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救助是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对入住合规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专项救助,初步满足符合条件老年人集中照护需求,推动救助与养老福利衔接。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
1.年满60周岁,已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低保范围;
2.经评估为中重度/完全失能;
3.已通过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护理费用的参保人员,不纳入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范围将适时调整并公示。
1.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开展评估;
2.本人或代理人向村委(社区)或乡镇民政办提出入住机构申请,入住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3.县级民政部门组织2名及以上专业人员实施评估;
4.评估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作为救助核心依据。
养老机构收住此类老年人的最高收费,原则上不高于当地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及全护理标准总和。
救助额度=养老机构实际收费-老年人已获各类民政行政给付(低保金、残疾补贴、养老服务补贴等)。
县级民政部门对相关养老机构绩效考核,绩效补助总额不超过实际发放救助金总额的30%。
符合救助条件,且已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入住未满30天离世或自行出院需自费)。
1.救助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低保证明;4.养老机构服务协议(注明入住时间);5.缴费凭证或缓缴证明;6.评估报告;7.申请人银行卡信息;8.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书。
本人或代理人向入住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也可委托养老机构代办。
初审:核查材料完整性,不全者一次性告知补充;
核查:核实入住、收费及补贴领取情况;
公示:核查通过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审批:公示无异议即确定救助金额,有异议及时核查反馈。
救助金自入住当月起算,审批次月起按月社会化发放至申请人银行卡或授权账户,不得截留抵扣。
补充:符合补助条件并已领取补助金的补助对象,次月入住未满15日离世、经评估不符合失能等级要求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金按申请当月核定补助金额的50%予以发放;入住满15日后离世、经评估不符合失能等级要求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金按1个月予以发放。
救助对象情况变化(退出低保、失能改善等),本人、代理人及养老机构需及时告知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定期核查,确保救助精准;
不再符合条件的停发救助金,低保渐退期内继续发放至期满。
可拨打县级民政部门咨询电话6828773,或前往民政部门、社区、合规养老机构咨询。
发现违规问题,可拨打民政部门电话举报,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原有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明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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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救助是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对入住合规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专项救助,初步满足符合条件老年人集中照护需求,推动救助与养老福利衔接。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
1.年满60周岁,已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低保范围;
2.经评估为中重度/完全失能;
3.已通过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护理费用的参保人员,不纳入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范围将适时调整并公示。
1.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开展评估;
2.本人或代理人向村委(社区)或乡镇民政办提出入住机构申请,入住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3.县级民政部门组织2名及以上专业人员实施评估;
4.评估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作为救助核心依据。
养老机构收住此类老年人的最高收费,原则上不高于当地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及全护理标准总和。
救助额度=养老机构实际收费-老年人已获各类民政行政给付(低保金、残疾补贴、养老服务补贴等)。
县级民政部门对相关养老机构绩效考核,绩效补助总额不超过实际发放救助金总额的30%。
符合救助条件,且已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入住未满30天离世或自行出院需自费)。
1.救助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低保证明;4.养老机构服务协议(注明入住时间);5.缴费凭证或缓缴证明;6.评估报告;7.申请人银行卡信息;8.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书。
本人或代理人向入住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也可委托养老机构代办。
初审:核查材料完整性,不全者一次性告知补充;
核查:核实入住、收费及补贴领取情况;
公示:核查通过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审批:公示无异议即确定救助金额,有异议及时核查反馈。
救助金自入住当月起算,审批次月起按月社会化发放至申请人银行卡或授权账户,不得截留抵扣。
补充:符合补助条件并已领取补助金的补助对象,次月入住未满15日离世、经评估不符合失能等级要求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金按申请当月核定补助金额的50%予以发放;入住满15日后离世、经评估不符合失能等级要求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金按1个月予以发放。
救助对象情况变化(退出低保、失能改善等),本人、代理人及养老机构需及时告知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定期核查,确保救助精准;
不再符合条件的停发救助金,低保渐退期内继续发放至期满。
可拨打县级民政部门咨询电话6828773,或前往民政部门、社区、合规养老机构咨询。
发现违规问题,可拨打民政部门电话举报,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原有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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