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处罚决定书
(450223)文当罚字〔2016〕第24号
当事人 |
单 位 |
名 称 |
鹿寨县力科网吧 | ||||||
住 所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寨沙镇人民路10号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江强 |
联系电话 |
/ | ||||||
公 民 |
姓 名 |
/ |
性 别 |
/ |
联系电话 |
/ | |||
住 址 |
/ | ||||||||
证件名称 及号码 |
/ | ||||||||
违法事实 和证据 |
2016年10月04日11时10分至2016年10月04日11时15分,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执法人员梁长鑫(450203-012)、黎涛(450203-014)、吴茂峰(450203-015)、郑艺(450203-01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鹿寨县力科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行为违反了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450223)文检(勘)字〔2016〕第2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 ||||||||
处罚理由 和依据 |
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
处罚时间 |
2016-10-04 11:15 |
处罚地点 |
鹿寨县寨沙镇 | ||||||
处罚内容 |
给予警告 |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鹿寨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或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10月04日 | |||||||||
mso-bookmark:send_date'>年09月30日
>
CDate="False" w:st="on">2016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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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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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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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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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和证据 |
2016年10月04日11时10分至2016年10月04日11时15分,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执法人员梁长鑫(450203-012)、黎涛(450203-014)、吴茂峰(450203-015)、郑艺(450203-01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鹿寨县力科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行为违反了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450223)文检(勘)字〔2016〕第2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 ||||||||
处罚理由 和依据 |
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
处罚时间 |
2016-10-04 11:15 |
处罚地点 |
鹿寨县寨沙镇 | ||||||
处罚内容 |
给予警告 |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鹿寨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或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10月0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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