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农机站、中心属各股室、二层机构各单位:
为加强我中心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特制定《鹿寨县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鹿寨县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8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鹿寨县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印发
鹿寨县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鹿政办发〔2017〕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条 本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内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四条 本单位应当依据县财政局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需本单位备案的文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六条 本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七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县财政局授权本单位进行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1.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并符合报废条件的国有资产处置(车辆应当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行驶里程数);
2.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账面价值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专用设备类国有资产处置;
3.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报废条件、单位账面价值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构筑物处置;
4.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等国有资产处置。
以上授权审批事项,属于本条第(二)款中所列情形的除外。
(二)需经本单位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1.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行驶里程数的车辆处置;
2. 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3.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
4. 对外捐赠事项;
5. 跨部门、跨级次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
6.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转移;
7.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类国有资产处置;
8.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的构筑物处置;
9.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2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等国有资产处置。
(三)资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或县财政局认为应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财政局授权本单位进行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本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两次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结果列表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单位处置需经本单位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单位资产管理人员提出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向本单位申报处置国有资产。
(二)单位审核。单位主要领导对需处置国有资产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三)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对本单位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或专业性较强的国有资产处置,财政局可组织相关专家对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资产处置审批应在申请单位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情况复杂、需要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的事项,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本单位根据县财政局或县直主管部门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除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县财政局核准外,其他评估项目报县直主管部门或财政局备案。
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有资产处置。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一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调拨(划转)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国有资产的无偿转移。
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县财政局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本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五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资产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捐赠专用收款收据”和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捐赠专用收款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城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备案。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八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本单位案或由县财政局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区县主管部门或财政局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报损报废和核销
第二十三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四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标准),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五条 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六条 车辆、电气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损、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损、报废申请文件;
(二)《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和产权归属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盘点表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损、报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有关部门、专家对资产使用状况的鉴定意见;
(七)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八)其他相关材料。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县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本单位因事业发展产生的资产配置需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由县财政局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及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上级政策调整而与其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各乡(镇)农机站、中心属各股室、二层机构各单位:
为加强我中心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特制定《鹿寨县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鹿寨县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8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鹿寨县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印发
鹿寨县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鹿政办发〔2017〕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条 本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内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四条 本单位应当依据县财政局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需本单位备案的文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六条 本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七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县财政局授权本单位进行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1.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并符合报废条件的国有资产处置(车辆应当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行驶里程数);
2.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账面价值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专用设备类国有资产处置;
3.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报废条件、单位账面价值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构筑物处置;
4.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等国有资产处置。
以上授权审批事项,属于本条第(二)款中所列情形的除外。
(二)需经本单位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1.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行驶里程数的车辆处置;
2. 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3.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
4. 对外捐赠事项;
5. 跨部门、跨级次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
6.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转移;
7.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类国有资产处置;
8.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的构筑物处置;
9.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2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等国有资产处置。
(三)资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或县财政局认为应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财政局授权本单位进行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本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两次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结果列表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单位处置需经本单位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单位资产管理人员提出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向本单位申报处置国有资产。
(二)单位审核。单位主要领导对需处置国有资产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三)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对本单位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或专业性较强的国有资产处置,财政局可组织相关专家对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资产处置审批应在申请单位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情况复杂、需要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的事项,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本单位根据县财政局或县直主管部门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除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县财政局核准外,其他评估项目报县直主管部门或财政局备案。
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有资产处置。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一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调拨(划转)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国有资产的无偿转移。
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县财政局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本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五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资产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捐赠专用收款收据”和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捐赠专用收款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城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备案。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八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本单位案或由县财政局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区县主管部门或财政局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报损报废和核销
第二十三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四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标准),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五条 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六条 车辆、电气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损、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损、报废申请文件;
(二)《鹿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和产权归属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盘点表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损、报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有关部门、专家对资产使用状况的鉴定意见;
(七)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八)其他相关材料。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县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本单位因事业发展产生的资产配置需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由县财政局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及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上级政策调整而与其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