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救助政策明白纸

发布日期:2026-01-22 11:45
来源:鹿寨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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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难题,减轻家庭负担,依据民政部、财政部部署及本地实际,制定本明白纸,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精准享受救助。

一、政策总则

本救助是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对入住合规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专项救助,初步满足符合条件老年人集中照护需求,推动救助与养老福利衔接。

二、救助对象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

1.年满60周岁,已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低保范围;

2.经评估为中重度/完全失能;

3.已通过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护理费用的参保人员,不纳入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范围将适时调整并公示。

三、失能等级评估

1.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开展评估;

2.本人或代理人向村委(社区)或乡镇民政办提出入住机构申请,入住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3.县级民政部门组织2名及以上专业人员实施评估;

4.评估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作为救助核心依据。

四、救助标准与额度

(一)收费标准限制

养老机构收住此类老年人的最高收费,原则上不高于当地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及全护理标准总和。

(二)救助额度计算

救助额度=养老机构实际收费-老年人已获各类民政行政给付(低保金、残疾补贴、养老服务补贴等)。

(三)机构绩效补助

县级民政部门对相关养老机构绩效考核,绩效补助总额不超过实际发放救助金总额的30%

五、申请、审核与发放流程

(一)申请条件

符合救助条件,且已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入住未满30天离世或自行出院需自费)。

(二)申请材料

1.救助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低保证明;4.养老机构服务协议(注明入住时间);5.缴费凭证或缓缴证明;6.评估报告;7.申请人银行卡信息;8.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书。

(三)申请渠道

本人或代理人向入住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也可委托养老机构代办。

(四)审核流程

初审:核查材料完整性,不全者一次性告知补充;

核查:核实入住、收费及补贴领取情况;

公示:核查通过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审批:公示无异议即确定救助金额,有异议及时核查反馈。

(五)救助金发放

救助金自入住当月起算,审批次月起按月社会化发放至申请人银行卡或授权账户,不得截留抵扣。

补充:符合补助条件并已领取补助金的补助对象,次月入住未满15日离世、经评估不符合失能等级要求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金按申请当月核定补助金额的50%予以发放;入住满15日后离世、经评估不符合失能等级要求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金按1个月予以发放。

六、救助对象动态管理

救助对象情况变化(退出低保、失能改善等),本人、代理人及养老机构需及时告知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定期核查,确保救助精准;

不再符合条件的停发救助金,低保渐退期内继续发放至期满。

七、咨询与举报渠道

(一)咨询渠道

可拨打县级民政部门咨询电话6828773,或前往民政部门、社区、合规养老机构咨询。

(二)举报渠道

发现违规问题,可拨打民政部门电话举报,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八、其他说明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原有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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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救助政策明白纸

发布时间:2026-01-22 11:45 来源:鹿寨县民政局

为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难题,减轻家庭负担,依据民政部、财政部部署及本地实际,制定本明白纸,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精准享受救助。

一、政策总则

本救助是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对入住合规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专项救助,初步满足符合条件老年人集中照护需求,推动救助与养老福利衔接。

二、救助对象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

1.年满60周岁,已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低保范围;

2.经评估为中重度/完全失能;

3.已通过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护理费用的参保人员,不纳入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范围将适时调整并公示。

三、失能等级评估

1.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开展评估;

2.本人或代理人向村委(社区)或乡镇民政办提出入住机构申请,入住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3.县级民政部门组织2名及以上专业人员实施评估;

4.评估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作为救助核心依据。

四、救助标准与额度

(一)收费标准限制

养老机构收住此类老年人的最高收费,原则上不高于当地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及全护理标准总和。

(二)救助额度计算

救助额度=养老机构实际收费-老年人已获各类民政行政给付(低保金、残疾补贴、养老服务补贴等)。

(三)机构绩效补助

县级民政部门对相关养老机构绩效考核,绩效补助总额不超过实际发放救助金总额的30%

五、申请、审核与发放流程

(一)申请条件

符合救助条件,且已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入住未满30天离世或自行出院需自费)。

(二)申请材料

1.救助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低保证明;4.养老机构服务协议(注明入住时间);5.缴费凭证或缓缴证明;6.评估报告;7.申请人银行卡信息;8.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书。

(三)申请渠道

本人或代理人向入住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也可委托养老机构代办。

(四)审核流程

初审:核查材料完整性,不全者一次性告知补充;

核查:核实入住、收费及补贴领取情况;

公示:核查通过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审批:公示无异议即确定救助金额,有异议及时核查反馈。

(五)救助金发放

救助金自入住当月起算,审批次月起按月社会化发放至申请人银行卡或授权账户,不得截留抵扣。

补充:符合补助条件并已领取补助金的补助对象,次月入住未满15日离世、经评估不符合失能等级要求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金按申请当月核定补助金额的50%予以发放;入住满15日后离世、经评估不符合失能等级要求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金按1个月予以发放。

六、救助对象动态管理

救助对象情况变化(退出低保、失能改善等),本人、代理人及养老机构需及时告知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定期核查,确保救助精准;

不再符合条件的停发救助金,低保渐退期内继续发放至期满。

七、咨询与举报渠道

(一)咨询渠道

可拨打县级民政部门咨询电话6828773,或前往民政部门、社区、合规养老机构咨询。

(二)举报渠道

发现违规问题,可拨打民政部门电话举报,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八、其他说明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原有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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