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鹿寨县留恋食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鹿寨县方建玲蔬菜摊)

发布日期:2025-11-25 17:25
来源: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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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5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留恋食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813日,我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要求,依法对鹿寨县留恋食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829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了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20569),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硫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17mg/100cm²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洗涤剂残留是经营者在清洗消毒餐具时,洗涤剂用量过多,用流动热水冲洗的时长不够久,次数不够多造成的。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清洗餐具用大量流动热水长时间持续冲洗;清洗餐具时,多冲洗2遍;增加消毒时间,从1个小时设置为3个小时,保证洗碗水池、储存环境卫生和干净;严格控制洗涤剂的用量,最大程度减少洗涤剂残留,选用符合标准的餐具专用洗涤剂,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同时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方建玲蔬菜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819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按相关要求,依法对鹿寨县方建玲蔬菜摊销售的芋头和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98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关于芋头的《检验报告》(G25-T18791),报告显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0.1mg/kg,实测值为0.179mg/kg)。2025915日,在同一系统收到关于姜的《检验报告》(G25-T18789),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值为0.41mg/kg)。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可能是种植环境污染和种植户喷洒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不当造成的。被抽检单位在购进芋头和姜时未履行产品的进货查验,致使残留量超标的产品上市销售。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向供应商索取并保存好详细的进货凭证以及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完善进货台账记录;谨慎选择供应商,优先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或大型批发市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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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鹿寨县留恋食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鹿寨县方建玲蔬菜摊)

发布时间:2025-11-25 17:25 来源: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5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留恋食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813日,我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要求,依法对鹿寨县留恋食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829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了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20569),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硫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17mg/100cm²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洗涤剂残留是经营者在清洗消毒餐具时,洗涤剂用量过多,用流动热水冲洗的时长不够久,次数不够多造成的。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清洗餐具用大量流动热水长时间持续冲洗;清洗餐具时,多冲洗2遍;增加消毒时间,从1个小时设置为3个小时,保证洗碗水池、储存环境卫生和干净;严格控制洗涤剂的用量,最大程度减少洗涤剂残留,选用符合标准的餐具专用洗涤剂,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同时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方建玲蔬菜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819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按相关要求,依法对鹿寨县方建玲蔬菜摊销售的芋头和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98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关于芋头的《检验报告》(G25-T18791),报告显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0.1mg/kg,实测值为0.179mg/kg)。2025915日,在同一系统收到关于姜的《检验报告》(G25-T18789),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值为0.41mg/kg)。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可能是种植环境污染和种植户喷洒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不当造成的。被抽检单位在购进芋头和姜时未履行产品的进货查验,致使残留量超标的产品上市销售。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向供应商索取并保存好详细的进货凭证以及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完善进货台账记录;谨慎选择供应商,优先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或大型批发市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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