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食药监发〔2018〕28号关于印发《鹿寨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非在编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15 10:49
来源:鹿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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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鹿食药监发〔2018〕28号

 

鹿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鹿寨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非在编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局机关各股室:

经研究,现将《鹿寨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非在编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鹿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5日

鹿寨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非在编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为规范鹿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层事业单位鹿寨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非在编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绩效工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原则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市、县有关绩效工资分配政策,正确行使绩效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实行科学考核、绩效挂钩、按劳分配,建立自主灵活、符合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工作特点的激励分配机制,进一步扩大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增强竞争意识,充分调动单位非在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二)以“谁主管、谁负责、谁评价”为原则,还要注重公众评议,采取自上而下的评价方式,形成上级考核下级、一级考核一级的组织评价机制。

 (三)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在运用绩效结果时,除了使用绩效考核奖金等物质激励外,注重把绩效考核结果与精神激励和政治激励挂钩,不断拓宽绩效结果的运用范围和领域。

 二、分配原则

  (一)坚持“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责益相符”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和时间

(一)考核对象

鹿寨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18年底在岗、非在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考核时间

  从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对鹿寨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18年9月-12月在岗、非在编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进行绩效工资考核。

  四、考核机构

鹿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组成鹿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相关业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鹿寨县检验检测中心主任担任副主任,负责对检测中心非在编工作人员进行绩效工资考核。

  五、绩效工资的构成、考核内容

  (一)绩效工资的构成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量、工作成效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每年考核一次,按照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二)绩效工资考核内容

  绩效工资主要考核职工工作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具体内容包括:对职工工作作风、政治表现、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效率、是否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大小、在岗工作时间、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置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全额发放。对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全额发放其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在职人员在法定假期内休假的,不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每月按照绩效工资的70%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设置

  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百分制考核,由食药监局进行考核,主要考核职工的德、能、勤、绩、廉四个方面。每年考核一次,单位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3、考核加分

年度履职考核为优秀的加2分;本年度内获得区、市、省、国家级先进个人称号或其他表彰的分别加2、3、4、5分,获得市、省、国家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工作先进表彰的分别加2、3、4分。(加分因素按照最后考核得分后直接相加)

  六、考核方式和计算方法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方式

  1、领导评(50%)。由鹿寨县食药监局领导班子对事业单位非在编工作人员进行考评,最后得分占考评的50%。

  2、同事评(40%)。由鹿寨县检验检测中心其他一般干部和工作人员考评,最后得分占考评的40%。

  3、自评(10%)。由自己考评,自评得分占考评总成绩的10%。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计算方法如下

  鹿寨县食药监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人员分布为:领导班子共m人(考核加权总分为A),其他考核工作人员共n人(考核加权总分为B),被考核人x人(自评考核总分为C)。

  被考核人最后考评得分=50%*A/m+40%*B/n+10%*C

  七、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法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发放

  鹿寨县食药监局每年年底对检测中心非在编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工作绩效考核,按照德、能、勤、绩、廉及考核加分标准进行考核打分,最后按照考核计算方法进行汇总,作为被考核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依据。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最高分值为100分,被考核人最后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数额为激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个人最后考核得分的百分比。(如某工作人员年度扣取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为1000元,该同志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最后考评得分为95分,则应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金额为1000×0.95=950元)。

  (二)排除性获得奖励绩效工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不得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1、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国家机关处理或其他有关规定停发工资的;

  2、在工作中不服从工作安排,推诿扯皮,工作中不负责任,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全局工作进展的;

  3、被解除聘用合同的;

  4、年度履职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

5、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15个(含5个)工作日以上、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以上的(政策规定的法定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时限和工伤治疗期间除处)。

扣发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经考核兑现后积余部分金额,由单位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自主统筹安排。

八、绩效工资考核程序

  (一)考核准备。撰写自我鉴定材料。

  (二)考核得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被考核对象的工作表现及鉴定材料,结合考核方式给予评分。

(三)最终评定。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被考核对象得分排名情况,给予评定。

(四)结果反馈。考核结果通知考核对象本人,并在局及中心的政务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

九、工作要求

实施绩效工资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考评的各项得分必须保存有原始依据,考核量化分数及结果应告知被考核人员,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

 

 

 

 

 

 

 

政务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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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0-15 10:49 来源:鹿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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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鹿寨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非在编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局机关各股室:

经研究,现将《鹿寨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非在编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鹿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5日

鹿寨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非在编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为规范鹿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层事业单位鹿寨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非在编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绩效工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原则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市、县有关绩效工资分配政策,正确行使绩效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实行科学考核、绩效挂钩、按劳分配,建立自主灵活、符合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工作特点的激励分配机制,进一步扩大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增强竞争意识,充分调动单位非在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二)以“谁主管、谁负责、谁评价”为原则,还要注重公众评议,采取自上而下的评价方式,形成上级考核下级、一级考核一级的组织评价机制。

 (三)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在运用绩效结果时,除了使用绩效考核奖金等物质激励外,注重把绩效考核结果与精神激励和政治激励挂钩,不断拓宽绩效结果的运用范围和领域。

 二、分配原则

  (一)坚持“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责益相符”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和时间

(一)考核对象

鹿寨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18年底在岗、非在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考核时间

  从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对鹿寨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018年9月-12月在岗、非在编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进行绩效工资考核。

  四、考核机构

鹿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组成鹿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相关业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鹿寨县检验检测中心主任担任副主任,负责对检测中心非在编工作人员进行绩效工资考核。

  五、绩效工资的构成、考核内容

  (一)绩效工资的构成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量、工作成效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每年考核一次,按照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二)绩效工资考核内容

  绩效工资主要考核职工工作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具体内容包括:对职工工作作风、政治表现、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效率、是否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大小、在岗工作时间、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置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全额发放。对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全额发放其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在职人员在法定假期内休假的,不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每月按照绩效工资的70%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设置

  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百分制考核,由食药监局进行考核,主要考核职工的德、能、勤、绩、廉四个方面。每年考核一次,单位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3、考核加分

年度履职考核为优秀的加2分;本年度内获得区、市、省、国家级先进个人称号或其他表彰的分别加2、3、4、5分,获得市、省、国家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工作先进表彰的分别加2、3、4分。(加分因素按照最后考核得分后直接相加)

  六、考核方式和计算方法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方式

  1、领导评(50%)。由鹿寨县食药监局领导班子对事业单位非在编工作人员进行考评,最后得分占考评的50%。

  2、同事评(40%)。由鹿寨县检验检测中心其他一般干部和工作人员考评,最后得分占考评的40%。

  3、自评(10%)。由自己考评,自评得分占考评总成绩的10%。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计算方法如下

  鹿寨县食药监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人员分布为:领导班子共m人(考核加权总分为A),其他考核工作人员共n人(考核加权总分为B),被考核人x人(自评考核总分为C)。

  被考核人最后考评得分=50%*A/m+40%*B/n+10%*C

  七、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法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发放

  鹿寨县食药监局每年年底对检测中心非在编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工作绩效考核,按照德、能、勤、绩、廉及考核加分标准进行考核打分,最后按照考核计算方法进行汇总,作为被考核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依据。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最高分值为100分,被考核人最后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数额为激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个人最后考核得分的百分比。(如某工作人员年度扣取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为1000元,该同志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最后考评得分为95分,则应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金额为1000×0.95=950元)。

  (二)排除性获得奖励绩效工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不得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1、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国家机关处理或其他有关规定停发工资的;

  2、在工作中不服从工作安排,推诿扯皮,工作中不负责任,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全局工作进展的;

  3、被解除聘用合同的;

  4、年度履职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

5、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15个(含5个)工作日以上、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以上的(政策规定的法定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时限和工伤治疗期间除处)。

扣发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经考核兑现后积余部分金额,由单位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自主统筹安排。

八、绩效工资考核程序

  (一)考核准备。撰写自我鉴定材料。

  (二)考核得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被考核对象的工作表现及鉴定材料,结合考核方式给予评分。

(三)最终评定。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被考核对象得分排名情况,给予评定。

(四)结果反馈。考核结果通知考核对象本人,并在局及中心的政务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

九、工作要求

实施绩效工资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考评的各项得分必须保存有原始依据,考核量化分数及结果应告知被考核人员,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

 

 

 

 

 

 

 

政务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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