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鹿政行复〔2023〕27号)

发布日期:2024-06-04 20:55
来源:鹿寨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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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复〔202327

鹿寨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苏某辉

被申请人: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XXX作出的鹿资源规划执罚字2023〕第XX《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XX《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XX《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涉案土地为基本农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土地是基本农田。申请人有承包本证明涉案土地是旱地。申请人对涉案土地并没有改变土地性质,且申请人用涉案土地仍然从事农业生产生活。在申请人没有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为无法定职权。至于申请人在涉案土地上搭载钢架棚的问题,本质上也是用于养羊,用于养殖,发展小农经济,申请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恰恰反映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破坏营商环境,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人民的安居乐业。另外,被申请人选择性执法。在XXXXXX其他村民对相关土地已经进行硬化的事实,已经改变土地性质的事实,并没有相关报批手续,但是,被申请人却视而不见,纵容其他村民改变土地性质。被申请人选择性执法的情形相当严重。申请人属于贫困户家庭,也是偏远山区村民,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搭钢架棚养羊,且该钢架棚离村民生活区五百米远,不影响村民正常生活,搭钢架棚侵犯了谁的利益何必要动用国家的力量进行“赶尽杀绝”进行微微整改不好吗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行政主体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七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涉嫌违法占地、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被申请人行政主体合法。二、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法占地、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申请人认为的其在没有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搭建钢架棚,本质上也是用于养羊,用于养殖,但该地块并未取得相关用地手续,申请人在没有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土地及破坏基本农田建设建筑物的行为,属违法占地行为,其违法占地的地类及面积,有委托广西天拓工程测服务有限公司制作《测量说明书》证据加以证实。因此,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二)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申请人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XXXXXXX山脚的约129.6平方米土地建设钢架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破坏基本农田行为。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适当,程序合法。本案2023XXX日正式立案调查,2023XXX日,XX人民政府委托广西天拓工程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测指界,测出养殖棚实际占地建设的所用土地总面积为129.60平方米,合计0.1944亩。被申请人在下达处罚决定书前期,XX人民政府曾于2023XXX日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申请人拒不执行,被申请人之后分别于2023XXX日、XXX向申请人送达鹿资源规划执告字2023XX《行政处罚告知书》XX处罚决定书,已明确告知可以要求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申请人并没有对相关法律文书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表示要求举行听证、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遂按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书》。另由于案情特殊,申请人为贫困户,在触碰基本农田红线的情况下,为保障贫困户的利益与遏制乡镇违法占用土地情况的发生,XX乡相关人员曾多次到申请人家中对其与其亲属进行劝说,阐明其中利害关系,希望申请人另寻其他土地进行养殖,但多次劝说无果。在履行执法程序期间,申请人及其亲属对执法工作不甚配合,申请人以不识字为由拒绝在笔录、现场笔录等文书上签字,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时不在现场不接电话,其亲属也拒绝接收相关法律文书。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XX《处罚决定书》调查认定的违法主体和违法事实清楚,有询问笔录和第三方测绘公司测绘报告等为证,应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根据2023年第一季度国土卫片图斑的线索来源,鹿寨县XX乡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XX乡综合服务中心”)对申请人苏某辉涉嫌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设钢架棚的行为进行核查。2023XXX日,XX乡综合服务中心作出《土地违法线索核查报告》,被申请人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立案建议2023XXX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涉案地块位于XXXXXXX山脚,现状为已搭建好的钢架棚,地面未硬化。广西天拓工程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委托出具XXXX屯苏某辉养殖棚测量说明》测量结果显示,涉案被占用土地面积129.6平方米,地类为旱地(基本农田)。根据鹿寨县地籍变更三调成果,涉案被占用地块确定为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申请人在执法人员的询问笔录中称,钢架棚为今年搭建,具体搭建时间不记得了,所占地块是其本人的土地,搭建钢架棚没有办理相关手续。2023XXX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鹿资源规划执告字2023XX《行政处罚告知书》和鹿资源执告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3XXX日,被申请人作出XX号《处罚决定书》,限申请人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违法线索登记表、土地违法线索核查报告、立案登记表、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询问笔录、XXXX屯苏某辉养殖棚测量说明、地籍变更三调成果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等。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申请人占用旱地(基本农田)搭建钢架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是否违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申请人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旱地(基本农田)搭建钢架棚,该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被申请人经过立案、调查等程序后,对申请人作出XX号《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需要指出的是,XX号《处罚决定书》引用法律依据时,仅载明法律条文,未明确到条文之下的最低元素,被申请人虽然在行政复议答复中进行补充说明了具体条款,但该XX号《处罚决定书》引用法律依据确实存在不足之处,被申请人在以后的执法行为中应予改进。二、关于告知救济途径是否正确的问题。被申请人在XX《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救济途径,……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同时向申请人告知了六个月和十五日的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适用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即是法律对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起诉期限的特别规定,故本案应适用特别规定的十五日的起诉期限。鉴于申请人已选择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救济权未受到实质影响,对被申请人在XX号《处罚决定书》中的救济途径告知,本机关予以指正。三、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认定涉案土地为基本农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有承包本证明涉案土地是旱地,申请人在涉案土地上搭建钢架棚用于养殖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表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编码》之01,耕地包含水田、水浇地和旱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涉案土地已确定为永久基本农田范围,有鹿寨县地籍变更三调成果能够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申请人认为在涉案土地搭建钢架棚用于养殖不存在违法违规,属于申请人对法律法规的错误解读。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四、对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选择执法的问题。因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无直接关联,并不影响被申请人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XXX作出的鹿资源规划执罚字2023〕第XX《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鹿寨县人民政府

20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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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复〔202327

鹿寨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苏某辉

被申请人: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XXX作出的鹿资源规划执罚字2023〕第XX《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XX《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XX《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涉案土地为基本农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土地是基本农田。申请人有承包本证明涉案土地是旱地。申请人对涉案土地并没有改变土地性质,且申请人用涉案土地仍然从事农业生产生活。在申请人没有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为无法定职权。至于申请人在涉案土地上搭载钢架棚的问题,本质上也是用于养羊,用于养殖,发展小农经济,申请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恰恰反映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破坏营商环境,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人民的安居乐业。另外,被申请人选择性执法。在XXXXXX其他村民对相关土地已经进行硬化的事实,已经改变土地性质的事实,并没有相关报批手续,但是,被申请人却视而不见,纵容其他村民改变土地性质。被申请人选择性执法的情形相当严重。申请人属于贫困户家庭,也是偏远山区村民,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搭钢架棚养羊,且该钢架棚离村民生活区五百米远,不影响村民正常生活,搭钢架棚侵犯了谁的利益何必要动用国家的力量进行“赶尽杀绝”进行微微整改不好吗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行政主体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七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涉嫌违法占地、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被申请人行政主体合法。二、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法占地、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申请人认为的其在没有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搭建钢架棚,本质上也是用于养羊,用于养殖,但该地块并未取得相关用地手续,申请人在没有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土地及破坏基本农田建设建筑物的行为,属违法占地行为,其违法占地的地类及面积,有委托广西天拓工程测服务有限公司制作《测量说明书》证据加以证实。因此,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二)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申请人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XXXXXXX山脚的约129.6平方米土地建设钢架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破坏基本农田行为。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适当,程序合法。本案2023XXX日正式立案调查,2023XXX日,XX人民政府委托广西天拓工程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测指界,测出养殖棚实际占地建设的所用土地总面积为129.60平方米,合计0.1944亩。被申请人在下达处罚决定书前期,XX人民政府曾于2023XXX日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申请人拒不执行,被申请人之后分别于2023XXX日、XXX向申请人送达鹿资源规划执告字2023XX《行政处罚告知书》XX处罚决定书,已明确告知可以要求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申请人并没有对相关法律文书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表示要求举行听证、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遂按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书》。另由于案情特殊,申请人为贫困户,在触碰基本农田红线的情况下,为保障贫困户的利益与遏制乡镇违法占用土地情况的发生,XX乡相关人员曾多次到申请人家中对其与其亲属进行劝说,阐明其中利害关系,希望申请人另寻其他土地进行养殖,但多次劝说无果。在履行执法程序期间,申请人及其亲属对执法工作不甚配合,申请人以不识字为由拒绝在笔录、现场笔录等文书上签字,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时不在现场不接电话,其亲属也拒绝接收相关法律文书。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XX《处罚决定书》调查认定的违法主体和违法事实清楚,有询问笔录和第三方测绘公司测绘报告等为证,应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根据2023年第一季度国土卫片图斑的线索来源,鹿寨县XX乡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XX乡综合服务中心”)对申请人苏某辉涉嫌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设钢架棚的行为进行核查。2023XXX日,XX乡综合服务中心作出《土地违法线索核查报告》,被申请人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立案建议2023XXX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涉案地块位于XXXXXXX山脚,现状为已搭建好的钢架棚,地面未硬化。广西天拓工程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委托出具XXXX屯苏某辉养殖棚测量说明》测量结果显示,涉案被占用土地面积129.6平方米,地类为旱地(基本农田)。根据鹿寨县地籍变更三调成果,涉案被占用地块确定为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申请人在执法人员的询问笔录中称,钢架棚为今年搭建,具体搭建时间不记得了,所占地块是其本人的土地,搭建钢架棚没有办理相关手续。2023XXX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鹿资源规划执告字2023XX《行政处罚告知书》和鹿资源执告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3XXX日,被申请人作出XX号《处罚决定书》,限申请人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违法线索登记表、土地违法线索核查报告、立案登记表、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询问笔录、XXXX屯苏某辉养殖棚测量说明、地籍变更三调成果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等。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申请人占用旱地(基本农田)搭建钢架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是否违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申请人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旱地(基本农田)搭建钢架棚,该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被申请人经过立案、调查等程序后,对申请人作出XX号《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需要指出的是,XX号《处罚决定书》引用法律依据时,仅载明法律条文,未明确到条文之下的最低元素,被申请人虽然在行政复议答复中进行补充说明了具体条款,但该XX号《处罚决定书》引用法律依据确实存在不足之处,被申请人在以后的执法行为中应予改进。二、关于告知救济途径是否正确的问题。被申请人在XX《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救济途径,……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同时向申请人告知了六个月和十五日的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适用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即是法律对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起诉期限的特别规定,故本案应适用特别规定的十五日的起诉期限。鉴于申请人已选择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救济权未受到实质影响,对被申请人在XX号《处罚决定书》中的救济途径告知,本机关予以指正。三、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认定涉案土地为基本农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有承包本证明涉案土地是旱地,申请人在涉案土地上搭建钢架棚用于养殖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表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编码》之01,耕地包含水田、水浇地和旱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涉案土地已确定为永久基本农田范围,有鹿寨县地籍变更三调成果能够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申请人认为在涉案土地搭建钢架棚用于养殖不存在违法违规,属于申请人对法律法规的错误解读。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四、对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选择执法的问题。因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无直接关联,并不影响被申请人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XXX作出的鹿资源规划执罚字2023〕第XX《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鹿寨县人民政府

20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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