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日期:2025-12-30 09:00
来源:鹿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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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方:(以下简称委托方):鹿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地址:鹿寨县龙田路30号文化艺术中心南楼5层。

行政执法受托方(以下简称受托方):鹿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地址:鹿寨县龙田路30号文化艺术中心南楼3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5个文件的通知》(厅发〔201984号)精神,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

鹿寨县县域范围内。

二、委托具体事项

集中统一行使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职责。

三、委托权限

行使委托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检查权。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对受托方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负责解释委托事项、权限和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超越委托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委托执法期限

202611日至20261231日。

六、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报鹿寨县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方:鹿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黄雪勇

20251230

受托方:鹿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郑艺

20251230

(鹿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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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5-12-30 09:00 来源:鹿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执法委托方:(以下简称委托方):鹿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地址:鹿寨县龙田路30号文化艺术中心南楼5层。

行政执法受托方(以下简称受托方):鹿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地址:鹿寨县龙田路30号文化艺术中心南楼3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5个文件的通知》(厅发〔201984号)精神,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

鹿寨县县域范围内。

二、委托具体事项

集中统一行使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职责。

三、委托权限

行使委托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检查权。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对受托方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负责解释委托事项、权限和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超越委托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委托执法期限

202611日至20261231日。

六、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报鹿寨县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方:鹿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黄雪勇

20251230

受托方:鹿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郑艺

20251230

(鹿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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