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9-28 16:44
来源: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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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强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实际,为落实好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工作,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或其他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承担拆(清)除、复垦、罚款等法律责任。

二、现责令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的单位和个人自接到《限期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自行改正或治理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的违法行为,恢复原土地耕种条件。对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等违法用地行为逾期不改正、不治理的或拒绝纠正的,将立案查处依法作出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罚包括:清除地面上附着物,复垦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同时按占用耕地面积处耕地开垦费(15—80/平方米)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一般耕地的其他违法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1号)处100—1000/平方米罚款;单位个人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违法占用一般耕地10亩以上的,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县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不得实施其他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对置若罔闻、顶风作案行为将采取零容忍高压态势,一经发现,坚决从严从快查处,绝不姑息。

四、对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占用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发展林果业的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通告。

鹿寨县人民政府

202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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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9-28 16:44 来源: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强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实际,为落实好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工作,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或其他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承担拆(清)除、复垦、罚款等法律责任。

二、现责令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的单位和个人自接到《限期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自行改正或治理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的违法行为,恢复原土地耕种条件。对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等违法用地行为逾期不改正、不治理的或拒绝纠正的,将立案查处依法作出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罚包括:清除地面上附着物,复垦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同时按占用耕地面积处耕地开垦费(15—80/平方米)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一般耕地的其他违法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1号)处100—1000/平方米罚款;单位个人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违法占用一般耕地10亩以上的,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县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不得实施其他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对置若罔闻、顶风作案行为将采取零容忍高压态势,一经发现,坚决从严从快查处,绝不姑息。

四、对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占用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发展林果业的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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