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鹿政行复〔2023〕21号)

发布日期:2024-04-07 10:50
来源:鹿寨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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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复〔202321

鹿寨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北京XX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鹿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XX作出的柳鹿寨城管罚决字〔2023〕第XX《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XX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XX决定书

申请人称:

一、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提交虚假成果报告,没有事实依据。决定书所用证据一,只有行业监管平台警示的现场岩芯重复利用的证据,没有申请人提交虚假成果报告,决定书证据一证明申请人“提供虚假成果报告的行为”,是错误的。

二、决定书所有处罚引用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提供虚假成果报告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关于处罚,被申请人引用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及《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中强制性条文第6.2.1“工程勘察报告应资料真实、内容完整,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和第6.2.2“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文字部分和图表部分……”申请人强调的是,申请人没有提供虚假成果报告,报告的提交是在整改后,报告真实有效并得到报告第三方审核单位通过。程序上、时间上、客观上,因为已经整改完毕,均不存在重复利用岩芯、弄虚作假的必要和可能。

三、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申请人不认可。关于申请人自辩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与拟处罚决定书上所引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申请人认为,是申请人行为应当适用法规更准确的问题,或者说,是法律法规冲突问题的解决。不应把申请人的辩解当成加重处罚的依据。

四、结合《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内容,申请人的行为性质符合第二十四条“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的规定,处罚应当是1-3万元。而不是该办法中提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行政处罚,不管是事实、法律均存在错误之处,处罚结果无法接受。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撤销XX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执法主体合法。根据《中共鹿寨县委办公室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鹿办(2019XX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有行使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包含建筑施工、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查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罚,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于2023XX收到行业主管部门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来的鹿建管字〔2023X《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建议书》,建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该建议书及所附相关材料表明,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3X月在广西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日常监管时发现,申请人在该系统上传的鹿寨XX医院扩建项目等4个工程勘查项目的现场照片,存在重复利用岩芯、更换岩芯排放顺序,伪造钻孔取芯,假冒另一钻孔及原位测试实验成果,属于严重的原始记录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中强制性条文第6.2.1“工程勘察报告应资料真实、内容完整”的要求。且申请人两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约谈了三次。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均建议被申请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对其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于2023XXX立案,并对申请人涉案项目经理刘某创、项目技术员曹某、项目编录员周某三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三人均承认在鹿寨XX医院扩建项目存在重复利用岩芯、更换岩芯排放顺序,伪造钻孔取芯、假冒另一钻孔岩芯进行摆拍完成勘查数据上传监管系统的行为,违反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中强制性条文第6.2.1条“工程勘察报告应资料真实、内容完整的要求”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的规定。虽然申请人在收到行业监管平台警示后能按标准进行整改,但其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多次约谈并被处罚,仍明知故犯。因此,被申请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并根据《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由裁量基准》B301.63.1条对申请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三、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XX收到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来的鹿建管字〔2023X《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建议书》及相关材料后,于当日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向鹿寨XX医院扩建项目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经初步调查后于2023XXX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23XXX对申请人编录员进行调查询问,于2023XXX进行集体讨论后作出《鹿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柳鹿寨城管罚听告字〔2023〕第XX)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23XXX提交了听证申请书,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于2023XXX公开组织听证会,全面听取申请人的意见,进一步查明了案件事实,于2023XXX经集体讨论后形成了最终的处罚意见。2023XX将作出的XX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四、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观点的答复。根据《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中强制性条文第6.2.1“工程勘察报告应资料真实、内容完整,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和6.2.2“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文字部分和图表部分……”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的规定,申请人在广西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上传的现场岩芯照片,属于勘察成果和工程勘察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不能造假。虽然申请人在收到行业监管平台警示后能及时的进行整改,但其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将现场岩芯重复利用拿来摆拍并上传行业监管系统,提供虚假勘成果的行为是真实存在的。作为建设工程勘察施工方,建设工程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安全利益,建设单位理应严格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进行作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但其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多次约谈并处罚,仍明知故犯,无视社会公共安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XX决定书,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2023XX,被申请人鹿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收到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建议书》,该建议书及所附材料的主要内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广西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日常监管中发现,由申请人承接的包括鹿寨XX医院扩建项目在内的4个工程勘察项目存在钻孔及原位测试试验弄虚作假问题,通过核对该4个工程勘察项目在广西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上传的项目现场照片,发现现场人员重复利用岩芯、更换岩芯排放顺序,伪造钻孔取芯,假冒另一钻孔及原位测试实验成果。另外,申请人两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三次约谈。针对发现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建议相关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本次核查的包括鹿寨XX医院扩建项目在内的4个工程勘察项目按项目进行处罚。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初步核实,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馈的情况属实,遂建议被申请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收到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建议书后,被申请人于当日组织了现场调查,同日向申请人的项目经理刘某创、技术员曹某进行调查询问,刘某创曹某陈述,2022X月在鹿寨XX医院扩建项目勘察中,存在在现场将岩芯重复利用拿来摆拍。询问过程,同时提供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详细勘察报告等相关材料。2023XXX,被申请人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2023XXX,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在鹿寨XX医院扩建项目中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将现场岩芯重复利用拿来摆拍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报告,针对上述行为,拟对申请人处以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的处罚、对项目负责人张某文处以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6500)的处罚。2023XXX,被申请人依申请人申请,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2023XX,被申请人作出XX决定书,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及《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由裁量基准》(GB55017-2021B301.63.1的裁量范围,对申请人处以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的处罚,对项目负责人张某文处以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6500)的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建议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照片、调查笔录、建设勘察合同、详细勘察报告、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听证公告等。

本机关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第6.2.1条规定,工程勘察报告应资料真实、内容完整,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照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第6.2.1条内容,对申请人处以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的罚款。但被申请人答复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申请人提供的勘察报告不真实,被申请人作出XX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成果报告,证据不充分,主要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鹿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23XX作出的柳鹿寨城管罚决字〔2023〕第XX《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鹿寨县人民政府

202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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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复〔202321

鹿寨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北京XX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鹿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XX作出的柳鹿寨城管罚决字〔2023〕第XX《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XX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XX决定书

申请人称:

一、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提交虚假成果报告,没有事实依据。决定书所用证据一,只有行业监管平台警示的现场岩芯重复利用的证据,没有申请人提交虚假成果报告,决定书证据一证明申请人“提供虚假成果报告的行为”,是错误的。

二、决定书所有处罚引用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提供虚假成果报告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关于处罚,被申请人引用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及《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中强制性条文第6.2.1“工程勘察报告应资料真实、内容完整,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和第6.2.2“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文字部分和图表部分……”申请人强调的是,申请人没有提供虚假成果报告,报告的提交是在整改后,报告真实有效并得到报告第三方审核单位通过。程序上、时间上、客观上,因为已经整改完毕,均不存在重复利用岩芯、弄虚作假的必要和可能。

三、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申请人不认可。关于申请人自辩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与拟处罚决定书上所引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申请人认为,是申请人行为应当适用法规更准确的问题,或者说,是法律法规冲突问题的解决。不应把申请人的辩解当成加重处罚的依据。

四、结合《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内容,申请人的行为性质符合第二十四条“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的规定,处罚应当是1-3万元。而不是该办法中提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行政处罚,不管是事实、法律均存在错误之处,处罚结果无法接受。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撤销XX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执法主体合法。根据《中共鹿寨县委办公室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鹿办(2019XX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有行使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包含建筑施工、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查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罚,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于2023XX收到行业主管部门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来的鹿建管字〔2023X《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建议书》,建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该建议书及所附相关材料表明,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3X月在广西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日常监管时发现,申请人在该系统上传的鹿寨XX医院扩建项目等4个工程勘查项目的现场照片,存在重复利用岩芯、更换岩芯排放顺序,伪造钻孔取芯,假冒另一钻孔及原位测试实验成果,属于严重的原始记录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中强制性条文第6.2.1“工程勘察报告应资料真实、内容完整”的要求。且申请人两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约谈了三次。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均建议被申请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对其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于2023XXX立案,并对申请人涉案项目经理刘某创、项目技术员曹某、项目编录员周某三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三人均承认在鹿寨XX医院扩建项目存在重复利用岩芯、更换岩芯排放顺序,伪造钻孔取芯、假冒另一钻孔岩芯进行摆拍完成勘查数据上传监管系统的行为,违反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中强制性条文第6.2.1条“工程勘察报告应资料真实、内容完整的要求”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的规定。虽然申请人在收到行业监管平台警示后能按标准进行整改,但其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多次约谈并被处罚,仍明知故犯。因此,被申请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并根据《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由裁量基准》B301.63.1条对申请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三、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XX收到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来的鹿建管字〔2023X《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建议书》及相关材料后,于当日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向鹿寨XX医院扩建项目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经初步调查后于2023XXX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23XXX对申请人编录员进行调查询问,于2023XXX进行集体讨论后作出《鹿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柳鹿寨城管罚听告字〔2023〕第XX)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23XXX提交了听证申请书,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于2023XXX公开组织听证会,全面听取申请人的意见,进一步查明了案件事实,于2023XXX经集体讨论后形成了最终的处罚意见。2023XX将作出的XX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四、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观点的答复。根据《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中强制性条文第6.2.1“工程勘察报告应资料真实、内容完整,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和6.2.2“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文字部分和图表部分……”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的规定,申请人在广西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上传的现场岩芯照片,属于勘察成果和工程勘察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不能造假。虽然申请人在收到行业监管平台警示后能及时的进行整改,但其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将现场岩芯重复利用拿来摆拍并上传行业监管系统,提供虚假勘成果的行为是真实存在的。作为建设工程勘察施工方,建设工程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安全利益,建设单位理应严格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进行作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但其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多次约谈并处罚,仍明知故犯,无视社会公共安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XX决定书,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2023XX,被申请人鹿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收到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建议书》,该建议书及所附材料的主要内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广西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日常监管中发现,由申请人承接的包括鹿寨XX医院扩建项目在内的4个工程勘察项目存在钻孔及原位测试试验弄虚作假问题,通过核对该4个工程勘察项目在广西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上传的项目现场照片,发现现场人员重复利用岩芯、更换岩芯排放顺序,伪造钻孔取芯,假冒另一钻孔及原位测试实验成果。另外,申请人两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三次约谈。针对发现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建议相关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本次核查的包括鹿寨XX医院扩建项目在内的4个工程勘察项目按项目进行处罚。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初步核实,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馈的情况属实,遂建议被申请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收到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建议书后,被申请人于当日组织了现场调查,同日向申请人的项目经理刘某创、技术员曹某进行调查询问,刘某创曹某陈述,2022X月在鹿寨XX医院扩建项目勘察中,存在在现场将岩芯重复利用拿来摆拍。询问过程,同时提供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详细勘察报告等相关材料。2023XXX,被申请人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2023XXX,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在鹿寨XX医院扩建项目中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将现场岩芯重复利用拿来摆拍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报告,针对上述行为,拟对申请人处以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的处罚、对项目负责人张某文处以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6500)的处罚。2023XXX,被申请人依申请人申请,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2023XX,被申请人作出XX决定书,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及《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由裁量基准》(GB55017-2021B301.63.1的裁量范围,对申请人处以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的处罚,对项目负责人张某文处以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6500)的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建议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照片、调查笔录、建设勘察合同、详细勘察报告、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听证公告等。

本机关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第6.2.1条规定,工程勘察报告应资料真实、内容完整,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照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第6.2.1条内容,对申请人处以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的罚款。但被申请人答复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申请人提供的勘察报告不真实,被申请人作出XX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成果报告,证据不充分,主要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鹿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23XX作出的柳鹿寨城管罚决字〔2023〕第XX《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鹿寨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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