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鹿寨镇民生路工地“11·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19-05-17 08:51
来源: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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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8日18时左右,鹿寨县鹿寨镇民生路一工地发起1起因施工引起房屋坍塌的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及有关规定,由鹿寨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安全监管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工程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25日,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吴**于鹿寨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竞得编号为P(2017)31号宗地(位于鹿寨县鹿寨镇民生路城南派出所旁),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计划将该宗地用于房地产开发。2018年9月28日,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宗地地面清理工程交由孙**个人负责施工,地面清理内容包括房屋拆除,本次工程为拆除一排高三层半(大约15米),共计300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11月3日,经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孙**介绍宾**个人进行对该房屋拆除施工,11月8日,宾**在组织工人进行房屋拆除时,房屋突然坍塌压崩旁边“小宇***螺店”墙壁,造成在店内用餐人员1死1伤的事故发生。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MA5N******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68号昌厦御座二层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吴**

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

成立日期:2018年1月23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事故发生时间

    2018年11月8日18时左右。

    四、事故发生地点

鹿寨县鹿寨镇民生路“小宇***螺店”一楼。

五、事故类别

    坍塌事故

六、事故伤亡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死者覃**,女,25岁,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人。伤者陈*,男,39岁,现住鹿寨县鹿寨镇紫金园21幢,无生命危险。直接经济损失为182万元。

七、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般事故

八、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8年9月28日,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编号为P(2017)31号宗地交给孙**进行地面平整,在地面平整过程中需对该宗地房屋进行拆除,经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孙**个人介绍无房屋拆除相应资质等级的宾**对房屋进行拆除。11月8日18时左右,宾**个人组织工人进行房屋拆除时,被拆房屋突然坍塌压崩旁边“小宇***螺店”的墙壁,造成店内用餐人员被墙体淹埋,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进行施救,同时拨打120和119电话进行求助。接到报告后,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应急救援。经120医务人员现场救治,但小宇***螺店”客人覃**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当场死亡,陈健受伤送医院医治。

2018年11月30日,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与“小宇***螺店”业主和覃**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公司方按协议进行了赔偿,至此,相关善后工作处理完毕。

九、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房屋拆除方法操作不正确宾**在组织工人进行房屋拆除施工时,未制订房屋拆除施工组织方案,采用打炮机直接拆除房屋一楼柱子的错误拆除方法,致使被拆房屋瞬间整体坍塌,压崩旁边“小宇***螺店”的墙壁,造成店内用餐人员伤亡,从而引发事故,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方法不正确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无房屋拆除资质等级。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施工前,未对宾**个人是否具备拆除工程相关资质等级进行核验,导致房屋拆除工程交付给无具备拆除工程相关资质等级的宾**个人组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事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缺乏安全管理,对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检查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不当,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是事故的另一间接原因。

十、事故的性质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成员一致认定:鹿寨县鹿寨镇民生路工地“11·8”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一、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故的具体情况,经综合分析,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为:

    (一)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房屋拆除工程交付给无具备拆除工程相关资质等级的宾玉合个人组织施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县安全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建议由县住建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行业法律法规对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二)吴**(事故单位总经理、主要负责人)。作为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对宾**是否具备拆除工程相关资质等级进行核验。未对本单位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安全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徐**(事故单位现场负责人宾**在组织工人进行屋拆除工程施工中,采用打炮机直接拆除房屋一楼柱子错误方法行为未进行制止,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企业内部规定给予处理。

(四)关于涉嫌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本事故涉嫌触犯刑法,将该事故调查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责成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立即与宾玉合终止房屋拆除合同,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强化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意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鹿寨县鹿寨镇民生路工地“11·8”

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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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鹿寨镇民生路工地“11·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9-05-17 08:51 来源: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2018年11月8日18时左右,鹿寨县鹿寨镇民生路一工地发起1起因施工引起房屋坍塌的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及有关规定,由鹿寨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安全监管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工程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25日,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吴**于鹿寨县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竞得编号为P(2017)31号宗地(位于鹿寨县鹿寨镇民生路城南派出所旁),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计划将该宗地用于房地产开发。2018年9月28日,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宗地地面清理工程交由孙**个人负责施工,地面清理内容包括房屋拆除,本次工程为拆除一排高三层半(大约15米),共计300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11月3日,经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孙**介绍宾**个人进行对该房屋拆除施工,11月8日,宾**在组织工人进行房屋拆除时,房屋突然坍塌压崩旁边“小宇***螺店”墙壁,造成在店内用餐人员1死1伤的事故发生。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MA5N******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68号昌厦御座二层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吴**

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

成立日期:2018年1月23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事故发生时间

    2018年11月8日18时左右。

    四、事故发生地点

鹿寨县鹿寨镇民生路“小宇***螺店”一楼。

五、事故类别

    坍塌事故

六、事故伤亡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死者覃**,女,25岁,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人。伤者陈*,男,39岁,现住鹿寨县鹿寨镇紫金园21幢,无生命危险。直接经济损失为182万元。

七、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般事故

八、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8年9月28日,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编号为P(2017)31号宗地交给孙**进行地面平整,在地面平整过程中需对该宗地房屋进行拆除,经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孙**个人介绍无房屋拆除相应资质等级的宾**对房屋进行拆除。11月8日18时左右,宾**个人组织工人进行房屋拆除时,被拆房屋突然坍塌压崩旁边“小宇***螺店”的墙壁,造成店内用餐人员被墙体淹埋,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进行施救,同时拨打120和119电话进行求助。接到报告后,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应急救援。经120医务人员现场救治,但小宇***螺店”客人覃**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当场死亡,陈健受伤送医院医治。

2018年11月30日,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与“小宇***螺店”业主和覃**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公司方按协议进行了赔偿,至此,相关善后工作处理完毕。

九、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房屋拆除方法操作不正确宾**在组织工人进行房屋拆除施工时,未制订房屋拆除施工组织方案,采用打炮机直接拆除房屋一楼柱子的错误拆除方法,致使被拆房屋瞬间整体坍塌,压崩旁边“小宇***螺店”的墙壁,造成店内用餐人员伤亡,从而引发事故,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方法不正确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无房屋拆除资质等级。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施工前,未对宾**个人是否具备拆除工程相关资质等级进行核验,导致房屋拆除工程交付给无具备拆除工程相关资质等级的宾**个人组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事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缺乏安全管理,对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检查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不当,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是事故的另一间接原因。

十、事故的性质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成员一致认定:鹿寨县鹿寨镇民生路工地“11·8”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一、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故的具体情况,经综合分析,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为:

    (一)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房屋拆除工程交付给无具备拆除工程相关资质等级的宾玉合个人组织施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县安全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建议由县住建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行业法律法规对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二)吴**(事故单位总经理、主要负责人)。作为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对宾**是否具备拆除工程相关资质等级进行核验。未对本单位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安全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徐**(事故单位现场负责人宾**在组织工人进行屋拆除工程施工中,采用打炮机直接拆除房屋一楼柱子错误方法行为未进行制止,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企业内部规定给予处理。

(四)关于涉嫌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本事故涉嫌触犯刑法,将该事故调查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责成广西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立即与宾玉合终止房屋拆除合同,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强化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意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鹿寨县鹿寨镇民生路工地“11·8”

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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