的次数和时间;严格控制洗涤剂的用量,最大程度减少洗涤剂残留。同时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巴蜀冒菜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812日,我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要求,依法对鹿寨县巴蜀冒菜店(个体工商户)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829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了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20478),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硫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13mg/100cm²)。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在清洗消毒餐具时,清洗不够全面到位,洗涤剂用量过多,流动清水冲洗洗涤剂的时长不够久、次数不够多;擦干碗的抹布也残留有洗洁精。所以导致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合格。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餐具用流动清水长时间持续冲洗,冲洗时仔细认真;清洗餐具冲洗洗涤剂时,增加清洗的次数和时间;严格控制洗涤剂的用量,最大程度减少洗涤剂残留;冲洗干净后再用开水煮二十分钟,自然晾干后再放消毒柜进行消毒。同时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烽桦螺蛳粉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812日,我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要求,依法对鹿寨县烽桦螺蛳粉店(个体工商户)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829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了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20479),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检出)。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在清洗消毒餐具时不够彻底,消毒后的餐具未及时存放在密闭保洁柜中,使消毒过的大碗接触外界空气。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清洗餐具用大量流动清水长时间持续冲洗,冲洗时仔细认真;冲洗干净后再用开水煮二十分钟,自然晾干后再放消毒柜进行消毒,并保证消毒的时间足够长;消毒后的餐具及时放置密闭的保洁柜中,保洁柜也要定时清洗消毒。同时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大诚小厨小吃店城北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812日,我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要求,依法对鹿寨县大诚小厨小吃店城北店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829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了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20484),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11mg/100cm²)。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一是经营者法律知识薄弱,经营环节管理不到位,不知道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会残留在餐具上;二是洗涤剂使用量过多及清洗不彻底造成的,存在主观过错。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餐具清洗消毒操作流程,增加清水冲洗次数(至少3次),最后一遍用流动清水冲洗;调整洗涤剂使用,选用符合标准的餐具专用洗涤剂,严格按说明书控制用量,避免过量导致残留,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袁小润融安滤粉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813日,我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要求,依法对鹿寨县袁小润融安滤粉店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829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了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20567),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检出)。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一是经营者法律知识薄弱,经营环节管理不到位,不知道大肠菌群会残留在餐具上;二是洗涤剂使用量过多及清洗不彻底造成的,存在主观过错。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餐具清洗消毒操作流程,增加清水冲洗次数(至少3次),最后一遍用流动清水冲洗;选用符合标准的餐具专用洗涤剂,严格按说明书控制用量,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煜燊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813日,我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要求,依法对鹿寨县煜燊餐饮店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829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了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20564),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分别为检出、0.010mg/100cm2)。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一是经营者法律知识薄弱,经营环节管理不到位,不知道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会残留在餐具上;二是洗涤剂使用量过多及清洗不彻底造成的,存在主观过错。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餐具清洗消毒操作流程,增加清水冲洗次数(至少3次),最后一遍用流动清水冲洗;调整洗涤剂使用,选用符合标准的餐具专用洗涤剂,严格按说明书控制用量,避免过量导致残留,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利香粉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813日,我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要求,依法对鹿寨县利香粉店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829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了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20570),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10mg/100cm²)。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一是经营者法律知识薄弱,经营环节管理不到位,不知道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会残留在餐具上;二是洗涤剂使用量过多及清洗不彻底造成的,存在主观过错。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餐具清洗消毒操作流程,增加清水冲洗次数(至少3次),最后一遍用流动清水冲洗;调整洗涤剂使用,选用符合标准的餐具专用洗涤剂,严格按说明书控制用量,避免过量导致残留,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福禄米粉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813日,我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要求,依法对鹿寨县福禄米粉店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829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了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20563),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18mg/100cm²)。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一是经营者法律知识薄弱,经营环节管理不到位,不知道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会残留在餐具上;二是洗涤剂使用量过多及清洗不彻底造成的,存在主观过错。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餐具清洗消毒操作流程,增加清水冲洗次数(至少3次),最后一遍用流动清水冲洗;调整洗涤剂使用,选用符合标准的餐具专用洗涤剂,严格按说明书控制用量,避免过量导致残留,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奔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812日,我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要求,依法对鹿寨县奔蛙餐饮店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829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了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20482),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分别为检出、0.034mg/100cm²)。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一是经营者法律知识薄弱,经营环节管理不到位,不知道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会残留在餐具上;二是洗涤剂使用量过多及清洗不彻底造成的,存在主观过错。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餐具清洗消毒操作流程,增加清水冲洗次数(至少3次),最后一遍用流动清水冲洗;调整洗涤剂使用,选用符合标准的餐具专用洗涤剂,严格按说明书控制用量,避免过量导致残留,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韦鲜生粉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818日,我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要求,依法对鹿寨县韦鲜生粉店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829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了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21247),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分别为检出、0.035mg/100cm²)。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一是经营者法律知识薄弱,经营环节管理不到位,不知道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会残留在餐具上;二是洗涤剂使用量过多及清洗不彻底造成的,存在主观过错。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餐具清洗消毒操作流程,增加清水冲洗次数(至少3次),最后一遍用流动清水冲洗;调整洗涤剂使用,选用符合标准的餐具专用洗涤剂,严格按说明书控制用量,避免过量导致残留,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被抽检单位:潘柳荣(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729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位于鹿寨县鹿寨镇建中市场潘柳荣摊点销售的荔枝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827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系统中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G25-T16566),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值为≤0.1mg/kg,实测值为0.44mg/kg)。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采购食品时查验意识不足,未索取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未进一步查验该批农产品是否经市场快检合格;没有相应食品的检测能力。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采购方面的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合格证明的查验;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必须向供应商索取并保存好详细的进货凭证以及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完善进货台账记录;谨慎选择供应商,优先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或大型批发市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被抽检单位:龙胜飞(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731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位于鹿寨县鹿寨镇建中市场龙胜飞摊点销售的豇豆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2025827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系统中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G25-T1678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值为≤0.02mg/kg,实测值为0.047mg/kg)。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了当事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可能是种植户为了快速控制病菌,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间隔期规定,致使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积累,同时可能未在规定的农作物生长阶段使用农药等,使农药在农产品收获时仍有较高残留。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向供应商索取并保存好详细的进货凭证以及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完善进货台账记录;谨慎选择供应商,优先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或大型批发市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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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14 17:25 来源: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5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13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小郝小吃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818日,我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要求,依法对鹿寨县小郝小吃店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829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了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21249),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硫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64mg/100cm²)。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洗涤剂残留是经营者在清洗消毒餐具时,清洗次数不够,洗涤剂用量过多,流动清水冲洗洗涤剂的时长不够久、次数不够多,导致洗涤剂残留。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增加清水冲洗次数(至少3次),最后一遍用流动清水冲洗,调整洗涤剂使用,选用符合标准的餐具专用洗涤剂,严格按说明书控制用量,避免过量导致残留;进一步规范餐具清洗消毒操作流程,确保消毒时间足够、温度达到标准,消毒后餐具按照规定放于密封保洁设施中,防止二次污染,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小诸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818日,我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要求,依法对鹿寨县小诸粉店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829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了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21248),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硫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63mg/100cm²)。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洗涤剂残留是经营者在清洗消毒餐具时,清洗不够全面到位,洗涤剂用量过多,流动清水冲洗洗涤剂的时长不够久、次数不够多,擦干碗的抹布也残留有洗洁精。导致洗涤剂残留。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餐具用流动清水长时间持续冲洗,冲洗时仔细认真;清洗餐具冲洗洗涤剂时,采用热水冲洗并且增加清洗的次数和时间;严格控制洗涤剂的用量,最大程度减少洗涤剂残留。同时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巴蜀冒菜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812日,我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要求,依法对鹿寨县巴蜀冒菜店(个体工商户)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829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了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20478),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硫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13mg/100cm²)。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在清洗消毒餐具时,清洗不够全面到位,洗涤剂用量过多,流动清水冲洗洗涤剂的时长不够久、次数不够多;擦干碗的抹布也残留有洗洁精。所以导致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合格。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餐具用流动清水长时间持续冲洗,冲洗时仔细认真;清洗餐具冲洗洗涤剂时,增加清洗的次数和时间;严格控制洗涤剂的用量,最大程度减少洗涤剂残留;冲洗干净后再用开水煮二十分钟,自然晾干后再放消毒柜进行消毒。同时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烽桦螺蛳粉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812日,我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要求,依法对鹿寨县烽桦螺蛳粉店(个体工商户)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829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了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20479),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检出)。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在清洗消毒餐具时不够彻底,消毒后的餐具未及时存放在密闭保洁柜中,使消毒过的大碗接触外界空气。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清洗餐具用大量流动清水长时间持续冲洗,冲洗时仔细认真;冲洗干净后再用开水煮二十分钟,自然晾干后再放消毒柜进行消毒,并保证消毒的时间足够长;消毒后的餐具及时放置密闭的保洁柜中,保洁柜也要定时清洗消毒。同时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大诚小厨小吃店城北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812日,我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要求,依法对鹿寨县大诚小厨小吃店城北店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829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了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20484),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11mg/100cm²)。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一是经营者法律知识薄弱,经营环节管理不到位,不知道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会残留在餐具上;二是洗涤剂使用量过多及清洗不彻底造成的,存在主观过错。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餐具清洗消毒操作流程,增加清水冲洗次数(至少3次),最后一遍用流动清水冲洗;调整洗涤剂使用,选用符合标准的餐具专用洗涤剂,严格按说明书控制用量,避免过量导致残留,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袁小润融安滤粉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813日,我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要求,依法对鹿寨县袁小润融安滤粉店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829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了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20567),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检出)。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一是经营者法律知识薄弱,经营环节管理不到位,不知道大肠菌群会残留在餐具上;二是洗涤剂使用量过多及清洗不彻底造成的,存在主观过错。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餐具清洗消毒操作流程,增加清水冲洗次数(至少3次),最后一遍用流动清水冲洗;选用符合标准的餐具专用洗涤剂,严格按说明书控制用量,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煜燊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813日,我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要求,依法对鹿寨县煜燊餐饮店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829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了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20564),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分别为检出、0.010mg/100cm2)。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一是经营者法律知识薄弱,经营环节管理不到位,不知道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会残留在餐具上;二是洗涤剂使用量过多及清洗不彻底造成的,存在主观过错。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餐具清洗消毒操作流程,增加清水冲洗次数(至少3次),最后一遍用流动清水冲洗;调整洗涤剂使用,选用符合标准的餐具专用洗涤剂,严格按说明书控制用量,避免过量导致残留,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利香粉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813日,我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要求,依法对鹿寨县利香粉店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829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了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20570),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10mg/100cm²)。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一是经营者法律知识薄弱,经营环节管理不到位,不知道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会残留在餐具上;二是洗涤剂使用量过多及清洗不彻底造成的,存在主观过错。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餐具清洗消毒操作流程,增加清水冲洗次数(至少3次),最后一遍用流动清水冲洗;调整洗涤剂使用,选用符合标准的餐具专用洗涤剂,严格按说明书控制用量,避免过量导致残留,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福禄米粉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813日,我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要求,依法对鹿寨县福禄米粉店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829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了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20563),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18mg/100cm²)。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一是经营者法律知识薄弱,经营环节管理不到位,不知道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会残留在餐具上;二是洗涤剂使用量过多及清洗不彻底造成的,存在主观过错。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餐具清洗消毒操作流程,增加清水冲洗次数(至少3次),最后一遍用流动清水冲洗;调整洗涤剂使用,选用符合标准的餐具专用洗涤剂,严格按说明书控制用量,避免过量导致残留,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奔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812日,我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要求,依法对鹿寨县奔蛙餐饮店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829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了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20482),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分别为检出、0.034mg/100cm²)。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一是经营者法律知识薄弱,经营环节管理不到位,不知道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会残留在餐具上;二是洗涤剂使用量过多及清洗不彻底造成的,存在主观过错。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餐具清洗消毒操作流程,增加清水冲洗次数(至少3次),最后一遍用流动清水冲洗;调整洗涤剂使用,选用符合标准的餐具专用洗涤剂,严格按说明书控制用量,避免过量导致残留,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韦鲜生粉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818日,我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要求,依法对鹿寨县韦鲜生粉店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829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了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21247),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分别为检出、0.035mg/100cm²)。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一是经营者法律知识薄弱,经营环节管理不到位,不知道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会残留在餐具上;二是洗涤剂使用量过多及清洗不彻底造成的,存在主观过错。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餐具清洗消毒操作流程,增加清水冲洗次数(至少3次),最后一遍用流动清水冲洗;调整洗涤剂使用,选用符合标准的餐具专用洗涤剂,严格按说明书控制用量,避免过量导致残留,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被抽检单位:潘柳荣(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729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位于鹿寨县鹿寨镇建中市场潘柳荣摊点销售的荔枝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827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系统中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G25-T16566),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值为≤0.1mg/kg,实测值为0.44mg/kg)。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采购食品时查验意识不足,未索取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未进一步查验该批农产品是否经市场快检合格;没有相应食品的检测能力。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采购方面的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合格证明的查验;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必须向供应商索取并保存好详细的进货凭证以及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完善进货台账记录;谨慎选择供应商,优先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或大型批发市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被抽检单位:龙胜飞(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731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位于鹿寨县鹿寨镇建中市场龙胜飞摊点销售的豇豆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2025827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系统中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G25-T1678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值为≤0.02mg/kg,实测值为0.047mg/kg)。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了当事人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可能是种植户为了快速控制病菌,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间隔期规定,致使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积累,同时可能未在规定的农作物生长阶段使用农药等,使农药在农产品收获时仍有较高残留。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向供应商索取并保存好详细的进货凭证以及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完善进货台账记录;谨慎选择供应商,优先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或大型批发市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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