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林业局】鹿林发〔2023〕1号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涉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5-31 15:00
来源:鹿寨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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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发挥林业行政和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细化涉林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之间的衔接具体措施,强化破坏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涉林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合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规范涉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工作的意见》(桂林发〔202220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共同研究,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

一、规范涉林案件报案受理规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收到涉林案件举报或报案信息后,均应依法依规予以受理、登记,禁止相互推诿,由最先收到案件举报或报案信息的单位牵头,及时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两部门力量共同前往涉案现场开展核查工作。同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鉴定材料。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材料,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林业行政案件查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规范明显涉嫌犯罪行为的通报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执法机构在执法巡查检查、图斑核查、受理群众举报过程中,发现涉林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辖区公安机关通报,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口头通报,并于24小时内补交书面材料,所有书面材料均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做好通报相关材料的签收交接及存档备查。通报函件可参照《工作意见》附件2范本,并附现场调查图、未办理合法手续证明、图斑核查资料(图斑核查资料应包括:1.涉嫌违法图斑涉及林地地类、权属证明;2.涉嫌违法图斑鉴定意见)及其他涉案有关材料,便于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辖规定,把主动作为和受理移送相结合,畅通受理渠道,充分行使侦查权,确保执法必严、有罪必究;接到明显涉嫌犯罪线索通报后,应当做好登记,参照《工作意见》附件3做好签收回执及存档备查;应当立即受理并及时调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行政机关。

三、规范行刑衔接与案件移送工作

(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发现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二)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实施林业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依法立案;

2.有合法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以下情形可视为“明显涉嫌犯罪”:

3.盗伐林木蓄积量明显达到2立方米(或幼树100株)以上,滥伐林木蓄积量明显达到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以上的行为;

4.违法使用林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地行为,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其他林地面积10亩以上的;

5.危害国家重点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

6.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行为,或者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烧毁林木3000株)以上的行为。

非法采伐林木蓄积量、违法使用林地面积、火灾过火林地面积等行为的现场调查图可由具有林业专业知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采取地形图勾绘或者使用专业定位仪器现场走界等多种方式取得,调查人员需在现场调查图上签名。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提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调查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三)移送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1.犯罪案件移送书(《工作意见》附件4)。应当写明案由,如XXX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不作硬性标准;案情概要及移送理由要载明行政案件立案时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调查的基本情况,涉案林地地类、权属、面积或林木权属的以及移送的法律依据。还应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行政机关公章;(详见附件2案件移送书模板)。

2.涉犯罪案件情况的初步调查报告。一要载明涉案林木(林地)基本情况,包括如何发现案件,何时立了行政案件,何时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做鉴定调查工作,鉴定调查结果如何,是否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以及案发地的现状描述;二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包括初步调查到行为人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何人何时采用何种方式进行何种违法行为。如未找到违法嫌疑人则不做硬性要求,只需要载明初步调查的违法事实,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何时发现何地涉嫌存在了何种违法行为,三要载明移交的法律依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法律法规或者法释的依据要具体表述条款项,并且要载明依据的具体内容。四要载明部门意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案件要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并依法写清楚移交意见。(详见附件3《关于移交 XXX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的初步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列好清单一并移交,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特征、登记保存地点等事项,如没有涉案物品,此项材料可不提供。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聘

请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机构或业务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调查报告或技术认定书等必须合法合规。同时附带对鉴定或认定结果的通知书,如已找到违法嫌疑人,通知书的对象为违法嫌疑人及被害人,如未找到违法嫌疑人,通知书的对象则为涉案林地或林木所在村委;(详见附件4《鉴定意见通知书》。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调查阶段依法取得的其他材料可一并移交公安机关,如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现场照片或者录音录像资料,需载明需证明的事实对象、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等,公安机关不得针对相关笔录做其他硬性标准。如已作出行政处罚的应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指定2名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书面报告,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应当于3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理由记录在案。

(五)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办理的行政案件涉嫌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可以向林业行政执法机构查询案件情况,确有需要的,可以提出书面建议,并抄送县

人民检察院,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予以答复,不予移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公安机关对林业行政执法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符合管辖规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对移送材料不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移送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在3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七)公安机关对林业行政执法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

应当自接收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及抄送县人民检察院。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对不予立案存在异议的,可以自接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的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八)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林业行政执法机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九)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涉林违法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县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案件移送实施监督,认为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未移送的,可以向林业行政执法机构提出移送犯罪案件的检察建议。

(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涉林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公安机关和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处理,公安机关或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人民检察院。

四、严格规范证据收集与认定

(一)对林地(草地、湿地)面积、林木株数、林木材积及木材蓄积量、大众普遍熟知的野生动植物种类等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司法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执法人员可以进行现场勘验,所形成的勘验检查笔录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在现场勘验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协助,出具专业意见,一并作为证据。

(二)林木及其伐桩灭失,致使不能按照常规方法计算林木蓄积量或林木株数的,执法人员可以根据相应的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等计算确定;没有森林资源清查或者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的,可以采取选择与被毁坏林木相同起源、立地条件和林分生长状况相近似的其他林分样地,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测算林木蓄积量的方式确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中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和第七十九条“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可以根据下列证据之一予以确定:

1.林业行政执法机构按程序审核出具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测算审批表(《工作意见》附件8);

2.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机构或业务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经先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实际发生费用凭证;

4.执法调查人员围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对当事人或林业工程相关人员开展的询问笔录;

5.其他合法有效证据。

根据以上证据测算的费用,平均数低于10元/平方米或高于30元/平方米的,应邀请包括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在内的5名以上专业人员召开论证会。论证通过后将有关情况、理由等在门户网站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请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中的“林木价值”,根据销售数额认定。无销售数额、销售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售数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核算。必要时也可以参照相关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或者根据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认定。

(五)因破坏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而启动民事公益诉讼或生态损害赔偿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行业特点,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包括提供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推荐评估鉴定机构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林案件,需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及相关林业技术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

(六)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七)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提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案件相关证明材料,或在检验、鉴定、认定等工作过程中依法提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必要协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五、加强涉林刑事案件侦查与协作配合

(一)针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明显涉嫌犯罪线索通报或行刑衔接,以及林场报案,抄送县人民检察院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跟踪案件的查处情况。对不依法履职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按规定通报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媒体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适时开展挂牌督办,督促案件办理,确保涉林违法犯罪依法查处到位。

(二)进一步推动涉林刑事案件查办合力,深化个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推进个案侦查证据收集固定的合法性、及时性、全面性,提升办案效率,提高案件质量。

(三)对正在侦查的重大疑难复杂涉林刑事案件,检察院应公安机关邀请或者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派员适时介入的,应对案件性质、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公益诉讼线索的,及时邀请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介入。

(四)对未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涉林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应根据案件侦查需要或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及时、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中断侦查,防止挂案、久侦不决。

(五)共同加强对涉林刑事案件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司法状况的分析研究,通过同堂培训、个案会商、联席座谈、庭审观摩等方式,共同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六)推动建立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违法犯罪涉林案件的信息双向通报机制,收集并相互通报相关执法办案信息,实现数据双向通报、共享。对有关案件信息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要求。

六、加强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协作

(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检察院之间要加强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作。对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通报邀请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支持起诉,人民检察院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查阅、调取、复制林业行政执法卷宗材料,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检察机关需要涉林专业技术支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出具专业意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可以商请检察机关提供法律意见、依法指导调查取证等法律支持。

(二)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林业主管部门违法履职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启动公益诉讼程序,通过磋商或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检察建议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回复。确实需整改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制作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时向检察机关

说明情况;不存在违法履职或不作为情形,或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未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回复说明情况。对跨行政区域或者重大敏感问题线索,检察机关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分别向上级机关报告情况,并在上级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及时处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处理情况向同级检察机关书面回复。

(三)对人民法院判决的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相关执行工作,探索建立多元、立体生态修复机制,引导赔偿义务人采取补植复绿、替代修复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

七、建立健全协作机制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强化层级监督,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督导执法办案部门依法办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通报辖区内有关林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立案、侦查、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规范涉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工作的意见(桂林发〔202220号)

2.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涉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试行)(柳林园发〔202318号)

鹿寨县林业局                  鹿寨县人民法院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鹿寨县公安局

                                 

202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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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林业局】鹿林发〔2023〕1号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涉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5-31 15:00 来源:鹿寨县林业局

                                                 

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发挥林业行政和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细化涉林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之间的衔接具体措施,强化破坏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涉林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合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规范涉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工作的意见》(桂林发〔202220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共同研究,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

一、规范涉林案件报案受理规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收到涉林案件举报或报案信息后,均应依法依规予以受理、登记,禁止相互推诿,由最先收到案件举报或报案信息的单位牵头,及时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两部门力量共同前往涉案现场开展核查工作。同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鉴定材料。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材料,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林业行政案件查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规范明显涉嫌犯罪行为的通报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执法机构在执法巡查检查、图斑核查、受理群众举报过程中,发现涉林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辖区公安机关通报,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口头通报,并于24小时内补交书面材料,所有书面材料均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做好通报相关材料的签收交接及存档备查。通报函件可参照《工作意见》附件2范本,并附现场调查图、未办理合法手续证明、图斑核查资料(图斑核查资料应包括:1.涉嫌违法图斑涉及林地地类、权属证明;2.涉嫌违法图斑鉴定意见)及其他涉案有关材料,便于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辖规定,把主动作为和受理移送相结合,畅通受理渠道,充分行使侦查权,确保执法必严、有罪必究;接到明显涉嫌犯罪线索通报后,应当做好登记,参照《工作意见》附件3做好签收回执及存档备查;应当立即受理并及时调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行政机关。

三、规范行刑衔接与案件移送工作

(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发现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二)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实施林业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依法立案;

2.有合法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以下情形可视为“明显涉嫌犯罪”:

3.盗伐林木蓄积量明显达到2立方米(或幼树100株)以上,滥伐林木蓄积量明显达到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以上的行为;

4.违法使用林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地行为,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其他林地面积10亩以上的;

5.危害国家重点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

6.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行为,或者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烧毁林木3000株)以上的行为。

非法采伐林木蓄积量、违法使用林地面积、火灾过火林地面积等行为的现场调查图可由具有林业专业知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采取地形图勾绘或者使用专业定位仪器现场走界等多种方式取得,调查人员需在现场调查图上签名。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提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调查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三)移送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1.犯罪案件移送书(《工作意见》附件4)。应当写明案由,如XXX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不作硬性标准;案情概要及移送理由要载明行政案件立案时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调查的基本情况,涉案林地地类、权属、面积或林木权属的以及移送的法律依据。还应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行政机关公章;(详见附件2案件移送书模板)。

2.涉犯罪案件情况的初步调查报告。一要载明涉案林木(林地)基本情况,包括如何发现案件,何时立了行政案件,何时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做鉴定调查工作,鉴定调查结果如何,是否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以及案发地的现状描述;二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包括初步调查到行为人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何人何时采用何种方式进行何种违法行为。如未找到违法嫌疑人则不做硬性要求,只需要载明初步调查的违法事实,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何时发现何地涉嫌存在了何种违法行为,三要载明移交的法律依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法律法规或者法释的依据要具体表述条款项,并且要载明依据的具体内容。四要载明部门意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案件要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并依法写清楚移交意见。(详见附件3《关于移交 XXX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的初步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列好清单一并移交,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特征、登记保存地点等事项,如没有涉案物品,此项材料可不提供。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聘

请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机构或业务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调查报告或技术认定书等必须合法合规。同时附带对鉴定或认定结果的通知书,如已找到违法嫌疑人,通知书的对象为违法嫌疑人及被害人,如未找到违法嫌疑人,通知书的对象则为涉案林地或林木所在村委;(详见附件4《鉴定意见通知书》。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调查阶段依法取得的其他材料可一并移交公安机关,如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现场照片或者录音录像资料,需载明需证明的事实对象、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等,公安机关不得针对相关笔录做其他硬性标准。如已作出行政处罚的应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指定2名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书面报告,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应当于3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理由记录在案。

(五)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办理的行政案件涉嫌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可以向林业行政执法机构查询案件情况,确有需要的,可以提出书面建议,并抄送县

人民检察院,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予以答复,不予移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公安机关对林业行政执法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符合管辖规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对移送材料不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移送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在3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七)公安机关对林业行政执法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

应当自接收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及抄送县人民检察院。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对不予立案存在异议的,可以自接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的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八)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林业行政执法机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九)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涉林违法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县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案件移送实施监督,认为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未移送的,可以向林业行政执法机构提出移送犯罪案件的检察建议。

(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涉林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公安机关和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处理,公安机关或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人民检察院。

四、严格规范证据收集与认定

(一)对林地(草地、湿地)面积、林木株数、林木材积及木材蓄积量、大众普遍熟知的野生动植物种类等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司法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执法人员可以进行现场勘验,所形成的勘验检查笔录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在现场勘验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协助,出具专业意见,一并作为证据。

(二)林木及其伐桩灭失,致使不能按照常规方法计算林木蓄积量或林木株数的,执法人员可以根据相应的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等计算确定;没有森林资源清查或者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的,可以采取选择与被毁坏林木相同起源、立地条件和林分生长状况相近似的其他林分样地,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测算林木蓄积量的方式确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中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和第七十九条“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可以根据下列证据之一予以确定:

1.林业行政执法机构按程序审核出具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测算审批表(《工作意见》附件8);

2.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机构或业务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经先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实际发生费用凭证;

4.执法调查人员围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对当事人或林业工程相关人员开展的询问笔录;

5.其他合法有效证据。

根据以上证据测算的费用,平均数低于10元/平方米或高于30元/平方米的,应邀请包括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在内的5名以上专业人员召开论证会。论证通过后将有关情况、理由等在门户网站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请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中的“林木价值”,根据销售数额认定。无销售数额、销售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售数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核算。必要时也可以参照相关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或者根据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认定。

(五)因破坏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而启动民事公益诉讼或生态损害赔偿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行业特点,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包括提供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推荐评估鉴定机构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林案件,需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及相关林业技术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

(六)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七)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提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案件相关证明材料,或在检验、鉴定、认定等工作过程中依法提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必要协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五、加强涉林刑事案件侦查与协作配合

(一)针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明显涉嫌犯罪线索通报或行刑衔接,以及林场报案,抄送县人民检察院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跟踪案件的查处情况。对不依法履职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按规定通报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媒体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适时开展挂牌督办,督促案件办理,确保涉林违法犯罪依法查处到位。

(二)进一步推动涉林刑事案件查办合力,深化个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推进个案侦查证据收集固定的合法性、及时性、全面性,提升办案效率,提高案件质量。

(三)对正在侦查的重大疑难复杂涉林刑事案件,检察院应公安机关邀请或者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派员适时介入的,应对案件性质、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公益诉讼线索的,及时邀请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介入。

(四)对未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涉林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应根据案件侦查需要或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及时、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中断侦查,防止挂案、久侦不决。

(五)共同加强对涉林刑事案件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司法状况的分析研究,通过同堂培训、个案会商、联席座谈、庭审观摩等方式,共同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六)推动建立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违法犯罪涉林案件的信息双向通报机制,收集并相互通报相关执法办案信息,实现数据双向通报、共享。对有关案件信息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要求。

六、加强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协作

(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检察院之间要加强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作。对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通报邀请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支持起诉,人民检察院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查阅、调取、复制林业行政执法卷宗材料,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检察机关需要涉林专业技术支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出具专业意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可以商请检察机关提供法律意见、依法指导调查取证等法律支持。

(二)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林业主管部门违法履职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启动公益诉讼程序,通过磋商或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检察建议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回复。确实需整改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制作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时向检察机关

说明情况;不存在违法履职或不作为情形,或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未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回复说明情况。对跨行政区域或者重大敏感问题线索,检察机关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分别向上级机关报告情况,并在上级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及时处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处理情况向同级检察机关书面回复。

(三)对人民法院判决的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相关执行工作,探索建立多元、立体生态修复机制,引导赔偿义务人采取补植复绿、替代修复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

七、建立健全协作机制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强化层级监督,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督导执法办案部门依法办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通报辖区内有关林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立案、侦查、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规范涉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工作的意见(桂林发〔202220号)

2.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涉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试行)(柳林园发〔202318号)

鹿寨县林业局                  鹿寨县人民法院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鹿寨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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