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行复〔2023〕4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鹿寨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XX月XX日作出的鹿公(XX)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X号决定书”),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X号决定书。
申请人称:
XX派出所对其的处罚决定罔顾事实,无中生有,依法不当,执法过度。
一、不存在申请人虐待亲生母亲的情况。申请人母亲患病已有十几年,生活不能自理,这些年都是申请人在服侍,熬药煮食,擦身洗漱,病危送医治疗,日复一日照顾。申请人无职业,2003年申请人与丈夫离婚后其儿子跟随申请人生活,学费高昂,申请人本身是肢体残疾人,要挣钱送儿子读书,又要照顾年老多病的母亲,尽管身心疲惫,但仍坚持做到孝顺老人的责任,有街坊邻居可以作证。被申请人XX派出所的人带申请人去派出所时,申请人母亲还哀求讲“我女照顾我,不要处罚她”。正因为申请人长期以来的照顾,其母亲的病才得以控制好转,以“虐待”之名拘留处罚申请人,申请人不服。
二、指控申请人“故意损毁财物”与事实不符。XX月XX日晚约10时许,派出所两个人把申请人拷住固定在铁板凳上,长达25个小时,申请人全身不能活动,讲话的力气都没有。因申请人是下肢重度残废的残疾人(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给申请人的残疾证),坐久了不活动两腿麻木,严重的会抽搐危及生命。当时申请人已经被拷在凳子上很长时间,两只脚活动时踢对放在前面的一张铁板做的凳子,就以此为由指控申请人“故意损毁财物”,试想,一个五十岁的下肢残疾且被铁铐拷得不能动弹的弱女子,能把用铁做的凳子损毁。而且,“损毁”是派出所自己鉴定的,没有第三方的证实、鉴别,这种自欺欺人的执法,申请人不认可。
三、随意对公民用铐刑,限制人身自由,于法不容。从XX月XX日晚上9点钟到第二天晚上11点钟,申请人一直被铁铐拷双手,喝不到水、吃不到食物、得不到休息。在铁板凳上申请人稍微动一下身子,又被身强力壮的年轻人用力压下不给申请人动,申请人本来就重度肢残,怎能经得起这种丧失人格尊严的折腾。申请人强烈要求铐的人能给申请人答复,依据国家哪一条法律对申请人上手铐,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十日”的决定是错误的,恳请撤销该决定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基本案情与处罚情况。2023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XX派出所接到违法行为人王某甲电话,要向公安机关自首,其殴打了其姑姑王某,XX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到鹿寨县XX镇XX路XX巷XX号,经了解,王某甲是因为其姑姑王某虐待其奶奶闭某某才殴打了王某,公安机关发现可能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后,立即将涉嫌虐待的王某口头传唤到XX派出所,经询问受害人闭某某,证实王某确有长期虐待闭某某的违法行为,受害人闭某某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王某,后王某在XX派出所被询问查证期间,不听劝阻,故意用脚踢询问室内的铁凳,造成XX派出所询问室内铁凳中间铁板与左侧扶手连接处的两根钢管断裂,故受理王某故意损毁财物案并案处理。2023年XX月XX日,经审批,鹿寨县公安局XX派出所作出鹿公(XX)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人王某甲殴打他人行为处以罚款伍佰元整。被申请人作出X号决定书,对王某虐待行为处行政拘留五日,故意损毁财物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合并执行拘留十日,违法行为人王某拒绝签字,因当时疫情原因,暂未对其执行行政拘留。王某于2023年XX月XX日22时48分被口头传唤到案,于次日22时45分离开,本案在规定时间办结。
二、情节认定及依据。关于王某虐待闭某某的事实认定,公安机关查明王某是闭某某的女儿,王某甲是闭某某的孙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警告。本案受害人闭某某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王某,被申请人受案后经多方查证收集到以下证据:1. 受害人闭某某的询问笔录,其向公安机关陈述王某长期辱骂、殴打的事实;2. 王某甲、李某的询问笔录,其二人与受害人长期居住,亲耳听到王某辱骂、击打的声音,证明闭某某被虐待的事实;3. 王某的儿子王某乙的询问笔录,证明王某长期虐待闭某某的事实;4. 闭某某的儿子王丙、保姆韦某某的询问笔录,均能侧证王某虐待闭某某的事实。以上证据足以证明王某长期虐待闭某某的违法事实。根据《广西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虐待的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2)多次虐待家庭成员、遗弃被扶养人的”,故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无不妥。关于王某故意损毁的违法事实的认定,有XX派出所询问室内监控录像、被损坏的铁凳、王某本人的询问笔录足以认定。
三、公安机关处罚的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该案有管辖权。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一条依法受理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经审批延长了传唤时限,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该案。依据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对王某虐待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对王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依法合并行政拘留十日。
综上,王某所称不是事实,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中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准确,作出决定正确适度,请维持被申请人行政决定。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XX月XX日20时许,被申请人鹿寨县公安局的XX派出所接王某甲报警称:在XX镇XX路XX巷XX号,其把其姑姑本案申请人王某打了,请处理。接报警后,鹿寨县公安局XX城出所当晚即出警到XX镇XX路XX巷XX号。经现场了解,王某甲反映其殴打王某主要是因为王某长期打骂其奶奶闭某某。闭某某也是王某母亲。鹿寨县公安局XX派出所发现可能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随即将当事人王某口头传唤至XX派出所。同日,鹿寨县公安局XX派出所对王某涉嫌存在打骂虐待闭某某行为予以受案调查。2023年XX月XX日、2023年XX月XX日,鹿寨县公安局XX派出所分别对王某甲、王某、闭某某以及闭某某儿子王丙、王某儿子王某乙、王某甲女朋友李某、曾经照顾过闭某某的韦某某进行了询问。2023年XX月XX日,王某在XX派出所询问期间,用脚踢询问室内的铁凳,造成XX派出所询问室内铁凳中间铁板与左侧扶手连接处的两根钢管断裂。当日,鹿寨县公安局XX派出所对王某用脚踢XX派出所询问室铁凳行为予以受案,并与前述涉嫌打骂虐待闭某某行为并案处理。2023年XX月XX日,经对王某进行处罚前告知,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王某拒绝签字。同日,鹿寨县公安局作出X号决定书,对王某虐待、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虐待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合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因当时疫情严重,暂未执行行政拘留。被申请人向王某送达X号决定书,王某拒绝签字。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本案中,被申请人鹿寨县公安局的XX派出所在办理违法行为人王某甲殴打王某一案时,发现当事人王某涉嫌存在打骂虐待其母亲闭某某行为,并予以受案调查。调查过程,根据王某本人和王某甲、闭某某儿子王丙、王某儿子王某乙、王某甲女朋友李某、曾经照顾过闭某某的韦某某等证人以及被虐待人闭某某的询问笔录内容,能够佐证王某确实存在多次虐待闭某某的违法行为,且被虐待人闭某某要求对王某依法进行处理。另,王某在XX派出所询问期间,用脚踢询问室内的铁凳,造成XX派出所询问室内铁凳中间铁板与左侧扶手连接处的两根钢管断裂,有XX派出所询问室内监控录像、被损坏的铁凳予以证实。被申请人鹿寨县公安局根据上述事实,认定王某已构成虐待、故意损毁财物,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王某作出X号决定书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没有虐待、故意损毁财物,其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鹿寨县公安局于2023年XX月XX日作出的鹿公(XX)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鹿寨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鹿政行复〔2023〕4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鹿寨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XX月XX日作出的鹿公(XX)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X号决定书”),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X号决定书。
申请人称:
XX派出所对其的处罚决定罔顾事实,无中生有,依法不当,执法过度。
一、不存在申请人虐待亲生母亲的情况。申请人母亲患病已有十几年,生活不能自理,这些年都是申请人在服侍,熬药煮食,擦身洗漱,病危送医治疗,日复一日照顾。申请人无职业,2003年申请人与丈夫离婚后其儿子跟随申请人生活,学费高昂,申请人本身是肢体残疾人,要挣钱送儿子读书,又要照顾年老多病的母亲,尽管身心疲惫,但仍坚持做到孝顺老人的责任,有街坊邻居可以作证。被申请人XX派出所的人带申请人去派出所时,申请人母亲还哀求讲“我女照顾我,不要处罚她”。正因为申请人长期以来的照顾,其母亲的病才得以控制好转,以“虐待”之名拘留处罚申请人,申请人不服。
二、指控申请人“故意损毁财物”与事实不符。XX月XX日晚约10时许,派出所两个人把申请人拷住固定在铁板凳上,长达25个小时,申请人全身不能活动,讲话的力气都没有。因申请人是下肢重度残废的残疾人(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给申请人的残疾证),坐久了不活动两腿麻木,严重的会抽搐危及生命。当时申请人已经被拷在凳子上很长时间,两只脚活动时踢对放在前面的一张铁板做的凳子,就以此为由指控申请人“故意损毁财物”,试想,一个五十岁的下肢残疾且被铁铐拷得不能动弹的弱女子,能把用铁做的凳子损毁。而且,“损毁”是派出所自己鉴定的,没有第三方的证实、鉴别,这种自欺欺人的执法,申请人不认可。
三、随意对公民用铐刑,限制人身自由,于法不容。从XX月XX日晚上9点钟到第二天晚上11点钟,申请人一直被铁铐拷双手,喝不到水、吃不到食物、得不到休息。在铁板凳上申请人稍微动一下身子,又被身强力壮的年轻人用力压下不给申请人动,申请人本来就重度肢残,怎能经得起这种丧失人格尊严的折腾。申请人强烈要求铐的人能给申请人答复,依据国家哪一条法律对申请人上手铐,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十日”的决定是错误的,恳请撤销该决定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基本案情与处罚情况。2023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XX派出所接到违法行为人王某甲电话,要向公安机关自首,其殴打了其姑姑王某,XX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到鹿寨县XX镇XX路XX巷XX号,经了解,王某甲是因为其姑姑王某虐待其奶奶闭某某才殴打了王某,公安机关发现可能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后,立即将涉嫌虐待的王某口头传唤到XX派出所,经询问受害人闭某某,证实王某确有长期虐待闭某某的违法行为,受害人闭某某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王某,后王某在XX派出所被询问查证期间,不听劝阻,故意用脚踢询问室内的铁凳,造成XX派出所询问室内铁凳中间铁板与左侧扶手连接处的两根钢管断裂,故受理王某故意损毁财物案并案处理。2023年XX月XX日,经审批,鹿寨县公安局XX派出所作出鹿公(XX)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人王某甲殴打他人行为处以罚款伍佰元整。被申请人作出X号决定书,对王某虐待行为处行政拘留五日,故意损毁财物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合并执行拘留十日,违法行为人王某拒绝签字,因当时疫情原因,暂未对其执行行政拘留。王某于2023年XX月XX日22时48分被口头传唤到案,于次日22时45分离开,本案在规定时间办结。
二、情节认定及依据。关于王某虐待闭某某的事实认定,公安机关查明王某是闭某某的女儿,王某甲是闭某某的孙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警告。本案受害人闭某某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王某,被申请人受案后经多方查证收集到以下证据:1. 受害人闭某某的询问笔录,其向公安机关陈述王某长期辱骂、殴打的事实;2. 王某甲、李某的询问笔录,其二人与受害人长期居住,亲耳听到王某辱骂、击打的声音,证明闭某某被虐待的事实;3. 王某的儿子王某乙的询问笔录,证明王某长期虐待闭某某的事实;4. 闭某某的儿子王丙、保姆韦某某的询问笔录,均能侧证王某虐待闭某某的事实。以上证据足以证明王某长期虐待闭某某的违法事实。根据《广西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虐待的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2)多次虐待家庭成员、遗弃被扶养人的”,故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无不妥。关于王某故意损毁的违法事实的认定,有XX派出所询问室内监控录像、被损坏的铁凳、王某本人的询问笔录足以认定。
三、公安机关处罚的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该案有管辖权。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一条依法受理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经审批延长了传唤时限,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该案。依据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对王某虐待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对王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依法合并行政拘留十日。
综上,王某所称不是事实,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中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准确,作出决定正确适度,请维持被申请人行政决定。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XX月XX日20时许,被申请人鹿寨县公安局的XX派出所接王某甲报警称:在XX镇XX路XX巷XX号,其把其姑姑本案申请人王某打了,请处理。接报警后,鹿寨县公安局XX城出所当晚即出警到XX镇XX路XX巷XX号。经现场了解,王某甲反映其殴打王某主要是因为王某长期打骂其奶奶闭某某。闭某某也是王某母亲。鹿寨县公安局XX派出所发现可能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随即将当事人王某口头传唤至XX派出所。同日,鹿寨县公安局XX派出所对王某涉嫌存在打骂虐待闭某某行为予以受案调查。2023年XX月XX日、2023年XX月XX日,鹿寨县公安局XX派出所分别对王某甲、王某、闭某某以及闭某某儿子王丙、王某儿子王某乙、王某甲女朋友李某、曾经照顾过闭某某的韦某某进行了询问。2023年XX月XX日,王某在XX派出所询问期间,用脚踢询问室内的铁凳,造成XX派出所询问室内铁凳中间铁板与左侧扶手连接处的两根钢管断裂。当日,鹿寨县公安局XX派出所对王某用脚踢XX派出所询问室铁凳行为予以受案,并与前述涉嫌打骂虐待闭某某行为并案处理。2023年XX月XX日,经对王某进行处罚前告知,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王某拒绝签字。同日,鹿寨县公安局作出X号决定书,对王某虐待、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虐待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合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因当时疫情严重,暂未执行行政拘留。被申请人向王某送达X号决定书,王某拒绝签字。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本案中,被申请人鹿寨县公安局的XX派出所在办理违法行为人王某甲殴打王某一案时,发现当事人王某涉嫌存在打骂虐待其母亲闭某某行为,并予以受案调查。调查过程,根据王某本人和王某甲、闭某某儿子王丙、王某儿子王某乙、王某甲女朋友李某、曾经照顾过闭某某的韦某某等证人以及被虐待人闭某某的询问笔录内容,能够佐证王某确实存在多次虐待闭某某的违法行为,且被虐待人闭某某要求对王某依法进行处理。另,王某在XX派出所询问期间,用脚踢询问室内的铁凳,造成XX派出所询问室内铁凳中间铁板与左侧扶手连接处的两根钢管断裂,有XX派出所询问室内监控录像、被损坏的铁凳予以证实。被申请人鹿寨县公安局根据上述事实,认定王某已构成虐待、故意损毁财物,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王某作出X号决定书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没有虐待、故意损毁财物,其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鹿寨县公安局于2023年XX月XX日作出的鹿公(XX)行罚决字[2023]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鹿寨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