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5〕28号)文件规定,我局决定将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同意”、“在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同意”、“音像制品零售单位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复印打印业务审批”、“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备案”、“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的审批”、“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改建、拆除电影院和电影放映设施审批”、“借用、交换馆藏文物的审批”、“馆藏文物拓印、复制、修复、拍摄的批准”、“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备案”、“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直营连锁门店备案”、“音像制品批发、连锁经营、零售、出租经营经营单位(个人)变更或终止经营活动备案”、“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举办同一演项目跨地区营业性演出活动备案”、“裁判员运动员技术登记审批”、“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备案”等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现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10月25日
(备注:公告落款时间应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文件一个月日公布)
附件2:
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文件规定,我局决定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设立及其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批”调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等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现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1.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设立及其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批”调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2.将“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调整为“营业性演出审批”;
3.将“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调整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4.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调整为“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5.将“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审批”调整为“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6、将“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审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调整为“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7、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批准”调整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8、将“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调整为“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9、将“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者标本审批”调整为“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10、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用品准印证核发”调整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11、将“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及变更审批”调整为“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12、将“设立、终止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查同意”调整为“并入“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事项。”
13、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调整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14、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调整为“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举办活动: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设立站点: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设定依据增加“《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15、将“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审批”调整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附:调整后的操作规范及流程图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鹿寨县文化和体育局关于自治区下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二)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一)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二) 鹿寨县文化和我体育局负责审批涉及县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设立及其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监控有序发展的通知《桂文发【2014】106号第一项第(一)条,场地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计算机单机面积不少2平方米。长效机制试点场所可以对营业时间不作体育规定,距离中小学校出入口距离不低于200米,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合法用房可以设立,允许经营非************。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企业拟筹建、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重要事项。
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及文化部文件规定:
(一)筹建需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资金信用证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二)最终审核发证需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资金信用证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6、营业场所经营设备证明材料;
7、公安机关批准文件(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
(三)变更需交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项目证明材料;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工商营业执照及变更登记材料(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批文20个工作日,核发证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批文20个工作日、核发证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监控有序发展的通知《桂文发【2014】106号第一项第(一)条,“取消总量限制,降低准入门槛”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市级的咨询电话:0772-6812478,投诉电话:0772-6826008。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关于要求设立鹿寨 网吧的
报 告
鹿寨县文化和体育局:
本人 ,男(女), 岁,现住所为:鹿寨县 ,身份证号为: 。目前在 从事 职业。为解决就业,增加收入,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拟在鹿寨县
设立 网吧,将主要经营网吧、冷饮食品等项目。共同投资人为: (身份证号码: ),投资比例为: : 。(无共同投资人不用填写),总投资为 万元。
本人对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条例》、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充分了解,并承诺将遵守有关规定合法经营、配合管理。请鹿寨县文化和体育局给以批准为盼。
致此
鹿寨县 网吧
申请人: (签名并右手拇指按印)
联系电话:(手机)
年 月
2、 营业性演出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 营业性演出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申请材料应该包括1、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团体、演员统一参加演出书面函件。2、演出时间、地点、场次。3、节目及其视听材料,举办营业性组团演出还要提供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参加演出书面函。第二十一条,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文化部门应该核验演出单位以下文件: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2、安全保卫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议案。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文。文化部令第47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举办营业性演出进行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23.24.25.26条\及文化部文件规定: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
演出;
(十一) 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十二)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拟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名单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文化部门应该核验演出单位以下文件: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2、安全保卫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议案。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文。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五)申请报告
(六)文化主管单位审批意见
(七)演出介绍信、演出许可通知书。
(八)承诺书
(九)营业性演出表演者、内容审查表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十一、0772-68212478、投诉电话:0771-6816008
文体新广局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关于申请举办xxxxxxxx演出活动的
请 示
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现xxxxxxxx(单位)拟于xxx年xxx月xxx日至xxxxx月xx日在 xxxxxxxx(具体到演出场馆名称)举办xxxxxxxx活动,演出主办单位:xxxxxxxxxxxxxxxx,演出承办单位:xxxxxxxxxxxxxxxx,演出场所:xxxxxxxxxxxxxxxx,演出场次:xxxx场,演出单位(演员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演出名称:xxxxxxxxxxxxxx表演。联系人: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申请人: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单位公章)
xxx年xxx月xx
3、娱乐场所设立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鹿寨县文化和体育局关于自治区下放娱乐场所设立
(二)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依据一:根据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依据二 :根据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第二点“娱乐场所设立地点”提到:“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
依据三:根据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
依据四: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5号文件)规定面积、距离--桂文函【2015】1340号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离居民、医院、机关周围50米范围内以及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农村地区合法用地,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互联网经营场所和娱乐场所。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一)自治区文化厅审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的设立和变更;
(二)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娱乐场所的设立和变更。
鹿寨县文化和我体育局负责审批涉及县级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及文化部有关文件规定: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条件:
1、有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即注册验资文本;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器材设备;
4、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5、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标准;
6、不得设在《条例》第七条所限定的地点,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不属于《条例》第五条限制的人员;
9、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还需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法人和其他法人申请设立、变更娱乐场所的。
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及文化部文件规定: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
1、申请报告;{经营场所拟设立的具体的娱乐项目、娱乐形式、娱乐内容、娱乐设备和娱乐条件的说明材料};
2、名称预先核准书;
3、注册验资文本;
4、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其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5、提交境外投资人等人员所在地国家、地区有关机构或者驻华使领馆及有关派驻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声明核查属实文书;
6、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书;
7、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用途证明文件复印件(根据房地产权证书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文件);
8、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9、经营场所周围建筑物使用情况及距离平面图;
10、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合格文件;
11、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备注:根据桂环发【2014】35号文件网吧、棋牌、游戏厅桌球房音像店、打字复印店等不而入环保评估范围)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变更:
A、法人变更需交材料:
1、书面申请或报告;
2、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其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3、股东决定书;
4、原《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如法人为境外人员,需提交境外投资人等人员所在地国家、地区有关机构或者驻华使领馆及有关派驻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声明文书;
B、名称变更需交材料:
1、书面申请或报告;
2、场所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3、股东决定书;
4、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法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C、地址变更需交材料:
1、书面申请或报告;
2、新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3、法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股东地址变更决定书;
6、新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7、新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用途证明文件复印件(根据房地产权证书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文件);
8、新经营场所周围建筑物作用情况及距离平面图;
9、新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合格文件;
10、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三)娱乐场所设立、变更所需材料:
A、设立需交材料:
1、开办申请书;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和主管人员不属于《条例》第五条限制人员证明;
4、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5、场所位置及平面图;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B、变更需交材料:
B-1、法人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或报告;
2、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其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3、股东决定书;
4、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B-2、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或报告;
2、场所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3、股东决定书;
4、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法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B-3、地址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或报告;
2、新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3、法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股东地址变更决定书;
6、新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7、新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意见书》;
8、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核查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所用的时间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括核查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所用的时间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变更: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三)娱乐场所设立、变更: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按文化部门总量布局规划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市级的咨询电话:0772-6812478,投诉电话:0772-6826008。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的
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报告
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本人 ,男 , 岁,住所为:鹿寨县 号,身份证号为: 。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了繁荣文化市场,解决就业,增加收入,拟在鹿寨县鹿寨镇广场商业区(汇锦大厦)五楼设立鹿寨 ,主要经营KTV娱乐项目。总合面积 平方米,总投资额为 万元。
本人对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了解并承诺将遵守有关规定合法经营、配合管理。请鹿寨县文化和体育局领导批准本人设立音乐娱乐项目的申请事项。
致此
申请人: (签名并右手拇指按印)
(手机号码: 电话: )
2016年 月 日
4、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二)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一)自治区文化厅审批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申请;
(二)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艺表演团体的设立
鹿寨县文化和体育局负责审批涉及县级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一)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法人或其他组织拟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第八条规定:
(一)演出经纪机构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5、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1、4项规定的文件。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全国性的演出行业协会制定。
(二)文艺表演团体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证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是下列文件之一:
(1)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2)职称证书;
(3)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4)其他有效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咨询、投诉电话
市级的咨询电话:0772-6812478,投诉电话:0772-6826008。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关于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的
请 示
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本人xxx,男(女),xxx岁,现住所为: xxxxx,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开展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决定筹建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并办理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单位名称为: xxxxxxxx(单位),演出单位地址:xxxxxxxxxxxxxxxx,演出单位演员为:xxx人预计投资xxxx万元。联系人: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申请人: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单位公章)
xxx年xxx月xx
5、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操作规范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公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一)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项目由自治区文化厅审批;
(二)地级市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项目由地级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项目由县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鹿寨县文化和体育局负责审批鹿寨县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项目。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残损情况,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编制维修设计、实施方案;
(二)维修设计、实施方案已经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相关专家初审通过;
(三)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四)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批准。
(五)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要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拟对文保单位进行修缮的。
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申请人申请书;
(二)修缮工程设计、实施方案;(桂政发【2016】第36号文件,第二批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目录表的第59编号,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编辑,不得要求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三)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相关专家初审意见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县级的咨询电话:0772-6812478,投诉电话:0772-6826008。
附件:1、县级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对xxxx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的
申 请 报 告
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本人xxx,男(女),xxx岁,现住所为: xxxxx,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公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规定,、因为xxxx原因需要对xxx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为此特向贵局申请文化保护单位修缮方案及措施。
本人对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充分了解,并承诺将遵守有关规定进行修缮工作工作。请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给以批准为盼。
Xxxxx单位
申请人: xxx(签名并右手拇指按印)
联系电话:(手机)13768426931
xx年xx月xx日
6、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公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17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
(一)属全国重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属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报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鹿寨县文化和体育局负责办理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建设项目、作业或公益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符合相关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安全防范的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申请人申请书;
(二)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保护范围的文件(附图);
(三)工程位置图及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保文物安全的措施方案(涉及费用应明确来源);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保护措施等;
(六)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桂政发【2016】第36号文件,第二批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目录表的第60编号,不得要求申请人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考古勘探挖掘,改为审批单位委托有关机关开展考古勘探挖掘 。
(七)涉及爆破作业的,须提供文物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初步审查意见。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市级的咨询电话:0772-6812478,投诉电话:0772-6826008。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申 请 报 告
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本人xxx,男(女),xxx岁,现住所为: xxxxx,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公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十六条规定有关规定,xxx项目xxx建设工程因为特殊情况不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拟列入本项目可行性报告.为此特向贵局申请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报告。
本人对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充分了解,并承诺将遵守有关规定开展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请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给以批准为盼。
致此
Xxxxx单位
申请人: xxx(签名并右手拇指按印)
联系电话:(手机)xxxxx
xx年xx月xx日
7、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操作规范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一)涉及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由自治区文化厅审批;
(二)涉及地级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由地级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由县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鹿寨县文化和体育局负责审批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建设项目获批准,并已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二)不得对文物本体及其环境造成破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建设工程拟对文保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
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申请人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选址、立项批准书;
(三)建设工程位置图;现场勘察及图片.
(四)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五)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须附批准工程方案的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市级的咨询电话:0772-6812478,投诉电话:0772-6826008。
附件:1、县级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操作规范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附件2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 年龄 性别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邮政编码
申请事项 批准对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方案
事实和理由 ××项目(简介),因××建设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实施原址保护而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拟列入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附件:(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注:申请人也可以采用其他规范性公文格式提申请
8、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2.性质:改为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76号江泽民主席令-,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十届84号,胡锦涛二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公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事项。
四、行政审批条件
需要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事项
鹿寨县辖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拟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
六、申请材料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6826008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及示范文本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
申 请 报 告
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本人xxx,男(女),xxx岁,现住所为: xxxxx,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公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规定,、因为xxxx原因需要对xxx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为此特向贵局申请文化保护单位修缮方案及措施。
本人对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充分了解,并承诺将遵守有关规定进行修缮工作工作。请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给以批准为盼。
致此
Xxxxx单位
申请人: xxx(签名并右手拇指按印)
联系电话:(手机)13768426931
xx年xx月xx日
9、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并施行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并施行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内部性资料管理办法》第三、第四条第三条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对驻邕中直、区直单位编写的图书型、报型、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核发准印证进行审批;
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各级单位(驻邕中直、区直单位的申请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审批)编写的图书型、报型、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涉及《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的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审批)申请核发准印证进行审批;
鹿寨县新闻出版局负责对鹿寨县辖区各级单位用于单位内部交流使用的制度、文件、学习资料汇编等图书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由本级党委或政府主办的用于指导工作的一种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核发准印证进行审批。或者说对本辖区各级单位(驻邕中直、区直单位的申请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审批)编写的图书型、报型、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涉及《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的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审批)申请核发准印证进行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1997年12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0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内部资料不得刊登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5.泄露国家秘密的;6.宣扬淫秽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7.侮辱或诽谤他人的;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内部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六、申请材料
1、图书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根据《内部性资料资料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图书型的内部资料性资料出版物应提交一下材料
申请书 (1份及电子版)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ƒ《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登记表》(图书型)(1
份及电子版)
④申请印刷内部资料出版物稿件1份(注明与原件相符合))
2、图书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申请书 (1份及电子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登记表》(报刊型)(1
份及电子版)
ƒ申请印刷内部资料出版物稿件1份(每期要上报,注明与原件相符合 )
④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资质材料包括:企业要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组织要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⑤编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⑥承印单位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要求:
文件形式:纸质A4
样板:文件形式:纸质A4
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载明申办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印刷企业、主管或主办单位意见等内容,还应当包括承诺遵守上述审批标准第(二)、(三)条规定的内容;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所有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审批。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6812478
投诉电话:(0772)6826008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登记表
(图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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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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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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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印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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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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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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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内 容 简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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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出版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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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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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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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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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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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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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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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单 位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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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单 位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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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刷 单 位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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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意 见 |
出版管理处意见 |
行政审批办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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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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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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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
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 ||||||
注 意 事 项
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二、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或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机关公文性简报等信息资料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印刷时,必须到有出版物印刷资质的印刷厂印刷;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 “广西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
四、编印图书型内部资料的区直、中直单位应在印刷后10天内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出版管理处、印刷管理处各缴送样本一式两份。(区局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3号,邮编530028)
五、内部资料出版单位如需对登记项目进行变更,必须重新申请登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登记表
报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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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版数和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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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印单位人员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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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 单 位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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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单 位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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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印 单 位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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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意 见 |
新闻报刊处意见 |
行政审批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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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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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年 月 日 | |
注 意 事 项
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杂志”“记者××”等字样。印刷时,必须到有出版物印刷资质的印刷厂印刷;必须在封面显著位置完整地印出广西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显著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需标明期号。
三、内部资料出版单位应在印刷出版后十天内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新闻报刊处、印刷管理处各缴送样本一份。(区局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3号,邮编530028)
四、内部资料出版单位如需对登记项目进行变更,必须重新申请登记。
10、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11年3月2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52号,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其中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鹿寨县新闻局负责对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及变更的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全县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1、向文体部门的申请报告1份,报告载明申办理由、内容、规模、性质、地址、联系方式等。
2、符合申办条件后,上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3、工商部门名称核准通知书。
4、场地使用租意向书及房产证复印件、场地方位图。
5、计生部门证明材料
6、根据桂政发【2016】10号不需要提供注册资本资信证明,注册资本资信证明不再作为行政许可条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咨询电话:(0772)6812478
(二)投诉电话:(0772)6826008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报告
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本人 ,女(男), 岁,住所为:广西 ,身份证号为: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十一条规定,为了解决就业,增加收入,本人拟在鹿寨县鹿寨镇
号设立“ ”,将主要经营书报刊零售及 等项目。总投资额为 元。
简要情况如下:
单位负名称:广西XXX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地址: 市 路 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住址: 号
注册资本: 万元
经营面积: 平方米
经营范围:图书、报纸、期刊(或者电子出版物)的零售
本人对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充分了解并承诺将遵守有关规定合法经营、配合管理。请鹿寨县新闻出版局批准本人的申请事项。
致此
申请人: (签名并右手拇指按印)
(手机号码: ,电话: )
年 月 日
第1页
11、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操作规范
(备注: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国发【2016】9号文已经取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六章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1、《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第六条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在县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第三十九条: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3013年9月6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事项实施主体由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变更为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及其变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电影放映企业经营章程;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及对其变更的单位。
1、向鹿寨县文体新广局提交申请报告1份,报告载明申办理由、内容、规模、性质、地址、联系方式等。
2、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申请表》1式1份并张贴相片。
3、公司章程,业务范围资料;
4、工商部门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5、与电影院线公司签订的合同。
6、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有代办人的还需提供代理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财务状况证明(根据桂政发【2016】10号不需要提供注册资本资信证明,注册资本资信证明不再作为行政许可条件)
8、公司章程
9、消防合格证明。
10、卫生许可证。
11、组织机构和2名以上持证合格放映员及其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12、场地使用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经营场所方位图、场所平面图各1份(电脑画)。
以上所有材料注明“此件与复印件相符”,并要求申请人签字。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6826008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及示范文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报告
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本人xxx,男,xxx岁,住所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根据国务院令第342号《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为了解决就业,增加收入拟在xxxxxxxxxxxxxxxxxxx开设xxxxxxxxxxxxxxxx,将主要经营电影放映项目。总投资额为xxxxxxxx万元,总面积xxxxxxxxx平方米。设放映厅xxx个,总座位 xxx 个,现特申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本人对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了解并承诺将遵守有关规定合法经营、配合管理。请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领导批准本人的申请事项。
致此
Xxxxxxxxxxxxxxxxxxxxxx单位
申请人:xx (签名并右手拇指按印)(手机号码:xxxx,电话:xxxxxxxx )
xxxx年 xxx月xxx日
12、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初审)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按原设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设立和终止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载明以下内容: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
(五)筹备计划。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6826008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及示范文本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申请报告
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本人xxx,男,xxx岁,住所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公布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为了xxxxxxxxxxx,拟在xxxxxxxxxxxxxxxxxxx开设xxxxxxxxxxxxxxxx,将主要经营社区有线电视系统项目。总投资额为xxxxxxxx万元,场地总面积xxxxxxxxx平方米。
本人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了解并承诺将遵守有关规定合法经营、配合管理。请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领导批准本人的申请事项。
致此
Xxxxxxxxxxxxxxxxxxxxxx单位
申请人:xx (签名并右手拇指按印)(手机号码:xxxx,电话:xxxxxxxx )
xxxx年 xxx月xxx日
1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年次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三十二条,《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桂体发【2015】1号。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 年 8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56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年次修正 )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 年 2月 21 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17 号发布)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 年 5 月
1 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 16 号发布)
(四)《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桂体发[2015]1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体育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桂体发【2015】1号有关规定以及《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第九条规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包括:拳击、武术、散打、跆拳道、击剑、射击、帆板、帆船、滑水冲浪、潜水、摩托艇、皮划艇、漂流、攀岩、登山、热气球、摩托车、汽车、跳伞、动力伞、滑翔伞、轻型飞机、飞艇等。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
(六)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
(八)场地租赁合同和方位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要提供委托书和授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6812478
投诉电话:(0772)6826008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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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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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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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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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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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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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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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范围) |
游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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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成立经营机构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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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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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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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游泳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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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游泳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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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数量及保密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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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请书及所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申请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
材料是否齐全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实地核查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1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许可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公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发﹝2004﹞第412号)第336号(条),项目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规定: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县级为文体局)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地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县范围内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①申请书(请书载明经营理由、内容、负责人姓名住址、联系号码)
②场所位置使用权证明(场所方位图、房屋租赁意向合同)③经营者身份证明④消防意见书⑤工商部门名称核准通知书⑥开办人资格证明材料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6826008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及示范文本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许可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关于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
请 示
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本人xxx,男(女),xxx岁,现住所为: xxxxx,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公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为了更好地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决定设立站点,站点名称为: xxxxxxxx(单位),站点地址:xxxxxxxxxxxxxxxx,练习内容为:xxx,预计参加人数xxxx万人。联系人: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申请人: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单位公章)
xxx年xxx月xx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2010年8月21日桂政发[2010]36号)文的规定,实施主体为: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文的规定,实施主体为: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具体下放范围另文规定。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地政府文件(包括:当地规划、建设部门文件);
(二)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合法验资机构验资材料;
(三)临时占用的必要性、安全保障等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临时占用体育场地开展非体育活动的单位、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当地政府文件(包括:当地规划、建设部门文件);
(二)申请书、申请报告;
(三)法人证明资料;
(四)临时占用的规划和方案。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6826008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及示范文本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关于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
请 示
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本人xxx,男(女),xxx岁,现住所为: xxxxx,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为了xxxxxxxxx活动,需要利用xxxx体育场地设施,占用单位名称为: xxxxxxxx(单位),站场所地址:xxxxxxxxxxxxxxxx,主要用途:xxx,占用时间xxxxx,预计参加人数xxxx万人。联系人: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希望贵局同意本单位临时占用该体育场地设施。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申请人: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单位公章)
xxx年xxx月xx
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10月26日
(备注:公告落款时间应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文件一个月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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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5〕28号)文件规定,我局决定将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同意”、“在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同意”、“音像制品零售单位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复印打印业务审批”、“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备案”、“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的审批”、“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改建、拆除电影院和电影放映设施审批”、“借用、交换馆藏文物的审批”、“馆藏文物拓印、复制、修复、拍摄的批准”、“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备案”、“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直营连锁门店备案”、“音像制品批发、连锁经营、零售、出租经营经营单位(个人)变更或终止经营活动备案”、“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举办同一演项目跨地区营业性演出活动备案”、“裁判员运动员技术登记审批”、“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备案”等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现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10月25日
(备注:公告落款时间应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文件一个月日公布)
附件2:
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文件规定,我局决定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设立及其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批”调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等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现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1.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设立及其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批”调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2.将“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调整为“营业性演出审批”;
3.将“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调整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4.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调整为“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5.将“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审批”调整为“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6、将“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审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调整为“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7、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批准”调整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8、将“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调整为“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9、将“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者标本审批”调整为“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10、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用品准印证核发”调整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11、将“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及变更审批”调整为“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12、将“设立、终止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查同意”调整为“并入“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事项。”
13、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调整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14、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调整为“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举办活动: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设立站点: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设定依据增加“《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15、将“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审批”调整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附:调整后的操作规范及流程图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鹿寨县文化和体育局关于自治区下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二)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一)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二) 鹿寨县文化和我体育局负责审批涉及县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设立及其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监控有序发展的通知《桂文发【2014】106号第一项第(一)条,场地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计算机单机面积不少2平方米。长效机制试点场所可以对营业时间不作体育规定,距离中小学校出入口距离不低于200米,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合法用房可以设立,允许经营非************。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企业拟筹建、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重要事项。
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及文化部文件规定:
(一)筹建需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资金信用证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二)最终审核发证需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资金信用证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6、营业场所经营设备证明材料;
7、公安机关批准文件(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
(三)变更需交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项目证明材料;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工商营业执照及变更登记材料(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批文20个工作日,核发证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批文20个工作日、核发证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监控有序发展的通知《桂文发【2014】106号第一项第(一)条,“取消总量限制,降低准入门槛”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市级的咨询电话:0772-6812478,投诉电话:0772-6826008。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关于要求设立鹿寨 网吧的
报 告
鹿寨县文化和体育局:
本人 ,男(女), 岁,现住所为:鹿寨县 ,身份证号为: 。目前在 从事 职业。为解决就业,增加收入,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拟在鹿寨县
设立 网吧,将主要经营网吧、冷饮食品等项目。共同投资人为: (身份证号码: ),投资比例为: : 。(无共同投资人不用填写),总投资为 万元。
本人对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条例》、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充分了解,并承诺将遵守有关规定合法经营、配合管理。请鹿寨县文化和体育局给以批准为盼。
致此
鹿寨县 网吧
申请人: (签名并右手拇指按印)
联系电话:(手机)
年 月
2、 营业性演出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 营业性演出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申请材料应该包括1、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团体、演员统一参加演出书面函件。2、演出时间、地点、场次。3、节目及其视听材料,举办营业性组团演出还要提供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参加演出书面函。第二十一条,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文化部门应该核验演出单位以下文件: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2、安全保卫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议案。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文。文化部令第47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举办营业性演出进行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23.24.25.26条\及文化部文件规定: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
演出;
(十一) 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十二)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拟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名单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文化部门应该核验演出单位以下文件: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2、安全保卫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议案。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文。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五)申请报告
(六)文化主管单位审批意见
(七)演出介绍信、演出许可通知书。
(八)承诺书
(九)营业性演出表演者、内容审查表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十一、0772-68212478、投诉电话:0771-6816008
文体新广局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关于申请举办xxxxxxxx演出活动的
请 示
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现xxxxxxxx(单位)拟于xxx年xxx月xxx日至xxxxx月xx日在 xxxxxxxx(具体到演出场馆名称)举办xxxxxxxx活动,演出主办单位:xxxxxxxxxxxxxxxx,演出承办单位:xxxxxxxxxxxxxxxx,演出场所:xxxxxxxxxxxxxxxx,演出场次:xxxx场,演出单位(演员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演出名称:xxxxxxxxxxxxxx表演。联系人: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申请人: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单位公章)
xxx年xxx月xx
3、娱乐场所设立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鹿寨县文化和体育局关于自治区下放娱乐场所设立
(二)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依据一:根据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依据二 :根据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第二点“娱乐场所设立地点”提到:“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
依据三:根据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
依据四: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5号文件)规定面积、距离--桂文函【2015】1340号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离居民、医院、机关周围50米范围内以及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农村地区合法用地,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互联网经营场所和娱乐场所。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一)自治区文化厅审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的设立和变更;
(二)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娱乐场所的设立和变更。
鹿寨县文化和我体育局负责审批涉及县级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及文化部有关文件规定: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条件:
1、有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即注册验资文本;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器材设备;
4、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5、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标准;
6、不得设在《条例》第七条所限定的地点,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不属于《条例》第五条限制的人员;
9、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还需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法人和其他法人申请设立、变更娱乐场所的。
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及文化部文件规定: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
1、申请报告;{经营场所拟设立的具体的娱乐项目、娱乐形式、娱乐内容、娱乐设备和娱乐条件的说明材料};
2、名称预先核准书;
3、注册验资文本;
4、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其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5、提交境外投资人等人员所在地国家、地区有关机构或者驻华使领馆及有关派驻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声明核查属实文书;
6、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书;
7、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用途证明文件复印件(根据房地产权证书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文件);
8、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9、经营场所周围建筑物使用情况及距离平面图;
10、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合格文件;
11、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备注:根据桂环发【2014】35号文件网吧、棋牌、游戏厅桌球房音像店、打字复印店等不而入环保评估范围)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变更:
A、法人变更需交材料:
1、书面申请或报告;
2、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其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3、股东决定书;
4、原《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如法人为境外人员,需提交境外投资人等人员所在地国家、地区有关机构或者驻华使领馆及有关派驻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声明文书;
B、名称变更需交材料:
1、书面申请或报告;
2、场所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3、股东决定书;
4、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法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C、地址变更需交材料:
1、书面申请或报告;
2、新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3、法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股东地址变更决定书;
6、新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7、新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用途证明文件复印件(根据房地产权证书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文件);
8、新经营场所周围建筑物作用情况及距离平面图;
9、新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合格文件;
10、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三)娱乐场所设立、变更所需材料:
A、设立需交材料:
1、开办申请书;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和主管人员不属于《条例》第五条限制人员证明;
4、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5、场所位置及平面图;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B、变更需交材料:
B-1、法人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或报告;
2、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其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3、股东决定书;
4、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B-2、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或报告;
2、场所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3、股东决定书;
4、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法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B-3、地址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或报告;
2、新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3、法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股东地址变更决定书;
6、新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7、新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意见书》;
8、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核查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所用的时间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括核查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所用的时间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变更: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三)娱乐场所设立、变更: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按文化部门总量布局规划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市级的咨询电话:0772-6812478,投诉电话:0772-6826008。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的
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报告
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本人 ,男 , 岁,住所为:鹿寨县 号,身份证号为: 。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了繁荣文化市场,解决就业,增加收入,拟在鹿寨县鹿寨镇广场商业区(汇锦大厦)五楼设立鹿寨 ,主要经营KTV娱乐项目。总合面积 平方米,总投资额为 万元。
本人对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了解并承诺将遵守有关规定合法经营、配合管理。请鹿寨县文化和体育局领导批准本人设立音乐娱乐项目的申请事项。
致此
申请人: (签名并右手拇指按印)
(手机号码: 电话: )
2016年 月 日
4、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二)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一)自治区文化厅审批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申请;
(二)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艺表演团体的设立
鹿寨县文化和体育局负责审批涉及县级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一)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法人或其他组织拟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第八条规定:
(一)演出经纪机构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5、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1、4项规定的文件。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全国性的演出行业协会制定。
(二)文艺表演团体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证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是下列文件之一:
(1)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2)职称证书;
(3)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4)其他有效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咨询、投诉电话
市级的咨询电话:0772-6812478,投诉电话:0772-6826008。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关于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的
请 示
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本人xxx,男(女),xxx岁,现住所为: xxxxx,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开展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决定筹建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并办理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单位名称为: xxxxxxxx(单位),演出单位地址:xxxxxxxxxxxxxxxx,演出单位演员为:xxx人预计投资xxxx万元。联系人: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申请人: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单位公章)
xxx年xxx月xx
5、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操作规范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公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一)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项目由自治区文化厅审批;
(二)地级市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项目由地级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项目由县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鹿寨县文化和体育局负责审批鹿寨县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项目。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残损情况,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编制维修设计、实施方案;
(二)维修设计、实施方案已经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相关专家初审通过;
(三)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四)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批准。
(五)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要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拟对文保单位进行修缮的。
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申请人申请书;
(二)修缮工程设计、实施方案;(桂政发【2016】第36号文件,第二批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目录表的第59编号,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编辑,不得要求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三)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相关专家初审意见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县级的咨询电话:0772-6812478,投诉电话:0772-6826008。
附件:1、县级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对xxxx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的
申 请 报 告
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本人xxx,男(女),xxx岁,现住所为: xxxxx,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公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规定,、因为xxxx原因需要对xxx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为此特向贵局申请文化保护单位修缮方案及措施。
本人对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充分了解,并承诺将遵守有关规定进行修缮工作工作。请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给以批准为盼。
Xxxxx单位
申请人: xxx(签名并右手拇指按印)
联系电话:(手机)13768426931
xx年xx月xx日
6、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公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17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
(一)属全国重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属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报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鹿寨县文化和体育局负责办理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建设项目、作业或公益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符合相关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安全防范的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申请人申请书;
(二)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保护范围的文件(附图);
(三)工程位置图及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保文物安全的措施方案(涉及费用应明确来源);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保护措施等;
(六)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桂政发【2016】第36号文件,第二批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目录表的第60编号,不得要求申请人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考古勘探挖掘,改为审批单位委托有关机关开展考古勘探挖掘 。
(七)涉及爆破作业的,须提供文物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初步审查意见。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市级的咨询电话:0772-6812478,投诉电话:0772-6826008。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申 请 报 告
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本人xxx,男(女),xxx岁,现住所为: xxxxx,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公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十六条规定有关规定,xxx项目xxx建设工程因为特殊情况不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拟列入本项目可行性报告.为此特向贵局申请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报告。
本人对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充分了解,并承诺将遵守有关规定开展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请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给以批准为盼。
致此
Xxxxx单位
申请人: xxx(签名并右手拇指按印)
联系电话:(手机)xxxxx
xx年xx月xx日
7、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操作规范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一)涉及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由自治区文化厅审批;
(二)涉及地级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由地级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由县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鹿寨县文化和体育局负责审批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建设项目获批准,并已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二)不得对文物本体及其环境造成破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建设工程拟对文保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
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申请人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选址、立项批准书;
(三)建设工程位置图;现场勘察及图片.
(四)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五)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须附批准工程方案的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市级的咨询电话:0772-6812478,投诉电话:0772-6826008。
附件:1、县级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操作规范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附件2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 年龄 性别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邮政编码
申请事项 批准对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方案
事实和理由 ××项目(简介),因××建设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实施原址保护而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拟列入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附件:(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注:申请人也可以采用其他规范性公文格式提申请
8、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2.性质:改为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76号江泽民主席令-,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十届84号,胡锦涛二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公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事项。
四、行政审批条件
需要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事项
鹿寨县辖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拟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
六、申请材料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6826008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及示范文本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
申 请 报 告
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本人xxx,男(女),xxx岁,现住所为: xxxxx,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公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规定,、因为xxxx原因需要对xxx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为此特向贵局申请文化保护单位修缮方案及措施。
本人对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充分了解,并承诺将遵守有关规定进行修缮工作工作。请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给以批准为盼。
致此
Xxxxx单位
申请人: xxx(签名并右手拇指按印)
联系电话:(手机)13768426931
xx年xx月xx日
9、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并施行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并施行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内部性资料管理办法》第三、第四条第三条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对驻邕中直、区直单位编写的图书型、报型、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核发准印证进行审批;
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各级单位(驻邕中直、区直单位的申请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审批)编写的图书型、报型、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涉及《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的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审批)申请核发准印证进行审批;
鹿寨县新闻出版局负责对鹿寨县辖区各级单位用于单位内部交流使用的制度、文件、学习资料汇编等图书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由本级党委或政府主办的用于指导工作的一种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核发准印证进行审批。或者说对本辖区各级单位(驻邕中直、区直单位的申请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审批)编写的图书型、报型、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涉及《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的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审批)申请核发准印证进行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1997年12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0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内部资料不得刊登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5.泄露国家秘密的;6.宣扬淫秽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7.侮辱或诽谤他人的;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内部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六、申请材料
1、图书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根据《内部性资料资料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图书型的内部资料性资料出版物应提交一下材料
申请书 (1份及电子版)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ƒ《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登记表》(图书型)(1
份及电子版)
④申请印刷内部资料出版物稿件1份(注明与原件相符合))
2、图书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申请书 (1份及电子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登记表》(报刊型)(1
份及电子版)
ƒ申请印刷内部资料出版物稿件1份(每期要上报,注明与原件相符合 )
④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资质材料包括:企业要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组织要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⑤编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⑥承印单位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要求:
文件形式:纸质A4
样板:文件形式:纸质A4
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载明申办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印刷企业、主管或主办单位意见等内容,还应当包括承诺遵守上述审批标准第(二)、(三)条规定的内容;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所有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审批。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6812478
投诉电话:(0772)6826008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登记表
(图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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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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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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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印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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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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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内 容 简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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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出版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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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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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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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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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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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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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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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单 位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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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单 位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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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刷 单 位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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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意 见 |
出版管理处意见 |
行政审批办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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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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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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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
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 ||||||
注 意 事 项
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二、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或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机关公文性简报等信息资料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印刷时,必须到有出版物印刷资质的印刷厂印刷;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 “广西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
四、编印图书型内部资料的区直、中直单位应在印刷后10天内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出版管理处、印刷管理处各缴送样本一式两份。(区局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3号,邮编530028)
五、内部资料出版单位如需对登记项目进行变更,必须重新申请登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登记表
报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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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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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版数和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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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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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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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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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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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印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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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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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印单位人员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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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内容及主要栏目(期刊型含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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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印单位人员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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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印单位 |
姓名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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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或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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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印 目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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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内容及主要栏目(期刊型含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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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 单 位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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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单 位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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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印 单 位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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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意 见 |
新闻报刊处意见 |
行政审批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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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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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年 月 日 | |
注 意 事 项
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杂志”“记者××”等字样。印刷时,必须到有出版物印刷资质的印刷厂印刷;必须在封面显著位置完整地印出广西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显著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需标明期号。
三、内部资料出版单位应在印刷出版后十天内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新闻报刊处、印刷管理处各缴送样本一份。(区局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3号,邮编530028)
四、内部资料出版单位如需对登记项目进行变更,必须重新申请登记。
10、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11年3月2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52号,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其中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鹿寨县新闻局负责对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及变更的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全县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1、向文体部门的申请报告1份,报告载明申办理由、内容、规模、性质、地址、联系方式等。
2、符合申办条件后,上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3、工商部门名称核准通知书。
4、场地使用租意向书及房产证复印件、场地方位图。
5、计生部门证明材料
6、根据桂政发【2016】10号不需要提供注册资本资信证明,注册资本资信证明不再作为行政许可条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咨询电话:(0772)6812478
(二)投诉电话:(0772)6826008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报告
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本人 ,女(男), 岁,住所为:广西 ,身份证号为: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十一条规定,为了解决就业,增加收入,本人拟在鹿寨县鹿寨镇
号设立“ ”,将主要经营书报刊零售及 等项目。总投资额为 元。
简要情况如下:
单位负名称:广西XXX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地址: 市 路 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住址: 号
注册资本: 万元
经营面积: 平方米
经营范围:图书、报纸、期刊(或者电子出版物)的零售
本人对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充分了解并承诺将遵守有关规定合法经营、配合管理。请鹿寨县新闻出版局批准本人的申请事项。
致此
申请人: (签名并右手拇指按印)
(手机号码: ,电话: )
年 月 日
第1页
11、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操作规范
(备注: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国发【2016】9号文已经取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六章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1、《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第六条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在县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第三十九条: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3013年9月6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事项实施主体由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变更为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及其变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电影放映企业经营章程;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及对其变更的单位。
1、向鹿寨县文体新广局提交申请报告1份,报告载明申办理由、内容、规模、性质、地址、联系方式等。
2、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申请表》1式1份并张贴相片。
3、公司章程,业务范围资料;
4、工商部门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5、与电影院线公司签订的合同。
6、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有代办人的还需提供代理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财务状况证明(根据桂政发【2016】10号不需要提供注册资本资信证明,注册资本资信证明不再作为行政许可条件)
8、公司章程
9、消防合格证明。
10、卫生许可证。
11、组织机构和2名以上持证合格放映员及其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12、场地使用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经营场所方位图、场所平面图各1份(电脑画)。
以上所有材料注明“此件与复印件相符”,并要求申请人签字。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6826008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及示范文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报告
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本人xxx,男,xxx岁,住所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根据国务院令第342号《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为了解决就业,增加收入拟在xxxxxxxxxxxxxxxxxxx开设xxxxxxxxxxxxxxxx,将主要经营电影放映项目。总投资额为xxxxxxxx万元,总面积xxxxxxxxx平方米。设放映厅xxx个,总座位 xxx 个,现特申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本人对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了解并承诺将遵守有关规定合法经营、配合管理。请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领导批准本人的申请事项。
致此
Xxxxxxxxxxxxxxxxxxxxxx单位
申请人:xx (签名并右手拇指按印)(手机号码:xxxx,电话:xxxxxxxx )
xxxx年 xxx月xxx日
12、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初审)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按原设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设立和终止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载明以下内容: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
(五)筹备计划。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6826008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及示范文本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申请报告
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本人xxx,男,xxx岁,住所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公布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为了xxxxxxxxxxx,拟在xxxxxxxxxxxxxxxxxxx开设xxxxxxxxxxxxxxxx,将主要经营社区有线电视系统项目。总投资额为xxxxxxxx万元,场地总面积xxxxxxxxx平方米。
本人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了解并承诺将遵守有关规定合法经营、配合管理。请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领导批准本人的申请事项。
致此
Xxxxxxxxxxxxxxxxxxxxxx单位
申请人:xx (签名并右手拇指按印)(手机号码:xxxx,电话:xxxxxxxx )
xxxx年 xxx月xxx日
1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年次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三十二条,《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桂体发【2015】1号。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 年 8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56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年次修正 )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 年 2月 21 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17 号发布)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 年 5 月
1 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 16 号发布)
(四)《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桂体发[2015]1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体育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桂体发【2015】1号有关规定以及《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第九条规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包括:拳击、武术、散打、跆拳道、击剑、射击、帆板、帆船、滑水冲浪、潜水、摩托艇、皮划艇、漂流、攀岩、登山、热气球、摩托车、汽车、跳伞、动力伞、滑翔伞、轻型飞机、飞艇等。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
(六)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
(八)场地租赁合同和方位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要提供委托书和授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6812478
投诉电话:(0772)6826008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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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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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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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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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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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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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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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范围) |
游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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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成立经营机构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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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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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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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游泳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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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游泳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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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数量及保密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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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请书及所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申请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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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是否齐全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实地核查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1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许可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公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发﹝2004﹞第412号)第336号(条),项目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规定: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县级为文体局)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地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县范围内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①申请书(请书载明经营理由、内容、负责人姓名住址、联系号码)
②场所位置使用权证明(场所方位图、房屋租赁意向合同)③经营者身份证明④消防意见书⑤工商部门名称核准通知书⑥开办人资格证明材料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6826008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及示范文本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许可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关于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
请 示
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本人xxx,男(女),xxx岁,现住所为: xxxxx,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公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为了更好地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决定设立站点,站点名称为: xxxxxxxx(单位),站点地址:xxxxxxxxxxxxxxxx,练习内容为:xxx,预计参加人数xxxx万人。联系人: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申请人: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单位公章)
xxx年xxx月xx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2010年8月21日桂政发[2010]36号)文的规定,实施主体为: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文的规定,实施主体为: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具体下放范围另文规定。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地政府文件(包括:当地规划、建设部门文件);
(二)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合法验资机构验资材料;
(三)临时占用的必要性、安全保障等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临时占用体育场地开展非体育活动的单位、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当地政府文件(包括:当地规划、建设部门文件);
(二)申请书、申请报告;
(三)法人证明资料;
(四)临时占用的规划和方案。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6826008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及示范文本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关于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
请 示
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本人xxx,男(女),xxx岁,现住所为: xxxxx,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为了xxxxxxxxx活动,需要利用xxxx体育场地设施,占用单位名称为: xxxxxxxx(单位),站场所地址:xxxxxxxxxxxxxxxx,主要用途:xxx,占用时间xxxxx,预计参加人数xxxx万人。联系人: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希望贵局同意本单位临时占用该体育场地设施。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申请人: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单位公章)
xxx年xxx月xx
鹿寨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10月26日
(备注:公告落款时间应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文件一个月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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